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自《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XX市人民检察院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积极做好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本院2004年、2005年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情况及XX市道路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汇报如下:
2004年、2005年本院共受理交通肇事案89件89人,在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共造成87人死亡,3人重伤;酒后驾驶的31件31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5.6%;无证驾驶的14件14人;驾驶无牌号车辆的9件9人;无驾驶执照并酒后驾驶的11件11人;违章的(包括逆向行驶、驶入非机动车道、行人横过马路等)33件33人。在肇事人员中,3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余为社会各类人员。
通过上述情况分析得知,XX市道路交通安全系数令人堪忧,其问题根源,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酒后驾车现象严重,驾驶员明知故犯,对交通事故隐患存在侥幸心理
在我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酒后驾驶的有31件31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5.6%,这些肇事人员均明知酒后不允许驾驶车辆,但出于对自己酒量、驾驶技术的过于自信,以及存在交通警察不能随时对驾车人员进行检测的侥幸心理,盲目上路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可以通过走一走XX市大小饭店、宾馆,在每一天的中午、晚上门前都停放着各类车辆,这些车辆的驾驶员及乘坐人员,能在吃饭时不饮酒吗?我们不敢持否定意见,那么这些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是否会给交通造成安全隐患?我们认为是肯定的。可是由于我国饮食传统文化的影响,以酒会友流传至今,喝酒都形成“文化”了,要想通过“思想教育”来制止酒后驾车,显然在短期内难以取得效果,既然软的不行,为何不来点儿硬的,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强制性手段来制止,如罚款、强制自费学习交通法规等,现在有关部门虽然已经有了这方面的探索,但收效不大,原因是很难查获酒后驾车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驾驶员酒后驾驶的“自信心”,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频发。
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意识淡薄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出于保护行人的目的,交通法规对机动车辆规定较为规范,惩罚也较为严格,而对行人无论在道路行走要求上还是在违章惩罚上都较为宽松。笔者就曾多次见到行人违反交通法规而被交警抓获后,也仅仅是口头教育几句放行了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人违章应当处以罚款,可是如果行人拒绝缴纳罚款,交警也无计可施,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行人拒绝缴纳罚款将被处以什么样的惩罚。因此,行人即使违章也不会受到什么惩罚,也就必然导致行人违章现象频频发生。在本院办理的机动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有15件是被害人横过道路时,被机动车所撞,而在交警部门的认定中,只有4件由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那么其他几件被害人就没有责任吗?行人横过道路必然要穿越机动车道,在穿越前行人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交通法规亦是如此规定,然而行人在穿越中,大多数无视汽车的存在,他们或者悠闲自得,目视前方,缓步前行,或者如冲刺般,冲过道路,急得驾驶员长鸣笛,吓得驾驶员急刹车,行人这般通过道路,交通肇事案件频发也就在所难免了。
三、主要道路、大型商业门前专用停车场少
我们走在XX市的几条主要干道及商业区的道路边上,无处不停的是各种类型的汽车,有的汽车无处停放只能停在人行道上,而行人在满是汽车的人行道亦无法正常行走,只好在机动车道上行走,这种车占人道、人占车道的现象,势必会给交通安全埋下一个个隐患。
通过上述问题根源的分析,我们认为只要有一个好的、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但也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发生事故。故此,我们特作如下建议:
一、对酒后驾车加大查处力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如何处罚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那么目前关键在于如何执行和如何查处。我们认为仅凭宣传和教育是不够的,必须加大惩罚和查处的力度。首先定时或不定时的在XX市主要交通道路设岗检测,遇有酒后驾车的当以重罚,行政拘留和罚款并举,同时对违章人员进行记录,一个月内三次以上酒后驾车,吊销驾驶执照。其次在XX市的各大饭店、宾馆门前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提示驾驶员不要在酒后驾车。
二、加大对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及对行人交通违章的惩罚力度
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对于大多数行人来讲,该法的内容还比较陌生,仍有一部分人还不知道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广开渠道,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仍然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同时教育与惩罚并重才是目前解决行人交通违章问题的最好办法,通过前述可以得知,如果对行人违章采取放任,或只管不罚的方法,那么势必会使行人产生一种即使违章也不会受到处罚的想法,久而久之,行人对交通违章已形成习惯,此时,教育已经不能起到作用,只有重罚,只有触到经济痛处,才能起到制止作用。另外,在处理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时,对行人是否违章进行鉴定,确定责任所占比例,对行人责任部分,免除机动车驾驶员的部分赔偿责任。不能只考虑行人是弱者而由驾驶员负全责全额赔偿,要从法律上体现公平公正。
三、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多考虑为机动车留出地面存车位或多建地下存车位
城市规划是现代城市所要求的,一个好的城市规划不仅可以体现城市的整齐、美观,也可以体现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随着XX市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数量的增长幅度每年以几何数字递增,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应当多考虑为机动车留出地面存车位或多建地下存车位亦显得尤为重重要。虽然XX市近几年道路交通发展情况良好,但是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拥挤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车辆增多的因素、有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转弯、变线、逆向行驶,但也有因临街商铺没有停车位而导致车辆停在路边造成的拥堵现象,因此也有必要建议规划部门在开发商开发临街房产时,应当多留出存车位或多建地下存车位。
XX市人民检察院
200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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