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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检查站职责

发布时间:2021-10-21 11:05:15 | 来源:网友投稿

木材检查站职责

一、**木竹检查站的设置及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木竹检查站是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置的,并持有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为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单位,承担着对木材、竹材、野生动植物运输以及森林植物检疫证的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及其他有关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

(二)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检查珍贵、稀有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制止、暂扣违法运输的木材。

(三)根据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木竹凭证运输范围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资通字

4、竹材:包括毛竹、元竹等。

5、木材、竹材加工的半成品。

三、违法运输木材的法律责任

凡被列入上述木材凭证运输范围的,但没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将受到以下行政处罚:

i、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

2、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3、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4、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四、事情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楼主反映的情况,应当属于木材凭证运输范围第2项、第5项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开据省内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在途经木材检查站时,要主动接受检查。对于所提500元辛苦钱问题,我委派员前往**木竹检查站进行调查,并调阅了案件卷宗,掌握的情况如下:

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姓名略)于2006年3月10日下午1时45分用“皖r01740”号小货车,无木材运输证运输规格为“2-3米*2-3厘米*4-9厘米”杉木半成品贰立方米,及杉木细木工板叁拾块,由贵池运往铜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木竹检查站(市农委委托)依法现场告知并作出了没收非法运输木材的决定(《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省统一编号:0127865、市编号为铜木检林罚书字[2006]015号;《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省统一编号:n0:0019414、市编号为铜木检林罚没字[2006]015号)。

根据货主的实际情况及要求,**木竹检查站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条“对依法没收的树木、木材及其制品应当妥善处理,其变价款纳入育林资金管理”之规定,作出了现场变价500元的处理,开据了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证》(通字n0:99348256号)。

因此,整个检查处罚过程是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行政处罚管理要求的。尽管如此,我们也再次要求**木竹检查站必须要依法对木材、竹材、野生动植物运输以及森林植物检疫证实施监督检查,只允许检查《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对证件齐全、货证相符的一律即查即放,不得私自增加检查项目与内容,不得出现乱查乱罚现象。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网友,在购买、经营木材及其制品过程中,凡属被列入木材凭证运输范围的,要依法做到凭证运输、一车一证、货证相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如果你所反应的情况与我们调查情况有误,手中持有的由木材检查站开据的票据不是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证》票据,请你务必将原收据提交到市农委,我委将负责严肃查处。

为进一步推进**木竹检查站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优化发展环境,诚请各位市民、网友对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让我们为振兴铜陵林业,打造生态山水铜都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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