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优秀教师评后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区委、区教育局党委关于开展人才队伍建设“双争双创”活动的有关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群体的示范带头作用,切实推进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此办法。
一、实施评后管理的人员范围
对下列人员,统称为优秀人才,纳入评后管理范围:
(一)在我校工作期间,受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教育、人事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优秀共产党员;
(二)经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命名,并在管理年限内的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以及上述人员的后备人选;
(三)经各级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命名的特级教师及其后备人选;
(四)经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人才管理业务部门命名,并在管理年限内的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人才示范岗、共产党员示范岗以及上述人员的后备人选;
(五)在我校工作期间,获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其他荣誉称号,经学校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纳入管理的人员;
(六)经学校命名,并在管理年限内的优秀人才示范岗。
二、优秀人才示范标准
优秀人才要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在以下几方面起好示范带头作用:
(一)政治思想方面。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职业道德方面。严格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崇尚科学、倡导文明。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工作。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建立和谐的同志关系和师生关系。
(三)专业技能方面。自觉学习,积极投入校本研修,不断提高自身专业化理论水平。45周岁以下的人员,要在3年内达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笔字”、简笔画、普通话、组织教学、信息技术等规定达标项目,提前一年达到规定标准。
(四)工作业绩方面。致力于教育改革和创新,积极推进先进教育教学经验和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在学年教育教学评估中,班级管理和教学成绩均获得二等奖以上;未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其工作成效明显好于其他人员;行政干部分管工作获得区级以上奖励或好评。
(五)示范作用方面。优秀人才要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结合自身岗位实际主动承担以下示范任务:
1、联系指导一名未获得上述称号的教职工;
2、每学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或研究课一节以上,或承担“教师学堂”学习辅导讲座、专题报告一次以上;
3、每学年在区以上刊物发表或会议交流教育教学论文一篇以上;
4、承担一个教育科研项目(含学校批准立项的微型项目)的主研任务;
5、自主或合作开发一门校本课程,并逐步形成校本教材。
三、优秀人才的管理
(一)学校成立由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双争双创”领导组,组织领导人才“双争双创”及优秀人才评后管理工作。
(二)学校在优秀人才培训、进修、考察、调研中给予经费、时间、组织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为优秀人才的专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学校定期组织大奖赛、论文评选、经验交流等活动,为优秀人才搭建展示自我的舞台。
(四)学校以校级各类先进人物为评选对象,每两年评选命名5名优秀人才示范岗。学校优秀人才示范岗实行滚动管理,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实施学校优秀人才示范岗评选以后,不再评选命名校级青年骨干教师。
(五)学校建立优秀人才管理个人专项档案(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收入优秀人才评后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1、推荐及表彰资料,如:推荐表、综合考核材料、荣誉证书等;
2、年度考核资料:如:个人成长成才计划、年度自我总结、考核评分表等;
3、学历进修成绩和学历变更资料;
4、论文论著等学术成果资料;
5、其他能证明工作业绩的资料。
四、优秀人才的考核
(一)对优秀人才每学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进行,除按《关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的实施意见》、《关于教学辅助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考核外,还要考核优秀人才示范标准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学校制定优秀人才年度考核评价量标(见附件),对优秀人才实施定量评价。
优秀人才年度考核以《优秀人才年度考核评价量表》为依据评分,其中:自评占20%、小组评价占40%、学校评价占40%。三项得分之和为考核得分。
(三)优秀人才年度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向办公室提交当年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2、将优秀人才业绩证明材料在校内(含校园网上)公示一周后,由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3、小组评价。优秀人才在处室或教研组内述职,并由全组成员参加评分评价;
4、学校评价。在教学岗位的优秀人才由学校委托各年级组组织实施;非教学岗位人员由学校组织实施。
评价记分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方法进行。
五、优秀人才的奖惩
(一)奖励
1、对学校评选命名的优秀人才示范岗,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并纳入学校优秀人才评后管理,以资鼓励。
2、学校建立优秀人才岗位津贴制度。
优秀人才岗位津贴核发办法为:年基本津贴标准×考核得分率(%)
年基本津贴标准:国家级800元、省级700元、市级600元、区级500元、校级400元。
具备两项以上称号者以较高的一项计算岗位津贴。
(二)惩罚
1、对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不发给当年优秀人才岗位津贴,当年优秀人才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者,取消被管理资格或按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取消荣誉称号。
2、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票否决,直接定为不合格:
(1)不服从工作安排履行示范义务者;
(2)在师德师风方面有严重问题,给学校带来较大损失者;
(3)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者。
(4)在考核中提供虚假业绩或证明材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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