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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

发布时间:2021-10-17 10:24:35 | 来源:网友投稿

 [选择题]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A、 及时 B、 准确 C、 公平 D、 公平 正确答案:AB 第 1 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降低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意外。

 第 2 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不适用本条例,核设施事故和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第 3 条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类:(1)特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的事故。重伤 100 人(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 亿元;(2)重大事故是指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的事故元和 100万元。(3)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死亡人数在 3 人以下的事故,重伤人数在 10 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 万元以下。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大于”包括本数,“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查处和纠正的原则是查明事故原因,科学查明事故原因,科学调查处理事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事故,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 7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事故报告,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处理。依法及时。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紧急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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