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防范资产流失,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结合
系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系各下属成员单位。
第二章
清产核资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 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如遇特殊情况,经控股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可随时进行。
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2.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3.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4.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四条 接受清产核资的单位所有财产均属清查范围,具体包括:
账务清理、财产清查、资金核实、损溢认定、价值重估等方面内容,通过清查确保资产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1.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2.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3.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4.损溢认定是指依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第三章
清查组织及程序
第五条 清产核资工作由控股公司清产核资小组具体负责,各产业集团和所属子公司配合。
清产核资小组组长由控股公司主管运营的执行副总裁担任,其他成员由控股公司财务总监、审计监察部总经理、各产业集团主管运营的执行副总裁、财务中心总监、审计法务部经理组成。
清产核资小组负责制定清产核资的方案,并上报审计委员会审批;监督检查清产核资工作进展;对控股公司及各产业集团上报的重大资产损溢认定、审批。
第六条 清产核资采取各产业集团或子公司自查和控股公司清产核资小组核查相结合、账内与账外对比审查方式进行。
第七条 清查工作流程 1.各实体单位自查 (1)首先由各产业集团或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行政部门进行自查,逐一登记公司所有财产并核实资产的价值,填制详细的资产清点表。
(2)《资产清点表》由接受清产核资的单位财务负责人及其第一行政负责人签字确认。
(3)如涉及工程项目应注明合同号,如果是货币资金或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应当附资金盘点表,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说明账龄并估计回收的可能性。
(4)各项对外投资应当注明被投资方、投资期限、投资金额。
2.各实体单元上报工作结果、报告、需处理的资产和相关证明资料等,各公司总经理签字,上报直接管理机构。
3.各产业集团接到相关资料后,对清查结果进行审批,出具处理意见和说明,上报控股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4.控股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汇总、整理、审查清查结果,出具《清产核资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
5.审计委员会根据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出具处理意见,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后下发。
6.接受清查的各单位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的清查报告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八条 分清工作责任,对于资产具体保管人员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负责解释、补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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