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评优评先制度
中学评优评先制度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教师评优评先制度。
目的:旨在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促进发展。
一、评比原则
1.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正把教职工中的优秀分子推荐出来,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
2.在同等条件下,评先评优向党员教师、班主任倾斜。
二、评选条件。
(一)以所教班级的学科平均分与全年级平均分的相比较进行排名,作为评优的标准。
(二)以最近两个学期的成绩作为评定的依据。
1.所教的科目在前一个学期成绩的基础上要有一定的进步或保持在前一个学期的位置方可参加评优。
2.只要最近一个学期所教的科目的平均分排在全校的前二名,就不计是否有进步,同样拥有参加评优的条件。
(三)凡是因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而没有教学成绩的教师也可根据其履职情况参加当年的评优。
三、评优评先名额分配
1.评优名额按教研组教师数和行政人员数分配,适当向一线教师倾斜。
2.考虑学科间平衡,同一学科评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2 人(班主任除外)。
四、评比办法
1.公开评优条件和名额,坚持个人自愿和实事求是原则。
2.各教研组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推荐名单。
3.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经校评优领导小组研究后择优报上级部门。
4.经考核不存在否决性情形同时又具备必备条件的教师,结合教职工民主测评结果,经评优评先领导小组议讨论决定推荐名单。
5.将评选结果在全校内进行公示,在无异议后,由学校向局选送。
五、评优评先否决性条款
1.评优评先采取师德一票否决制。凡是有违背师德情况的教师,取消评优
评先资格。
2.当年受到上级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且处分未解除者。
3.当学年中被认定为教学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者。
4.当学年学生评教、家长评教活动中满意度最低的教师,且反映情况属实者。
5.一学年旷课一节以上或旷工半天以上者或政治(业务)学习一学年累计缺席 2 次(含 2 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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