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素镇哈斯尔文化研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昂素镇哈斯尔文化研究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
哈斯尔文化研究协会是由一班热爱民族文化的爱好者和一些文化研究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盈利性的群众性人文组织。本协会遵照国家有关章程和法规开展活动。
第三条 协会宗旨和目标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总结和学习蒙古文化,秉着“百家争鸣”的原则,进行文化的交流和传播。
目标:为每一位加入者、爱好者提供一个了解、学习、研究哈斯尔文化的平台,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以促进人文科学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机关是鄂托克前旗文化广播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鄂托克前旗民政局。本团体接收旗文化广播局的业务指导,接收旗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昂素镇
第六条 协会的刊物:本协会将根据协会会员的交流成果或稿件情况编排相应的文稿,定期或不定期发行刊物。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从事生态植被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被工商行政管理确认的均可参加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和人员,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从事生态建设或参与经销活动的人员;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对理事会成员有提出批评和撤销意见的权利;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形成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每年一次性交付);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交纳税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将会员证交理事会,会员如果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协会必要时可特设首席会长,协会启动期间暂代替理事会职权,与其有同等职权,还可聘用名誉会长,为协会正常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首席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较大影响;
(三)首席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首席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首席会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机构开展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拔款或属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建立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与日俱增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宜。清算期间内,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6年8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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