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
第六条 员工出差审批登记管理
( 1 )职工因公出差,应事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按一式两份,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一份交考勤员备案,一份留部门备查,到达出差地后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如过期或未填<出差登记表>,不再发绩效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 2 )出差人员在离开公司前和出差返回公司时,必须主动到公司按要求进行外出人员登记和签到登记,如果没有进行登记的,公司将按早退(迟到)或旷工进行外罚。
( 3 )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报经董事长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向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
第七条 请假审批管理
( 1 )请假需填写<请假单>并请单位主管核准签章后交于考勤员才能生效,无请假单或审批签字或病假证明按旷工计算。
( 3 )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超过假期而不销假的时间按旷工论。
( 4 )请假期需要续假的,应按请假程序重新办理请假和销假用续。请假期间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批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 ( 需病假证明 ) 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拒事情外,均以旷工处。
( 5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妨碍工作时,公司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
( 6 )请假者必须将要做的事情交待其他员工处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职务重要或假期较长者应报请主管派员代理。
( 7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 1 月 1 日起到 12 月 31 日 止。中途到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间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 8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的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八条 旷工管理规定:
( 1 )未经批准不上班的行为视为旷工;
( 2 )上下班无故不签到的行为视为旷工;
( 3 )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无故离岗 30 分钟以上(不含 30 分钟)的行为视为旷工;
( 4 )迟到、早退人员不签到的行为视为旷工;
( 5 )请假后未续假、超期未归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视为旷工;
( 6 )代人签到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等考勤记录者,一经查实,所有参与人员的此种行为视为旷工;
( 7 )未申请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客观原因致使原岗位已不存在与变动,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到岗工作者的行为视为旷工;
( 8 )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者;
(9)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者。
第九条 轮休管理规定:
因公司工作需要,安排休息日未能休,将进行串休,如串休不了,将按加班计算,
以下人员不给予加班费:
1 )公差外出已支领出差费者;
2 )推广外出,销售人员不论何时何日从事宣传,均不报支加班;
3 )工作量因自身技术,自身环境维护、自身工作工具等丢失、失误加班不报支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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