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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1-11-07 21:13:48 | 来源:网友投稿
对和谐社会纲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民主程序与法治政府,乃是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
  民主意味着民众拥有平等的权利,政府给不同群体平等地提供与政府沟通的渠道,让各个群体都可以参与政府的立法和决策过程,表达自己的诉求。它也要求,政府应当通过民主的程序,为不同群体之间的博弈提供平台,由此制定出为整个社会所认可的公平、公正的规则体系。
  法治意味着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动的范围,政府的一切权力均须具有法律依据。法治另一层重要的含义是,民众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一旦个人和企业的权利与利益受到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侵犯,他们可以到公正的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及时而有效的法律支持。公平正义是民主法治的必然结果。民主程序能够使民众觉得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则、政策是公平的,公正的司法体系则能够给权利和利益遭到侵犯的民众找回属于自己的正义。相反,民主的欠缺与法治的不完善,必然[会损害公平正义,而造成社会不和谐。从制度层面上说,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友爱”,取决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只有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个人,权益遭受侵害者能够及时得到法律的救助,人们才可以放心地信赖他人,才能有人与人之间、各个群体之间的和谐与宽容。
  社会秩序“充满活力”而又“安定有序”的前提是,政府知道自己的权利和职能的界限,给社会和市场留出充分的发育空间。而法治政府,恰恰就是权力有限的政府。传统的政治经济体制是以政府为导向的,政府的权力无所不在,政府的职能无所不包。这样的体制必然会窒息个人的创造性,抑制市场和社会自发的合作秩序的发育,整个社会显得缺乏活力。而在法治政府下,民众自由地创造财富,安排自己的私人生活;民众又可以自愿合作起来治理自己的大部分事务。至于政府,则一方面为市场和社会的发育提供制度框架;另一方面,弥补这两者的不足,通过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政策,支持民众的自我治理。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这两者,也就没有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谈论和谐社会,需要从民主法治入手。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探究以民主来约束政府行为之道,必须探索以司法改革为民众提供法律救助之道。
  在法治原则下,一切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离开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是没有根本和效力的。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和利益关系都在发生深刻变动,各种主体的诉求需要充分表达,使各级政府面临着着大量新问题、新矛盾、新情况。为此,要依法开辟和疏通各种渠道,引导各种利益主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政治就是民心的表达。”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宪法和法律,进一步规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等政治制度,充分反映和谐社会中极其重要的主权在民原则,体现一切公共权力“为民所授”、“为民所用”的法治品质和精神。和谐社会以法治精神为基本理念,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该强调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并以个体的生活幸福为终极目的。行政法规要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不断规范行政行为,畅通诉求渠道,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要创新机制,提高处理诉求事项的效率;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切实维护正常的诉求秩序和社会稳定。法治的政府应把优化服务作为行使管理职肃的指导思想,努力使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和一切社会活动服从于法治,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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