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血液透析医保待遇
关于调整长春市血液透析医保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9 14:58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血液透析患者待遇保障水平,减轻透析患者的经济负担,提升透析患者的治疗质量,经对定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治疗项目及费用构成的调研摸底,在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谈判一致的情况下,决定对我市血液透析医保待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门诊特殊疾病血液透析
门诊特殊疾病血液透析实行按次定额及参照住院比例报销相结合的结算方式,确保参保血透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规范开展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流治疗。医保基金按省市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职工每次透析 370 元、城乡居民每次透析 330 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职工每次透析 310 元、城乡居民每次透析 310 元,分别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城镇职工不分医院等级每次透析自付50 元,城乡居民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透析自付 90 元,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透析自付 50 元。门诊血滤、灌流治疗按照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比例报销,不单独收取住院起付线。按医疗常规,血滤月均 2 次,灌流月均 1次。
二、大病低自付血液透析
大病低自付血液透析待遇实行按月定额结算,医保基金每人每月支付 5700元,包括每月常规治疗所需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流及基础用药的常规治疗。参保患者血液透析治疗个人自付,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年自付700 元、城乡居民年自付 800 元;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年自付 400元,城乡居民年自付 600 元。定点医疗机构应结合临床实际为血液透析患者提供的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流治疗次数应符合医疗常规需求,包括血液透析月均 10 次、血液滤过月均 2 次、血液灌流月均 1 次。
三、血液透析政策包含项目
医保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血液透析待遇包含耗材及基础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应为患者提供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流治疗,其中血液透析项目包括:碳酸液或醋酸液透析、导管、穿刺针、滤器、透析液、血透监测、肝素钠和生理盐水等耗材及用药。血液透析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治疗需要增加项目,不得减少项目,不得额外收费。
四、规范血液透析制度
1.按照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的规定,与血液透析相关的三种医保待遇,即门诊特殊疾病血液透析待遇、大病低自付血液透析待遇、住院治疗血液透析待遇(包括政策范围涵盖项目及内容),不得在同一结算期内重复享受。
2.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确保因病施治、合理用药、规避基金浪费;不得向患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额标准以外的费用、不得为患者开具与病情无关的药品、杜绝弄虚作假欺诈骗保行为;保持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要求
1.原血液透析大病低自付定点医疗机构中尚未配置血液灌流设备且不能实施血液灌流治疗的,暂按原待遇标准执行。血液透析定点医疗机构应尽快配套医疗设备及医护人员,待设备及治疗水平均可满足患者需求后,可按此文件标准执行。
2.本通知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执行范围包括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含九台、双阳)所有血液透析的门诊特殊疾病及低自付定点医疗机构,榆树、德惠、农安待基金上划市级统筹后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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