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致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人员的一封信
公安局致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人员的信
广大从业人员:
你们好!
多年来,你们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主动提供各种违法犯罪线索,帮助查获了一批又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为重庆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此,对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近两年来,随着公安机关对废旧金属收购业行政审批的取消,全市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剧增,部分新加入废旧收购业的从业人员由于缺乏治安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一定程度上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销脏的便利。特别是当前盗窃市政设施、电力通讯电缆、铁路专用器材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已严重威胁到我市交通、供电、通信的安全畅通,直接危害本市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稳定,并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且有进一步蔓延、恶化迹象。为有效遏止此类问题的发生,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违法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确保社会稳定和国家重要建设设施财产安全,希望你们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在以下方面配合公安机关的管理工作,为维护重庆社会治安秩序作出新的贡献!
一、建立和完善验证登记制度
根据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本条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您接到此信后,立即到辖区派出所登记,领取废旧金属收购业验证登记薄。要严格履行验证登记手续,今后经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将依法予以严处。
二、严格落实废旧金属收购业禁收制度
根据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㈠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㈡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㈢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㈣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违反本条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经营过种程中,如发现有出售市政设施、电力通讯电缆、铁路专用器材及其它禁收金属物品时,你们在稳住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要设法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可拨打110或所属派出所报警电话。要不断提高识别判断可疑金属物品的能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为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公安机关对举报人员实行保密制度,对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活动的从业人员要大力表彰、奖励。
希望你们坚决贯彻执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牢固树立“依法经营、诚信立本”的经营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再生资源流通行业健康发展;坚持行业合作,有序竞争,不以任何方式排除或者限制他人合法权益;增强行风建设,树立服务意识,不谋求一切不正当利益,努力做一个有道德、有作为、有贡献的经营者。希望广大从业人员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做好做大生意,努力繁荣××县经济。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加快我市全面实现小康而作出自己更大贡献。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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