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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给导师,同时也须加强研究生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1-10-24 11:03:41 | 来源:网友投稿

 赋权给导师,同时也须加强研究生权益保护

 近日,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改革我国对博士生、硕士生毕业考核体制,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释放研发能量”的建议,教育部答复称,该建议对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启发,下一步将充分采纳,今年下半年将出台《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明确规定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职责。

  消息一出,“导师将自主决定硕博士毕业”话题很快被送上热搜。公众热议聚焦的是,赋予导师自主权没有问题,可研究生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如果导师职权不受制约,把决定硕博士毕业的自主权交给导师,可能会让研究生更“弱势”,并加剧导师和研究生的矛盾和冲突。对此,笔者认为,在赋权导师的同时,也必须赋权学生,面对不负责任的导师,以及导师滥用职权的行为,学生应有监督权、申诉权和选择权作为救济途径。

  前不久,教育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发挥导师言传身教作用,激励导师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引路人。“意见”明确“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把招生、培养、管理研究生的权利落实给导师,并以此提高导师的责任意识。

 从现实看,我国的导师制并不健全。一方面,从招生、到培养,再到学生毕业,导师的权力很有限。总体看来,导师只是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带教”任务,督促学生完成各项要求,并不能或者说没有太大空间制订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全过程精细化培养;另一方面,导师的职权似乎又很大,不能对学生培养质量负责的教师,却可布置学生给自己“干私活”,学生对此往往很难拒绝,因为导师可影响评优、评奖学金、升学、出国留学等,在不少学校,导师被学生称为“老板”。

  显然,推进研究生培养改革,就必须把导师应该拥有的招生权、培养权、管理权交给导师,与此同时,也要对导师的权责边界做出明确的界定。应该基于利益回避这一基本原则,明确导师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包括不得布置与完成学位论文无关的任务。而至于如何界定“是否有关”,这不是由导师说了算,而需要由教师伦理委员会判定。当学生质疑导师布置给自己的任务属于导师的私活,而与完成学位论文无关时,有权向教师伦理委员会进行举报、投诉,教师伦理委员会要受理学生的举报、投诉,并进行独立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这就要求研究生培养单位,都必须成立能发挥作用的教师伦理委员会,能排除各种人情因素的影响,以教育标准、学术标准审理涉及教师伦理的师生冲突、纠纷,公正处理。这是保障学生拥有监督权、申诉权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我国高校不时曝出学

 生与导师发生冲突事件,学生质疑导师“压榨”自己,但却投诉无门,有的学生由此作出极端选择。

  为促进导师提高责任意识,同时提高学生对导师的满意度,我国不少高校设立了学生申请换导师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实行的效果也不理想。除了导师阻止学生外,其他导师出于人情原因,也不太愿意接收。另外,中途换导师,对学生的学业来说,也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不少对导师十分不满的学生,要换导师,就变为一个人的战斗,并为此耗费很大的精力。健全学生选导师、换导师的机制,这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从前述“意见”中关于“加强关键环节质量监控,完善分流选择机制”“完善研究生学业相关申诉救济机制,加强研究生合法权益保护”等的表述来看,主管部门已经认识到加强研究生质量监控,并非单方面的事。学校、老师应对学生严格要求,而学生也要有畅通的权利救济途径。对于学校、导师的不合理处理,学生有权申诉,对于这些申诉学校也需认真对待。离开了对研究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单方面放权给导师,非但不能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构建良性的师生关系,反而有可能将研究生教育置于更尴尬的境地。这是需要在推进相关改革过程中予以高度重视的。

  (作者:熊丙奇,系 1 21 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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