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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条例作业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24 11:08:22 | 来源:网友投稿

 ***有限公司 QMS-ISO/TS 16949 工作指引 文件编号:WI-ADM-027 主导部门:行政部 奖惩条例作业办法

 生效版本:A 页数:共6页 第1页 生效日期: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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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 QMS-ISO/TS 16949 工作指引 文件编号:WI-ADM-027 主导部门:行政部 奖惩条例作业办法

 生效版本:A 页数:第2页 生效日期:2018.07.01 一、目的:

 为了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极积性和工作效率.为了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公司所有人员 三、权责:

 人力资源部制修订,总经理给予审核签准,各部门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四、内容:

 4.1.本办法对公司人员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的的原则。

 4.2.本办法设有奖励与惩罚办法两种。

 4.3.行政奖励:行政奖励适用于员工有功绩于公司或品行出众。本公司行政奖励有口头表扬、嘉奖、小功、大功。

 4.3.1.嘉奖:适用于一般功绩,将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嘉奖一次记 20 元。

 4.3.2.小功:适用于一般较大功绩,将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小功一次奖励 60 元。

 4.3.3.大功:适用于重大功绩,将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大功一次奖励 180 元。

 4.4.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适用于员工有过失,违反公司规章。本公司行政处罚有申戒、警告、小过、大过、开除,同时可附加处罚降职、降薪、停薪留职。

 4.4.1.警告:适用于一般轻微过失,将记入员工个人档案,警告一次罚款 20 元。

 4.4.2.小过:适用于一般严重过失,将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小过一次罚款 60 元。

 4.4.3.大过:适用于严重过失,将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大过一次罚款 180 元。试用期内受记大过处罚的,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或辞退。

 4.4.4.开除:适用于有特别严重过失或对公司造成危害者。凡被开除者同时给予记大过以上处理,并扣发当月奖金,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厂区不再录用。若涉及严重情节致使公司受损失者,将扣发其未结薪资并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5.奖惩之提报、审核、批准权限:

  奖 惩

  程序 嘉奖 小功 大功 警告 小过 大过 开除 提报 奖励行为发生之基层组织 各部门 奖励行为发生之基层组织 各部门 各部门 审核 奖励行为管辖部门 行政部 行政部 违规行为管辖部门 行政部 行政部 批准 总经理 行政董事 总经理 1、总经理(副课级经下员工)2、行政董事(副课级及经其以上员工)

 复核/备案 行政部 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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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版本:A 页数:第3页 生效日期:2018.07.01 4.5.1.奖惩时限:各部门应在奖惩事项发生后三天内提报“奖惩申请单,行政部应在奖惩批准后及时公布正式《行政奖惩公告》,以教育全员。

 4.5.2.奖惩款额作业:所有罚款由行政部从其薪资中扣款。金额较大的分数次扣款。所有罚款转入公司福利基金。

 4.6.行政奖励

 4.6.1.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嘉奖一次:

 4.6.1.1.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4.6.1.2.主动协助非职务内之工作有成效者。

 4.6.1.3.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4.6.1.4.工作一贯认真负责,积极肯干者。

 4.6.1.5.节省物料费用或降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4.6.1.6.见义勇为救助急难者。

 4.6.1.7.维护公共卫生成绩突出者。

 4.6.1.8.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4.6.1.9.有其它功绩或品行出众,堪为其它员工之楷模者。

 4.6.2.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小功一次:

 4.6.2.1.对工作忠勤努力,奉公守法、表现优异而有事实者。

 4.6.2.2.热心工作,积极技改,有成效者。

 4.6.2.3.紧急事件或对职责外之事件处理适当,减少工厂损害者。

 4.6.2.4.技术娴熟或才能出众,对本部门有较大贡献,且有具体事迹者。

 4.6.2.5.有其它较重大功绩者。

 4.6.3.有以下事迹之一者,予以大功一次:

 4.6.3.1.以经营、生产、管理、设备提出具体改善方案,经采纳实施有显著成效者。

 4.6.3.2.对舞弊或有危害本厂利益之事情能事前揭发或防止,而使本厂减少损害者。

 4.6.3.3.处于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忠职守者。

 4.6.3.4.维护工厂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4.6.3.5.具有其他重大或特殊功绩,为其他员工之表率者。

 4.7.行政处罚

 4.7.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并予以申戒处分:

 4.7.1.1.无正当理由工作时间内未穿着装者,未戴厂牌强迫出入者。

 4.7.1.2.不遵守就餐秩序者。

 4.7.1.3.超时回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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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版本:A 页数:第4页 生效日期:2018.07.01 4.7.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并予以警告处分:

 4.7.2.1.破坏公共卫生者(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纸屑、脚踢墙壁、随地倒污水、就餐后将剩菜留在桌上或吐在地上等)。

 4.7.2.2.浪费原材料、能源,情节轻微者。

 4.7.2.3.无故不参加集会或培训者。

 4.7.2.4.在室内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者。

 4.7.2.5.进出厂、上下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执勤保安检查者。

 4.7.2.6.将饭菜带至广场空地、宿舍走廊、楼梯道或办公场所进食者。

 4.7.2.7.干扰或影响行政作业,不听劝告者。

 4.7.2.8.在车间等非吸烟区吸烟者。

 4.7.2.9.工作时间内听随身听者。

 4.7.2.10.其他应受警告处分之行为者。

 4.7.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并予以小过处分:

 4.7.3.1.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情节轻微者。

 4.7.3.2.工作怠慢、不认真者。

 4.7.3.3.工作时间聊天、打瞌睡或做与工作无关之事者。

 4.7.3.4.工作疏忽发生过错造成公司轻微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4.7.3.5.不服从上级管理者工作安排,或不尊重上级管理者,情节较轻微者。

 4.7.3.6.未申报正当理由,对上级管理者所交待工作未如期完成者。

 4.7.3.7.不按操作规程作业者。

 4.7.3.8.未经许可利用厂内设备制造或修理私物者。

 4.7.3.9.未经许可擅自动用厂内生材器具者,私拿公司财物情节轻微者。

 4.7.3.10.未经许可带外人入厂或进入作业现场参观者。

 4.7.3.11.在宿舍,男、女互相串房者。

 4.7.3.12.未经许可擅自转房换床位者。

 4.7.3.13.搬弄是非,传播谣言,造成团体不和者。

 4.7.3.14.在床上吸烟者。

 4.7.3.15.督导不力,致使下属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4.7.3.16.工作时间内用电脑玩游戏或做私人事情者。

 4.7.3.17.其他应受小过处分之行为者。

 4.7.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并予以记大过处分:

 4.7.4.1.上班时间睡觉或特殊岗位(机器操作工/保安等)打瞌睡者。

 4.7.4.2.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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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版本:A 页数:第5页 生效日期:2018.07.01 4.7.4.3.代刷工卡之双方。

 4.7.4.4.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4.7.4.5.因过失造成本公司较大损失者。

 4.7.4.6.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滋生是非,严重影响秩序者。

 4.7.4.7.损害或遗失机械器具、材料、帐薄或其它重要物品者。

 4.7.4.8.故意撕毁公告、文书者。

 4.7.4.9.损害公共设施,情节严重者。

 4.7.4.10.发现关系重大事故之情形,而任其发生或故意逃脱者。

 4.7.4.11.私接电源、插座或使用电炉、炊具者。

 4.7.4.12.私留厂外人员住宿者。

 4.7.4.13.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

 4.7.4.14.其他应受大过处分之行为者。

 4.7.5.有以下行为之一者,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并予以开除 4.7.5.1.伪造个人经历、学历、住址、姓名、出生日期者。

 4.7.5.2.入职时不如实提报个人社会关系,或具有其他隐瞒欺骗公司行为者。

 4.7.5.3.工作不认真负责,屡经教育不思悔改者。

 4.7.5.4.携带易燃易爆等品进入工厂者。

 4.7.5.5.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或顶撞主管,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

 4.7.5.6.贪污、盗窃公司财物或他人财物或收受贿赂者。

 4.7.5.7.泄露本厂机密,致使本厂受损失者。

 4.7.5.8.模仿上级主管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4.7.5.9.打架,斗殴,赌博或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4.7.5.10.因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影响极坏者。

 4.7.5.11.有犯罪行为或犯罪预备者。

 4.7.5.12.散播不利于公司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或煽动怠工、罢工者。

 4.7.5.13.对同仁或上级有底毁、恐吓、暴力或其它胁迫之行为者。

 4.7.5.14.二年内被记相当于大过三次者。

 4.7.5.15.未经公司许可,而往他处兼职者。

 4.7.5.16.未经主管批准,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工作交接困扰,或影响恶劣者。

 4.7.5.17.故意或蓄意破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者。

 4.7.5.18.在工作中酗酒滋事或无理取闹,妨害生产秩序者。

 4.7.5.19.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屡教不改者。

 4.7.5.20.严重违反工业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或在消防重点危险区域(如:仓库、配电房、焊工房、锅炉房、配液室等)吸烟者。

 4.7.5.21.其他应被开除之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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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版本:A 页数:第6页 生效日期:2018.07.01 五:附则:

  5.1 公司各部门必须以此条例作为奖惩作业之依据.

  5.2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行政部不能解释时,报公司更高层进行修正,修正时亦同。

  5.3 本办法经公司高层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实施。

  六: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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