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不准和二十必须
法务管理“十五不准”
1、不准用技术专用章签订任何衍生合同。
2、不准以项目经理个人签名不加盖公章签订任何衍生合同。
3、不准联营方刻制项目部任何专用章。
4、不准直接接受联营方的合作单位的款项作为投标保证金。
5、不准签订含有过高违约金条款的衍生合同;(过高违约金在合同法中是指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相比过高,至于过高的标准是多少,法律无明确规定一般参考银行贷款利息等。鉴于此,签订含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要求合同签订单位进行台帐登记并专人检点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履行合同的条款,做到不违约或违约后及时补救,如因签订含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根据责任追究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6、不准在签订供货、租赁合同时,约定由对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7、不准以项目经理个人名义不加盖公章出具有关项目债权债务的欠条、白条。
8、不准以白条方式从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
9、不准用项目部技术专用章对外进行任何结算。
10、不准项目经理个人签名不加盖公章与业主进行结算。
11、不准以项目经理名义不加盖公章对外出具有关工期、质量、进度、债务、结算的承诺。
12、不准采取隐匿、烧毁、截留等方式处理工程资料。
13、不准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各种往来函件丢失或毁损。
14、不准私自扣留、隐瞒或不及时将收到的法院、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上报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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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不准项目经理对任何劳务、材料、机械结算不进行财务挂帐。
16、 不准让债权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法务管理“二十必须”
1、签订补充施工合同的的协议必须按照公司合同评审程序执行。
2、工程即将交工时,项目部必须按照施工合同检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将我方的违约责任尽可能降到最低。
3、业主未按照合同进度付款的不交工。
4、施工合同必须向项目部相关人员交底。
5、解除施工合同,移交工程时,必须做到盘点在建工程、临时设施、现场材料、租赁物,必须做到款项付清才移交工程。
6、解除施工合同,移交工程时,必须做到变更相关的衍生合同,做到帐清、物清、合同清。
7、联营项目发生合同变更、解除情况,必须与联营方也要签订相应的变更、解除协议。
8、工期延误,必须与业主签订协议进行顺延。
9、停工项目,必须签订相关赔偿的停工协议。
10、交工项目,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催促甲方结算。
11、竣工项目,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12、必须对衍生合同按照合同评审流程进行评审。
13、与业主、监理的来往函件必须专人保管。
14、项目部资料员发生变动,必须进行资料交接,要有资料交接清单。
15、发给业主的函件必须留下证据。
16、项目部农民工发生变动,如果保险是按照实名制投保,项目部必须在农民工发生变动的次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人员变更。
17、雇佣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18、雇佣人员发生意外,补偿后必须签订相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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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发生工伤,任何一笔借款必须由伤者本人签名或者由死者的继承人签名。
各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三日内将相关信息传递到法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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