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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必读】员工请假,企业是否有权力不批准

发布时间:2021-10-14 08:53:56 | 来源:网友投稿

  HR 行业资料

 2020 员工请假,企业是否有权力不批准

 相信大家在职场中都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家里突发急事,必须你本人返回处理,但是你手上还有一项重要的项目必须完成时,你向上司请假,上司会要求先完成项目后请假。这时你会有两个选择,一是以最快的动作先完成项目,后请假,二是无视上司不批准请假,自行安排休假返回家中处理。

 一般情况下,上司也不会不讲人情,如确实事出有因,一般都会批准请假的。但是如果出现第二种无视上司不批请假,自行安排休假返回的情况,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企业是否能够以此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赔偿金呢?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看一下:

 张甜爱系宝一时装公司员工。

 2015 年 12 月 10 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第 2.2.20 条规定,“连续旷工两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属于“严重过失/严重违纪”,第 1.1 条规定:“严重违纪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0 年 12 月 22 日的劳动合同。

 该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第 2 小项规定“乙方无故旷工三天(含三天)者,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自动离职,劳动合同自行解除。”2016 年 3 月 11 日,张甜爱向公司请事假,未获得批准,即未再到公司上班。

 2016 年 4 月 7 日,公司作出《自动离职通知书》,写明因张甜爱“于 2016 年 3月 11 日开始,在请假未获批准且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一直未到公司上班,至今已旷工 27 天”为由,通知张甜爱离职。

 离职后,张甜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90000 元,仲裁委不予支持。张甜爱不服,起诉到法院,称其因父生病住院需要照顾,因此向公司请事假,公司无故不予批准,其不得已自行开始休假,不属于旷工。

 一审法院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事假,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事假,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

 张甜爱在未获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自 2016 年 3 月 11 日起不再上班,直至 2016年 4 月 8 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认定为旷工。

 张甜爱称 2016 年 3 月 15 日左右曾回公司上班,未举证证明,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亦无法采信。

 因此 本院认为公司与张甜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张甜爱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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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张甜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请事假未获准许情况下不上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张甜爱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连续旷工两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即时与员工解除劳动且不予任何补偿。”

 本案中,张甜爱在向公司请事假未获准许情况下,自 2016 年 3 月 11 日起不再上班,违反公司连续旷工两天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与张甜爱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未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 我是因为父亲住院请事假,理由正当,公司解雇我是违法的张甜爱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理由如下:2016 年 3 月 11 日,我父亲病重住院手术,我向公司请事假,公司不批准,我当日没有到单位提供劳动去医院护理父亲。

 2016 年 4 月 7 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我因父亲病重住院要求请事假,请假理由是合理的,符合最基本的人伦和道德,公司不批准事假,反而以我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

 原审判决认定我违反了规章制度,请假没有批准就没有到公司工作,是旷工,用人单位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这一判决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公司答辩:张甜爱严重浪费诉讼资源,人民法院应对其处罚公司提交意见称,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张甜爱连续旷工 27 天,符合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

 张甜爱未提供劳动并非因为其父亲住院。张甜爱请事假未获批准,系公司正当行使管理权的行为。张甜爱严重浪费诉讼资源,人民法院应对其处罚。

 高院裁定 向公司请事假未获准许情况下旷工 3 天以上,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公司解除合同合法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张甜爱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连续旷工两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即时与员工解除劳动且不予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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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本案中,张甜爱在向公司请事假未获准许情况下,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公司据此与张甜爱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原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与张甜爱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并无不当。

 张甜爱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张甜爱的再审申请。

  所以,不管如何, 员工以有事需要处理为由,向单位请假,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

  如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员工擅自安排休假,违反了单位对员工的正常管理制度,达成严重违纪情形,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是,有一点需要提醒企业的,如果员工请假的理由确实紧急,如家人病重只能自己送其转院或者手术需要看护等,企业应该兼顾合法性及合理性,来处理员工请假事宜,不必对此过于严苛。应讲求一定的人性化管理,以避免因此造成员工心里负担,影响员工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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