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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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规定
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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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监总局 493 号令,规定了事故分类、分级,事故的报告、调查,事故的管理以及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的处罚等相关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类事故的管理工作。
2 2 职责分工
2.1 安全环保部是事故的综合监管部门。
2.2
事故主管部门按照事故分工行使职责分工,各类事故主管部门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行使管理考核职能。
3 3 术语和定义
3.1 责任单位: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
3.2 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指在责任单位负领导责任的一把手。
3.3 责任部门: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
3.4
事故主管部门:根据事故发生的后果,按照事故的分类和管理分工,对事故进行管理的部门。
3.5
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指在责任单位按分工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职。
3.6
责任单位的直接责任者:指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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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事故分类和管理分工 4.1.1 工伤事故:见《工伤事故管理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进行管理。
4.1.2 火灾事故:凡发生着火,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或人员伤亡,称为火灾事故。由消防保卫部进行管理。
4.1.3 爆炸事故: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化学爆炸或物理爆炸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人员受到伤亡及停产等,称为爆炸事故。由消防保卫部负进行管理。
4.1.4 生产操作事故: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指标、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或因操作不当、指挥有误等造成损失,如:原料、成品、半成品跑、冒、不合格及报废,使生产波动而减产或停车等,均称为生产操作事故。由生产部进行管理。
4.1.5 设备事故:各类设备(包括仪表)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品损失(减产、停产)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均称为设备事故,由技术部进行管理。
4.1.6 厂内交通事故:因生产用车造成的车辆伤害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进行管理;其他交通事故由消防保卫部进行管理。
4.1.7 凡通勤车和公务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综合办公室进行管理。
4.1.8
以下两类事故可根据生产部、技术部、消防保卫部、安全环保部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4.1.8.1 凡属外界原因影响或客观上未认识而发生的各类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称为自然事故。
4.1.8.2 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的条件,足以酿成灾害,侥幸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称为未遂事故。
4.1.9
各类事故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安全环保部、生产部、技术部、消防保卫部、综合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业务和职权范围内,对车间、部门的事故负责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建档,按月将事故情况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上报。
4.1.10
各车间、部门要建立本单位的事故档案。
4.2 事故分级 4.2.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4.2.1.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1.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1.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1.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2
本公司将一般以下事故分为五个等级:
4.2.2.1
轻微Ⅰ级事故:造成 5 人以上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2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事故,或者造成全厂停车 72 小时以上(含)的操作事故; 4.2.2.2
轻微Ⅱ级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5 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事故,或者造成一种产品或半成品减产,多系统影响日产量 50%以上(含),单系统影响日产量 100%的操作事故; 4.2.2.3
轻微Ⅲ级事故:造成 2 人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事故,或者造成一种产品或半成品减产,多系统影响日产量 5%以上(含),单系统影响日产量10%以上(含)的操作事故; 4.2.2.4
轻微Ⅳ级事故:造成 1 人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事故,或者造成一种产品或半成品减产,或事故损失小于轻微Ⅲ级操作事故者为微小操作事故。
轻微 V 级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下的事故。
说明: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凡是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
4.3 事故损失计算方法 4.3.1 修复费范围:即设备损坏部分修理费,包括人工、材料、备件及附加费。
4.3.2 损失产量: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时止(设备修复后因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成品或半成品损失产量。
4.3.3 事故损失计算 事故损失产量=停产设备台数×停产小时数×设备小时计划产量。
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产品单位成本。
损失总金额=产量损失金额+修复费。
4.4 事故报告程序 4.4.1 事故的最先发现者,除紧急处理外,立即向班长报告,班长立即向车间领导报告,若遇紧急情况,可以直接向调度室报告,调度人员向公司安全环保部、生产部及生产副总经理汇报。
4.4.2 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灼伤、触电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异常情况,逐级上报至董事长。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通过电话、传真、书面材料或其他方式向产业公司、神木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神木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报告。
4.4.3
公司出现伤亡事故应当由安全环保部统一上报,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未遂伤亡事故应根据实际情况有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做出是否上报的决定。
4.4.4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
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4.5
发生事故后,事故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公司的安全环保部。报出时间:轻微Ⅲ级、Ⅳ级事故两天内,轻微Ⅰ级、Ⅱ级事故三天内。
4.4.6
对轻微Ⅰ-Ⅳ级事故,事故主管部门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 7 天内报送公司安全环保部。
4.4.7
公司各类事故主管部门,必须在每月 3 日前将上月事故统计并上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各类事故综合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
4.4.8
凡属因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该单位的责任事故。
4.4.9
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详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失都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分明,按月上报。不能按期上报者,可先讲明原因,但不得超过 7 天,否则,除责成补报外,亦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5
事故现场管理 4.5.1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救护伤员,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4.5.2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状态、痕迹,不得破坏。
4.5.3
为抢救受伤人员、制止事故蔓延、紧急恢复生产,改变现场某些状态及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和记录。
4.5.4
非紧急情况,未经安全环保部同意,擅自破坏现场,影响事故调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5.5
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4.6
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6.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中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的规定由相关政府安全监督、监察、公安、检察院、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与处理,公司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处理。
4.6.2 发生轻微Ⅳ级及以上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一天内,事故主管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参加,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查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填写事故报告书。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a)
发生轻微Ⅰ级事故由公司安委会、消委会或环委会组织调查,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b)发生轻微Ⅱ、Ⅲ、Ⅳ级事故由事故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c)
发生轻微 V 级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4.6.3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事故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6.4
对死亡事故的处理,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4.6.5
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6.6
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4.7 事故档案 4.7.1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环保部和各事故主管部门及各基层单位都要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建立事故台帐,做到有据可查,并做好数据分析,指导工作。
4.7.2 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分别对各类事故整理登记入册。对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资料和事故统计表、专题报告等应由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4.7.3 事故结案归档材料 4.7.3.1 事故登记表; 4.7.3.2 事故报告书及批复; 4.7.3.3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7.3.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4.7.3.5 人证、物证材料; 4.7.3.6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4.7.3.7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第一张诊断书及伤愈通知书; 4.7.3.8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4.7.3.9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4.7.3.10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和文件; 4.7.3.11 组织参加现场会,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4.7.3.12 参加调查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4.8
详细归档材料由安全环保部提出要求,主要按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的要求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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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处罚
5.1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政府、上级单位调查报告进行处罚; 5.2
发生轻微事故按以下标准对相关责任者进行处罚:
5.2.1
发生轻微Ⅰ级事故,根据责任大小,对各级责任者处以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留厂查看、撤职、降职、降薪、记过、警告处分;
5.2.2
发生轻微Ⅱ级事故,根据责任大小,对各级责任者处以 1 万元以上至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留厂查看、撤职、降职、降薪、记过、警告处分; 5.2.3
发生轻微Ⅲ级事故,根据责任大小,对各级责任者处以 5000 元以上至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留厂查看、撤职、降职、降薪、记过、警告处分; 5.2.4
发生轻微Ⅳ级事故,根据责任大小,对各级责任者处以 2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留厂查看、撤职、降职、降薪、记过、警告处分。
5.3
发生轻微事故按以下标准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5.3.1
发生轻微 IV 级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对事故单位的处罚,执行《安全环保部现场考核细则》、《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全员安全生产制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5.3.2
发生轻微 IV 级及以上其它事故,对事故单位的处罚,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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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事故、事件管理
6.1
未遂事故、事件职责划分 6.1.1 未遂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对未遂事故、事件调查、统计分析、吸取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制定反事故对策和防范措施。
6.1.2 技术部负责工艺、设备、仪表、电气专业未遂事故、事件的统计管理;生产部负责生产未遂事故、事件的统计管理;消防保卫部负责火险未遂事故、事件的统计管理;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身伤害、环保未遂事故、事件的统计管理并负责未遂事故、事件的综合管理。
6.2
未遂事故、事件报告及调查 6.2.1
未遂事故、事件发生班组第一时间上报车间。
6.2.2
发生未遂事故、事件车间要根据事故性质及时报生产部、技术部、消防保卫部、安全环保部等管理部门,不得隐瞒。
6.2.3
未遂事故、事件发生车间,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形成报告并上报主管部门。
6.2.4
重大未遂事故、事件由公司组织各专业进行调查;较大、一般未遂事故、事件由车间(部门)组织调查。
6.3
未遂事故、事件的分级处置措施 6.3.1
按照未遂事故、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将未遂事故事件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级,进行分级管理。
6.3.2 重大未遂事故、事件 6.3.2.1
发生人身轻微伤事件。
6.3.2.2
非计划停车。
6.3.3 较大未遂事故、事件 6.3.3.1
发生生产事故征兆等 6.3.3.2
发生有毒、可燃、易爆介质泄漏。
6.3.4 一般未遂事故、事件 6.3.4.1
异常工况 6.3.4.2
发生非有毒、可燃、易爆介质泄漏 6.4
未遂事故、事件的报告激励机制 6.4.1
公司建立了未遂事故、事件等安全事件报告激励机制,对未遂事故、事件积极报告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安全绩效奖励。
6.4.2
对于未遂事故、事件中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将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作为参考。
7 7 建立事故,未遂事故、事件档案资料
7.1
本公司各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消防保卫部、生产部、技术部)、车间要建立安全事故事件管理档案。
7.2
档案资料包括:未遂事故、事件经过、原因分析、防范措施、员工培训教育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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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事故管理
公司要将承包商在本公司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未遂事故、事件纳入本企业事故管理。按照本企业事故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9
检查考核
本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由标准化办公室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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