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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推进城乡一体化建新农村工作情况汇报

发布时间:2021-11-06 12:46:34 | 来源:网友投稿

今年我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按照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扎实认真地开展各项工作,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城市社区管理工作

按照《成都市城市社区建设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新津县民政局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做好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确定了社区建设的原则: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并重点做了以下几点工作:1、对农村社区的建设按照城乡一体化的思路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结合我县完善乡镇建制工作,进一步调整我县社区发展规划,做好农村场镇建社区、村改居、并村并组建社区工作。逐步建立起便于管理、便于自治、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农村社区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功能完善、服务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正努力建设一批经济文化繁荣、环境舒适优美、管理规范有序、服务设施配套、人际关系和谐、社会治安良好的现代农村社区。2、健全措施,合理划分社区。农村建社区应坚持便于服务管理、开发社区资源、社区居民自治和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则,依据居民居住的地缘关系,相对独立的区域和适度的管辖人口及大多数社区成员认同感等要素,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场镇,原则上设立场镇社区。农村场镇社区户数一般以1000户划分社区,原则上不少于1000户;居民比较分散的区域,管辖户数适当减少的原则设立,目前全县共建有农村社区16个。三是建立新型社区组织和社区管理体制:农村社区组织机构参照城市社区组织机构的设立,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成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罢免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工作,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四是建立健全社区各项管理制度:农村社区参照城市社区的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制定、修改农村社区的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委会职责、社区居委会主任职责、社区居委会委员职责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

(一)低保工作

我县截止4月份有城镇低保1412户、2212人,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目前城镇最低生活标准为160元/月,1-4月份共计发放城镇低保金115445元,累计人均补差55元;农村低保有2014户、4051人,农村最低生活标准为1000元/年,第一季度共计发放农村低保金202550元,年人均补差200元。

(二)“阳光育苗工程”工作

今年3月份由成都慈善会发起的“阳光育苗工程”工作,主要针对低保家庭在校的初中、小学学生实施救助,解决其生活、读书及穿衣等方面的困难,此次确定的200名低保家庭学生在2006年度每人可以得到500元的救助(其中生活费300元、课外读物费30元及服装费170元)。经过学校初选、进行张榜公示等程序后报慈善会批准,确保了受助对象的准确性,为“阳光育苗工程”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截止目前已将上半年生活费及课外读物费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三)五保工作

在税费改革前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由镇(乡)、村、组三级负担,个别镇(乡)为了减少开支使部份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未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导致应保未保人员上访不断增加,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根据这一情况我局会同财政局经过细致的调查摸底,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新增农村五保供养人员174人。截止目前全县共有五保供养人员944人(其中集体供养59人、分散供养885人),供养标准为:分散供养五保户每人每年1716元,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920元,分散和集中供养实际每人发放1440元/年(月均120元),剩余部分则由镇(乡)统一作为修房、丧葬、购衣、医疗等统筹支出。

(四)其它工作

为确保城乡低保户、农村贫(特)困户、五保户、优抚对象中的困难户等贫困群众过好一个快乐、祥和、安定的节日,我县于春节前夕开展了广泛的走访慰问活动,通过下拔冬令救济款、救济粮、走访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等方式为困难群众送去大米、清油、猪肉等生活必须品。同时还为城乡低保及五保户共7220人每人发放了50元的春节一次性临时补助,累计发放救助补助金达35.6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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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县民政局推进城乡一体化建新农村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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