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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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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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废气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基本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废气污染物的防治与管理等工作。
2 2
规范性引用 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171-2012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3095-201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Z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DB 61/1226-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废气: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排出的有毒有害的气体。
3.2
工业废气: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气体的总称。这些废气有:二氧化碳、二硫化碳、硫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氯、氯化氢、一氧化碳、硫酸(雾) 铅汞、铍化物、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排入大气,会污染空气。这些物质通过不同的途径呼吸道进入人的体内,有的直接产生危害,有的还有蓄积作用,会更加严重的危害人的健康。
3.3
有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的有规则排放。
3.4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5
污染源:指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发生源,通常指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装置或人体。
3.6
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固定排放措施或者排放高度低于 15m 的地面污染源,通常包括面源、线源和点源等,主要技术有生物纳膜抑尘技术、云雾抑尘技术、湿式收尘技术等。
- 4 - 3.7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构筑物)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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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4.1
安全环保部负责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发公司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负责对污染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4.2
生产部负责根据工艺和废气排放指标要求,实施废气排放的受控管理。
4.3
技术部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或综合利用的技术措施。
4.4
质量监督部负责大气污染物监测工作。
4.5
公司其他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对公司废气排放实施管理。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主要废气污染源 5.1.1
备配煤工段:备配煤过程中煤炭运输、堆存、筛分产生的粉尘。
5.1.2
炼熄焦工段:炼焦过程中大气污染源主要由炭化炉装煤、炉顶逸散及焦炉烟囱、熄焦等污染源组成,其中炭化炉装煤、炉顶逸散为无组织排放。主要环境污染物为烟尘、H 2 S、SO 2 等。
5.1.3
炉尾气:焦化燃气锅炉、加氢车间加热炉、预处理车间加热炉、硫磺单元焚烧炉、精酚导热油炉尾气、污水处理导热油炉尾气。主要环境污染物为:SO 2 、烟尘、NO x 、H 2 S 等。
5.1.4
精酚装置及储罐废气,主要环境污染物为酚类、C m H n、 VOCs 等。
5.1.5
污水处理厂主要环境污染物为 SO 2 、NO x 、NH 3 、H 2 S、VOCs 、酚等 5.1.6
罐区车间储罐区油气,主要环境污染为非甲烷总烃。
5.2
具体要求 5.2.1
排入大气环境的废气污染物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对尚未列入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染物达到本装置工艺规程规定的控制指标。
5.2.2
有组织排放废气应建立排放口档案,登记废气排放的基本情况,包括:排放口高度、内径、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废气的温度、排放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浓度等。
5.2.3
无组织排放的废气通过生产运行控制,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5.2.4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车间,必须采取除尘、防尘措施,严禁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车间,采取防止周围环境污染的措施。
5.2.5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车间,必须向安全环保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有关资料;排放车间排放大气污染
- 5 - 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设施的,必须得到生产副总经理的批准,并且报告安全环保部。
5.2.6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防止有害气体或粉尘散发污染。
5.2.7 对停工装置中的脱硫装置和含硫污水系统及接触含硫、氨介质的设备在吹扫前必须进行清洗置换合格或将吹扫气引入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经火炬燃烧排放,厂区内不能回收利用的可燃气体,应排入火炬系统,严禁直排。
5.2.8
开、停车或生产不正常时从安全阀等排出的可燃气体,应进入火炬系统。
5.2.9
各车间加强对本区域除尘设备运行情况的管理,设置专人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随时处理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确保除尘设备高效安全运行,保障烟尘的达标排放。
5.2.10
检修车间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设备和管道的安装、检查、维护和维修工作。
5.2.11
各车间加强对输送设备、除尘设备、净化设备的管理,防治“跑、冒、滴、漏”等现象的发生。
5.2.12
焦场、储煤场喷洒水装置须定期洒水,防止发生扬尘污染。
5.2.13
运输煤粉、焦粉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需覆盖篷布、限速、限载,减少扬尘的产生。
5.2.14
土建施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应采取围档、喷淋、覆盖等消减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5.2.15
公司所有在用汽车、卡车、服务商在用汽车、卡车应确保年审合格。确保汽车、卡车所有在用尾气装置完好。
5.2.16
禁止在公司区域范围内焚烧沥青,油毡、塑料、垃圾或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5.2.17
公司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5.2.18
废气处理设施应与生产主体设施同步稳定运行,并达到运行控制指标,不得擅自闲置或停运。
5.2.19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或地方和公司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建设项
- 6 - 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2.20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按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应包括突发废气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内容。
5.3
废气管理与控制原则 5.3.1
炼焦过程中的废气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 7标准、GB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5.3.2
锅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61/1226-2018)
5.3.3
其他工艺废气排放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标准。
5.3.4
厂区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中,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93)表一中的二级及表 2 中相关标准。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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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由标准化办公室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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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录 A
大气污染源统计表 附录 B
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表
- 7 - 附录 A
大气污染源统计表
编号:XXXXXXX 序号 污染源 源高 数量(台)
污染防治措施 污染因子 1 备煤、出焦工段 无组织 / 除尘器、围挡墙、喷洒水 粉尘 2 一期进料 20m 32 微动力除尘器 粉尘 3 二期进料 20m 40 微动力除尘器 粉尘 4 直立炉炉顶、出焦、筛焦等 无组织 / 连续加煤、泥浆密封、排焦口水封装置 烟尘、H 2 S、NH 3 、BaP 等 5 一期出焦系统 10m 1 旋风除尘器、微动力除尘器 粉尘 6 蒸汽锅炉 80m 6 氨法脱硫除尘一体、SCR 脱硝 烟尘、SO 2 、NOx 等 7 加氢车间加热炉 60m 1 干法脱硫 烟尘、SO 2 、NOx 等 8 预处理车间加热炉 60m 1 湿法脱硫、低氮燃烧 烟尘、SO 2 、NOx 等 9 酸性气制硫磺单元焚烧炉 60m 1 碱液净化、湿法脱硫 烟尘、SO 2 、 10 酸性水脱硫、汽提塔、原料产品储存等 无组织 / 产生的烃类引入火炬系统燃烧处理 / 11 精酚装置及储罐废气 35m 1 碱液净化塔净化处理 酚类、CmHn、胺类、吡啶 12 精酚导热油炉 45 1 SCR 脱硝+半干法脱硫+布袋除尘 烟尘、SO 2 、NOx 等 13 精酚生产装置 无组织 /
酚类、CmHn 14 公用导热油炉 45 1 SCR 脱硝+半干法脱硫+布袋除尘 烟尘、SO 2 、NOx 等
- 8 - 附录 B 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表
编号:XXXXXXXXX 污染源 污染物 单位 标准值 标准来源 焦炉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 mg/m3
2.5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 7 B(a)P mg/m3
0.0025 一、二期出焦工段 颗粒物 排放浓度 mg/m3
30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一、二期进料工段 颗粒物 排放浓度 mg/m3
50 锅炉废气(燃气锅炉)
烟尘 mg/m3
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61/1226-2018)表3 SO 2
mg/m3
50 NOx mg/m3
150 加氢车间、预处理车间加热炉 烟尘 排放浓度 mg/m3
2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 3 排放速率 kg/h 85(H=60m)
SO 2
排放浓度 mg/m3
100 排放速率 kg/h 55(H=60m)
NOx 排放浓度 mg/m3
150 排放速率 kg/h 16(H=60m)
酸性气制硫磺单元焚烧炉尾气 烟尘 排放浓度 mg/m3
12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表 3 排放速率 kg/h 85(H=60m)
SO 2
排放浓度 mg/m3
400 排放速率 kg/h 55(H=60m)
排放速率 kg/h 16(H=60m)
碱洗装置
酚类 排放浓度 mg/m3
10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中二级标准 排放速率 kg/h 0.38(H=25m)
无组织 mg/m3
0.08 非甲烷总烃 排放浓度 mg/m3
120 排放速率 kg/h 35(H=25m)
无组织 mg/m3
4 精酚车间、污 水 车 间导热油炉 SO2 排放浓度 mg/m3
10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61/1226-2018)表2 NOx 排放浓度 mg/m3
200 烟尘 排放浓度 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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