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形势下权力腐败的原因及对策
惩腐兴廉,整肃史治,是国家兴亡之所系,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治理腐败的重大措施,解决了多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消极腐败问题,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其遏制的力度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级阶段,反腐败形势仍很严峻。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职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把惩治腐败作为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来抓,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对新形势下产生腐败的成因进行再透析,并进一步探究反腐败对策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
权力腐败所谓权力腐败,即公共权力的错位,就是执掌权力的某些机关、领导者和其他执法人员违背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原则,使公共权力私有化,错用、滥用权力,造成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现象。
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涉及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力腐败而言,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人员把公共权力据为己有,以手中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筹码,轻者吃拿卡要,重者贪污受贿,有的甚至丧失人格公开索贿,非法攫取经济利益。二是有些领导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好高骛远,突出表现为失职渎职行为和严重官僚主义。三是个别领导不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奉行个人专断、搞“一言堂”等家长制作风,个人说了算。四是少数人在改革开放以来抵制不住奢靡之风的侵蚀,生活糜烂。五是有的地区和部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形成严重的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凡此种种,虽发生在个别地区和部门或少数人身上,但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严重妨碍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影响了党和群众的关系,使党的执政地位受到严峻挑战。
二、权力腐败的原因
各种各样的权力腐败现象是政治系统的痼疾,它的形成与蔓延有着复杂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主观心理等方面的原因。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腐败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旧体制交替,分配不合理,是滋生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旧体制的某些做法还在起作用的情况下,经济活动很容易受到权力的左右,给权钱交易打开了方便之门。在分配调节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出现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公务员的收入比较低。一些公务员对收入低和不同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现象不满意,造成一些人心理失衡并动摇一部分党员的信念,致使这些人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变化,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自觉或不自觉地走进“金钱至上”的误区。
(二)设权失当。主要表现在:一是党政不分,职责不清,在具体工作中往往以政代党,或以党代政,有些是党政交叉任职,削弱了党对权力的监督作用。二是因人设职,权力设置过多过滥,用人失当也就造成了设权失当。三是权力分配过于集中,对于关系个人利益的重大问题,往往少数人说了算或个人说了算。
(三)权力制约机制还不很健全,监督乏力是造成权力腐败的一个根本性的原因。一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太远。“天高皇帝远”,鞭长莫及。二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太难。表现为无法监督,不敢监督。三是同级对同级的监督太软。好人主义盛行,你好我好大家好,保持一团和气,所以这种监督软弱无力。四是法纪监督太晚。现在执纪执法多是一种事后监督。“你不告,我不动;告了也不一定管用”。且不说有的案子很难查清楚,就算查了个,作了严肃处理,这种处理也只能起到警示作用。
(四)行政行为不规范,是造成权力腐败的温床。行政审批事项过多,程序过繁,环节过多,自由栽量权过大,政策透明度低,为一些权力部门和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创造了条件。从目前看,掌管人、财、物和证照发放、项目审批等部门容易滋生权力腐败现象。如工程建筑、金融证券、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等具有特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组织干部人事工作部门等。
三、遏制权力腐败的对策
党的十六大审时度势,在以往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提出了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要求,并且提出要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一)权力监督法制化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制约机制。目前,在立法制权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监督本身具有强制性和命令性特征,它要求无论什么时候,监督的实施往往受到干扰阻挠,权力主体这种对权力监督的破坏,其根源在于我们的立法体制对监督的主体和客体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监督的主体在行使监督权时没有受到具体明确的法律保护,监督的对象不接受监督而应承担的后果,也没有具体的法律加以约束。而且监督的程序和实现的方式都缺乏规范,显然这种无法可依的监督必然是苍白无力的监督。因此,必须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监督机关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扩展监督机关的权限,明确无论什么人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无条件的接受监督。
(二)完善适度分解权力的制衡机制
任何人都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监督的客体,在监督别人的同时又接受别人的监督,这才是合理的监督机制。但事实上,在一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由于主要领导掌握了决策权,可以通过制定内部监督程序和内容等方法,使监督沿着个人意志方向实施,掌权者掌握了决策权也就掌握了内部监督权,掌权者不仅可以让监督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而且还使得监督者慑于自己的权威不敢进行监督,实际上脱离了监督的控制。权力的过分集中极易导致对权力的滥用,是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因此,对权力进行分割和制约是遏制权力腐败的重要举措。一是在不影响主要领导正确行使其领导权的前提下,根据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将主要领导拥有的过分集中的权力适当分散,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由分工领导组织实施。二是根据权力制约原则,调整部门职能分工,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形成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平行交互监督制约的机制。三是公开行政程序,对行政审批事项、工程招标、人事调配、收入分配等行政事项在实施前公布预定的目标和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公平评估和选择,并且将实施结果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合理分权,减少"暗箱操作"的发生率,防止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纪检监察等专门监督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加大对权力腐败的惩处力度
纪检监察制度是权力监督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邓小平同志强调:“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这就是说,专门机构的监督制约是克服权力腐败现象的组织保障。现行的纪检监察体制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隶属于当地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实际上是以地方领导为主,这无异于形成被监察者领导监察者进行监察的局面,使纪检监察机构的权威大打折扣。例如,有的领导本身就是违法乱纪者,他们不仅不让纪检监察机关插手,而且设置重重障碍。光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监察,有些问题,或一些具体性实质问题很难抓住,因为这种远距离的监督,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间隔层次较多,彼此很少接触,导致监督者耳目闭塞,信息不灵。根据现行体制的弊端,应改变管理体制的双轨制,纪检监察机关宜实行垂直领导,这样有利于避免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干扰,从而使纪检监察机关更有效地开展工作。同时,也要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使之成为一支训练有素,思想作风过硬,懂政策法律和技术的队伍。纪检监察干部要有“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气慨,坚持不懈地同权力腐败作斗争。
(四)强化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各方面通过大众传播渠道,表达具有普遍意义的意见。以舆论的方式对政府公务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监察和督促,是我们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邓小平同志认为“报纸最有力量的是批评与自我批评,有时党和政府听不到的,报纸能听到,它能摸到社会的脉搏。”从报纸批评的效果看出,它是一种“无形的力量”,这种无形的力量有时比有形的监督更具有威慑力。自下而上,随时曝光,无须受命,不畏权势,是揭露和打击腐败最为有效的形式之一,也是权力监督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它的作用在于:一是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广泛的监督。因为腐败行为世人深恶痛绝,只有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公众的广泛监督,对腐败的制约才能形成巨大的威力。二是导致腐败者下台。腐败者的职位再高,权力再大,一旦丑行公诸于世,就很难再冠冕堂皇地出入于官场,即使有后台,有人保,其官运也在劫难逃。三地督促各类官员洁身自好,媒体曝光,会使官员威信扫地、臭名远扬,绝大多数官员对此会不寒而粟。而且新闻媒体的触角异常敏锐、广泛,许多难为执法部门所知的丑闻,却大多逃不过新闻记者的眼睛,而且,他们不留情面,一般不会发生有关部门的官官相护现象。为此,应尽快出台<<新闻法>>等保障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给新闻工作者更多的舆论监督的权利。只有从法律上保障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批评权等,才会使舆论监督避免过多的人治色彩影响,避免那些变了质的、有权势的领导给舆论进行不必要的干涉,才能使舆论监督真正发挥朱总理在视察中央电视台时所说的“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的功能,才能有效地补充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的不足,才能使舆论监督更有效,更广泛地开展。
(五)强化对用人权的监督
权力是通过具体的人来实施的,权力的腐败是运用权力的人的腐败。要制止权力的滥用,必须解决好权力掌握在什么人手里的问题。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为公众服务的,以往我们的组织人事制度存在着神秘、封闭、保守化的倾向。公众对权力产生的过程不知情、不了解,导致一些动机不纯的人钻空子,通过不正当途径谋取权力,使一些优秀人才不能脱颖而出。要改变这种现象,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通过民主直选、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形式,让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走向"阳光操作",以此减少任命制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另一方面,要全面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对一些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公开招聘,向社会公开干部的推荐标准。同时要建立举荐干部错误追究制,约束和纠正主要领导在用人上的滥用权力行为。因为把具体的权力具体授予什么人行使,这本身就是一种很重要的权力。而由于授权者的这项权力具有特别的重要性,一旦发生问题,后果就无法想象,所以说用人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因此,对于任用失误,授权错位的人,一定要实行失察追究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权力腐败是古今中外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上有它长期存在的必然性。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短时期内无法消除而等闲视之,否则祸国殃民。历史上有因权力腐败而亡国丢权的教训,这同样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努力遏制权力腐败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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