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形成系统、科学、有效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xx党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经常离开本地、本单位党组织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6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的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的党员。
第三条党员外出应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外出理由、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
第四条党员外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基层党组织应予同意并及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出具党员证明信或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五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都应担负起管理流动党员的职责。坚持条块结合,实行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双向配合共同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流出地党组织要掌握流动党员去向,采取有效办法加强教育管理,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及时掌握外出党员的表现情况;流入地党组织要经常与流出地党组织主动联系、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切实承担起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主要责任。
第三章管理方式
第八条根据流动党员的就业形式和居住状况,合理确定党员的管理方式。就业比较稳定、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由单位党组织管理;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而有行业协会的,可由行业协会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统一管理;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可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党组织管理;就业单位不够稳定但居住地比较固定的,可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居住地经常变动的,可由原所在地党组织管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市委组织部设立xx市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跨区域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并将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登记造册。各基层党组织每年须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查验1次,3年期满后换发新证。对流入我市的流动党员持有的《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相关内容要认真填写。
第十条市直属机关党委、街道党工委、苏木党委及相关党委(党工委)也应设立基层党组织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市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将《流动党员活动证》统一发至各基层党委(党工委)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由其发放或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各基层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把流入我市的流动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或单独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要指派专人负责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农牧区、街道社区、企业等党组织要设立流动党员登记工作站,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流动党员进行登记造册,掌握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市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机构应成立党组织,负责管理进入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机构,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又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十二条集体外出、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以上,属同一基层党委的3名以上正式党员,应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属不同基层党委的,上一级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隶属有关基层党委;条件具备的,可以建立流动党员党总支或基层党委。
第十三条切实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领域的党建工作,提高党组织的组建率,不断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保证流动党员能够过上正常的组织生活。
第五章组织关系
第十四条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党员,一般开具党员证明信;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十五条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的乡镇、街道党组织,或党员所居住的村、社区党组织。以上单位或地方接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十六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企业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流向不确定的,一般先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其居住地所在的乡镇或街道党组织。
第十七条对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已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其所居住社区具备接收条件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党员居住的社区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在外长期定居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现居住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组织关系;被原单位返聘的,应当继续将其党员组织关系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第十八条对于待安置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由军转办、安置办、人才交流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党组织教育管理;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本人、父母或配偶所居住社区党支部或市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教育管理。
第十九条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党员,能经常返回所在党组织参加组织活动的,其组织关系一般维持不变。
第二十条在职党员擅自离职、下岗职工党员和农牧区无职党员擅自外出,所在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第六章信息网络
第二十一条市直属机关党委和街道社区、苏木嘎查、科技园区、驻市单位党组织要建立《外出党员登记簿》和《外来党员登记簿》,记录流动党员详细情况。
市委组织部要利用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管理系统专门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录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党支部每季度要将有关情况上报基层党委(党工委),基层党委(党工委)每半年要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三条建立全市党内基本信息管理网络,逐步延伸到每个基层党组织,实现流动党员基本情况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大力发展流动党员远程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党建网站或网页、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手段,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与服务。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要根据流动党员人多、面广、分散、职业杂等特点,结合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在流动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和流动后均要加强教育,做到教育不脱节,管理不断线。
第二十六条党员外出前,党组织要进行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告知联系方式;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重要情况;党员返回后,党组织应及时派人与流动党员谈心,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搞好经常性的党内活动。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抓住时机开展集中培训、专题教育和组织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经济、法律、现代科学技术等与之从业密切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使流动党员真正从思想上受到教育和启发。
第二十八条对流动性较大,且无固定地点,但可以随时返回原所在地区(单位)的流动党员,由原所在地区(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积极引导流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利用外出党员活动范围广、经营门路多、获取信息灵的优势,发动外出党员为家乡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传送科技和市场信息,引进发展经济项目,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根据外来党员素质相对较高、在外来人员中有一定号召力的特点,引导外来党员带头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充分发挥他们在外来人员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带动其他外来人员共同为第二故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第三十条重视对流动党员中优秀分子的培养和使用,及时把政治素质好、懂经济、会经营、善管理、有开拓进取精神、事业心强、群众拥护的流动党员,选拔到农牧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班子,充实基层党的工作力量。
第八章权利保障
第三十一条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如果其所在的党组织由流入地管理,在流入地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其所在的党组织由流出地管理,在流出地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二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党员证明信外出的流动党员,在流出地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章民主评议
第三十三条未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第三十四条流动党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的,可交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
第三十五条党组织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听取流动党员思想、工作情况汇报以及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了解情况等方式,掌握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严格执行评议标准,按规定评定等次。
第十章党费收缴
第三十六条每年年初,流动党员应向党组织如实申报上一年度外出后的实际收入,党组织根据党员收入情况,按照中组部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交纳党费的基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
第三十七条流动党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邮汇、委托代交等方式,至少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第十一章组织领导
第三十八条各基层党委(党工委)要把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考核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成员工作实绩的内容。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相应职责。
第三十九条市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流动党员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商、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制度。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应确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作为他们的联络员,每人联系1至5名流动党员。联络员负责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络与沟通,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他们外出表现并如实向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一条建立流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基层党组织应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流动党员流动期间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遵纪守法,特别是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制定操作性强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于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
第四十二条建立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必要时可派人员去看望流动党员本人,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四十三条对在转出和接收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等工作中推诿扯皮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指正,对拒不纠正的,以及在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工作中违反党的纪律和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要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共xx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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