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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时间节点

发布时间:2021-10-25 08:07:58 | 来源:网友投稿

 20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时间节点,你得掐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实施至今快两年了,相信不少造价君都看过,对里面的条文应该也很熟悉,学霸甚至能倒背如流了吧。做总价的对量价费很敏感,对时间也不例外。关于 2013 版清单计价规范里面的时间节点,你恰得准吗?今天小编节选一部分,与君共享。

 内文章序号遵照 2013 清单计价规范的目次安排未作改动,请注意!

 5 招标控制价

 5.3 投诉与处理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 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街道投诉书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 5.3.1 条规定的;

 3 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 5.3.2 条规定的; 4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 10 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 合同价款约定

 7.1 一般规定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8 工程计量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8.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 应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 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 7

 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3.5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 7 天内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复核。

 9 合同价款调整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假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 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发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调增(减)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未曾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承(发)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在

 收到协商意见后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 14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2 法律法规变化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7 计日工 9.7.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该在该项工作实时结束后的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的 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13 索赔

 9.13.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书,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该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付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3.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 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9.13.6 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4 现场签证 9.14.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14.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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