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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方案5篇

发布时间:2022-09-08 17:00:07 | 来源:网友投稿

经济责任审计方案5篇

经济责任审计方案篇1

  近日,我市召开2022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新《审计法》、《2022年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以及十五届市委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听取了2021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及今年经责审意见建议汇报,审议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馈实施办法和分类管理办法,研究部署了2022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下面是星星阅读网小编为您推荐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讲话材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新成效

  XX年,我市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工作原则,紧紧围绕构建“湖州特色”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审计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目标进一步明确,合力进一步增强,体系进一步完善,重点进一步突出,质量进一步提高,成效进一步显现。今年1-12月,全市共对57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其中市本级13名。共查出违规金额4207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24231万元,审计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57篇。实践充分证明,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依法行政意识、自律意识,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以组织领导、建章立制、齐抓共管为保障,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完善。一是加强领导,部门协作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开展的组织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项系统工程,市政府很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近四年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通报。二是建章立制,规范运作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几年,市两办已先后转发出台了《湖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湖州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等七项制度,从计划确定、部门协调配合、审计成果运用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做到有章可循。三是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深化完善的重要保证。审计部门的跟踪回访表明今年的审计决定已全部执行;纪检部门对今年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部门及时掌握审计情况,并进行诫勉谈话。

  以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财经政策执行权为审计重点,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一是市审计局加强了绩效审计的力度,重点对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资金财物管理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和实施结果开展审计,紧紧抓住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中是否依法决策、按程序决策、民主决策等环节,促进经济决策能力提高。二是通过对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和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健全和执行等方面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作出实事求是评价,促进经济管理能力提高。三是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政规定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在加强真实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注重绩效审计,促进政策执行能力提高。四是突出了对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的审计,逐步关注资金的使用效益,评价领导干部经济工作实绩,促进经济发展能力提高。

  以创新发展、求真务实、落实措施为基点,推动各项工作的全面贯彻落实。一是探索以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为主线,积极开展“五审五评”县市长经济责任审计新尝试,运用绩效审计的理念和方法,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和工作绩效,得到省审计厅的充分肯定,审计成果的研究获得省审计厅评优二等奖。二是探索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新路子,认真贯彻落实省联席会议和省审计厅文件精神,试行书记镇长一起审的模式,操作中实行“五统一”工作方法等,积累了经验。三是通报近四年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意见。四是开展理论与实务的研讨,总结交流经验做法,共享经责审计探索成果,进一步研究深化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措施和办法。

  二、加快推进,求实创新,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XX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以贯彻施行新修订《审计法》和中组部关于干部考核有关规定为契机,以创新发展为动力,求真务实,积极探索“湖州特色”经济责任审计新路子。在工作中,要强化推进,务实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和水平。

  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党中央、国务院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高度,对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新修订《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地位,为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强调“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组部下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把“上级审计部门提供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和评价意见”作为对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内容。这都说明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需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需要;是健全干部监督管理,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因此要以此为契机,按照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执法质量,逐步纳入规范发展的轨道,切实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大绩效审计的力度。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结合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确定审计重点。要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和高效政府的要求,围绕“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以最少的资金投入,取得最大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政府管理目标,以领导干部管辖的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为主线,运用绩效审计的理念和方法,加大绩效审计的力度,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和工作绩效,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使用者、财政资金管理者、财政资金受益者的绩效观念,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要突出抓好对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突出对经济领域内涉及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要根据不同类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特点,确定不同的审计模式和重点内容,加大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经济政策法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和个人遵纪守法情况等方面的审计监督力度。

  进一步提升质量,充分利用好审计成果。要围绕党委政府加强宏观管理、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创新审计思路、审计理念,发挥审计成果在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监督和干部管理监督中的积极作用。要进一步以需求为导向,面向成果使用者开展审计,提升审计成果的运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健全完善协调机制,充分利用好审计成果。要切实把审计监督手段运用到干部管理和监督领域,把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与干部选拔任用结合起来,与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廉政工作体系结合起来;要重视各类经济责任审计信息的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提炼,研究普遍性、规律性问题,从完善制度机制角度提出审计建议;要立足于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加强跟踪检查,做到件件有整改结果;要及时总结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典型案例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审计部门要坚持依法审计,加强质量控制管理,切实保证审计质量,不断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提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水平。

  进一步强化责任,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系统工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职能部门只有加强协作,齐抓共管,才能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工作实效。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审计情况汇报,科学安排计划,加强领导指导,支持审计工作,解决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审计职责和审计手段的限制,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只能是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经济责任是领导干部所负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的整个工作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既要注意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评价干部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又不能用它来代替对领导干部的全面考核监督,必须坚持在经济责任的范围之内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对科学考察和评价干部的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方案篇2

  一、基本情况

  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主管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疾病预防与控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等工作的正科级行政部门,属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内设办公室、政工科、规划财务信息科、医政医管科、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科、家庭发展科、中医药管理科、基层卫生科、行政许可科、调处中心、结算中心XX个科室。所属单位XX个,其中:市直全额单位X个,市直差额单位X个,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X个。局机关行政编制X名,实有工作人员X人,其中行政X人(含工勤XX人)、借调XX人、派遣XX人。

  xx同志自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担任卫计局长,主持卫计局全面工作。

  二、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及评价

  xx同志任职期间,单位曾被国家卫计委命名为“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获得“XX省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创新奖”,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通过了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市两项国家级复审验收。高标准严要求完成中医院新院建设和搬迁工作,新妇保院建设及XX社区建设在按计划推进中。统筹推进国家卫生城迎审和慢病示范区“双城同创”工作。

  (二)深化对外合作,与XX山医院、XX毓璜顶医院、XX山医院和滨医附院等三级医院签订合作协议。提升医疗服务水平,XX卫计委先后在xx市召开全市医养结合及医政工作现场会和基层卫生标准化现场会。XX部长和XX市长代表xx市在XX作基层医疗标准化建设及医养结合工作典型发言。

  (三)着力办好民生实事。一是精细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在老年人查体过程中,各镇街给予人、财、物支持,体检结束后,集中进村入户进行查体结果反馈和健康指导。二是稳妥推进签约服务。在XX家卫生院先行先试,发挥家庭医生在日常保健与疾病治疗方面的作用,构建了居民与医院的“连心桥”。

  xx同志任职期间,会计核算基本真实反映单位收支情况,内控制度基本健全有效。但审计也发现,卫计局还存在违规向下属单位转嫁费用,收入在往来款挂账、超标准超范围使用现金等问题。

  本次审计,未收到有关举报材料。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一)违规向下属单位转嫁费用。

  经审计发现,卫计局将应由卫生系统各单位分别负担的植树费转嫁给市人民医院、中医院,20XX年至20XX年共向两家收取植树款XXX元,列支XXX0元,累计结余XXX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依据上述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纠正。

  (二)收入在往来款挂账。

  20XX年X月卫计局现金收取xx市计生协会转来报刊返款XXX元,挂账其他应付款-报刊。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和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依据上述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纠正,调整会计科目。

  (三)超标准超范围使用现金。

  抽查现金付款凭证发现:20XX年X月现金支付加油费用XXX元,X月支付加油费用XXX元。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六条“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的规定,依据以上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纠正,严格执行结算纪律。

  以上各项问题,xx同志作为局长负领导责任。

  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问题,市审计局将依法下达审计决定。

  xx市卫生健康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结果函告市审计局。

  xx同志如果对本报告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审计局申诉。

 

 

经济责任审计方案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内部管理主要领导干部和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XX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相关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促进组织规范管理和目标实现。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所从事的经济责任审计活动,其他类型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但负有经济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企业(含金融机构)本级中层主要领导干部,下属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对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重要资产的部门和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上级要求以及本单位内部确定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等。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内部审计机构商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建议,拟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济责任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管理程序,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商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并提出意见,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成立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构(以下统称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协调机构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协调机构一般由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组成。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部审计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履职特点、审计资源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四)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五)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七)重要经济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八)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九)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一)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十二)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三)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点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审计进点会并述职。

  (三)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移交重大审计线索、推进责任追究、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对单位内同一部门、同一所属单位的2名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审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审计评价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计评价事项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作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条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主要包括:与同业对比分析和跨期分析;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进行对比分析等。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合理选择定性和定量评价指标。

  第二十一条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五)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六)有关主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八)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组织人事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主要业绩;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编制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条审计组应当针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审定。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送纪检监察机构等协调机构成员部门。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推进单位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责任追究、情况通报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时,应当建议由单位的权力机构或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推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单位纪检监察等其他内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协调贯通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有效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单位对本单位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督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落实审计建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准则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20XX年X月X日起施行的《第XXX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废止。

经济责任审计方案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XX各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XX年审计署令第XX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0年教育部令第XX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X办发〔20XX〕XX号)、《XX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X教规范〔20XX〕X号)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XX内部管理的处级干部,或者虽未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XX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其所在部门、院系(以下简称所在单位)贯彻执行党、国家和XX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XX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XX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XX内部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XX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为: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指导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监督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促进审计成果运用等。

  第六条联席会议由XX党委书记、院长及其他相关院领导和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产业经营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

  第七条组织部的工作职责:向任职的领导干部通报本岗位的经济责任;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对XX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方案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对《XXXX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XX大校字〔20XX〕XX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校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下设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其日常议事协调机构。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学校成立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处合署办公,作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全校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八条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数量相当的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审计人员,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视工作需要,可聘请临时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应保证每年有不少于48个学时的学习和培训。

  第十八条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学校应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厅及学校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学校直接和间接投资控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效益,经学校授权,组织对这些企业关、停、并转的清算。

  (十)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单位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单位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学校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八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XXXX大学授权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XXXX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XXX大校字〔2005〕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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