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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需谨慎,套路再深也说“NO”

发布时间:2021-10-16 09:37:17 | 来源:网友投稿

 电信诈骗需谨慎,套路再深也说“ NO ”

  随着微信、QQ 等网络社交平台的广泛普及,各式各样的犯罪手法从现实生活转入虚拟世界。经常可以在网上看到各种“兼职广告”,打着“高回报、低风险、轻轻松松发家致富”的口号,让很多人心动不已。为什么会有人花这么高的价钱去请人?很显然,这里头有诈! 案例一 案情回顾 近日,黄冈市武穴法院审结了一起团伙电信诈骗案件。

 被告人陈某甲在广东打工期间参与诈骗团伙的电话诈骗活动,并熟练掌握了电话诈骗的相关技巧。因嫌外地团伙诈骗分成太少,遂产生自己组织人员进行电话诈骗搞钱的想法。于是先后找到王某、徐某、陈某乙等同学或者老乡,组成相对固定的电信诈骗团伙,在武穴、深圳、杭州等地打电话给武穴的被害人,冒充被害人的子女、亲人、朋友等身份对被害人进行诈骗,遥控被害人向其诈骗团伙提供的银行账号汇钱。在一年多的时间内,陈某甲等先后骗取被害人共 43 人,诈骗金额共计 322900 元。当徐某的

 亲属得知公安机关在调查徐某,遂带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随后同案被告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等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鉴于四被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认罚,其亲属主动退赃,挽回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均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分别判处陈某甲、王某、徐某、陈某乙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案例二 案情回顾 近日,荆州市松滋法院办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

 2020 年 9 月至 10 月,被告人都某某、郭某某、邓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向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银行卡、U 盾等,农某某将上述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团伙使用。多名被害人被骗后,将被骗部分资金打入三被告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其中都 某 某 提 供 的 银 行 卡 涉 诈 骗 支 付 结 算 金 额 共 计1715325.82 元,郭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涉诈骗支付结算金额

 共计 3525763 元,邓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涉诈骗支付结算金额共计 956498 元。在同年 11 月,被告人都某某被抓获;被告人郭某某和邓某某被传唤至公安局。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地位、作用相当;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都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邓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温馨提醒 近年来,随着电信诈骗日益猖獗,此类犯罪行为也逐渐形成专业的产业链,部分作案团伙更是套路深厚,让人防不胜防。但无论诈骗手法如何翻新,犯罪分子的最终目的还是要谋取经济利益。因此,大家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警惕,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等,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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