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年终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确评价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一步加强办事处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国家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事处机关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侧重从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三个方面考核;
(二)能:主要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侧重从政策理论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协调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四个方面考核;
(三)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和敬业表现。侧重从出勤情况和工作表现两方面考核;
(四)绩:主要指履行职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效益和贡献。侧重从本职位设置的考核要素与量化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方面考核;
(五)廉:主要指廉洁从政表现。侧重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方面考核。
第四条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以工作实绩为核心,实行分类考核,担任实职的与非实职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要素量化指标有所区别。
第五条考核的标准以街道办事处的《职位职责说明》和所实际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
(一)优秀: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均表现突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服务热情,有改革创新精神,绩效突出;
(二)称职: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均表现较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较好地遵守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热情服务,工作积极,能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三)基本称职: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基础,业务能力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
(四)不称职: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表现较差,或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失误。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六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总分为100分,由个人自评得分、民主测评得分和领导评定得分组成,各部分所占权重比例为5:3:2。
第七条绩效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平时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被考核人的出勤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主要由科室进行,办事处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平时绩效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扣分。
(一)因工作效率低,办理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发生1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扣5至10分;
(二)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或无假不参加办事处的各类会议(含学习、集体活动等)的,每发生1次扣0.5分;如累计发生5次以上的,每次扣1分;
(三)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的每天扣1分;
(四)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损失达1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扣3至10分;
(五)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责任差错的,每次扣2分,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扣分;
(六)科(室)工作人员因投诉并被扣分的,或科(室)受到上级或办事处通报批评的,所在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2至3分。
第九条年度绩效考核在翌年初结合目标考核一并进行。其基本程序为:
(一)被考核人对年度内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填写《国家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
(二)个人述职。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在办事处范围内述职述廉,其他人员在所在科(室)内述职;
(三)在相互评议的基础上,科长(主任)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绩效考核情况、个人总结和民主评议的情况,审定个人自评分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召开办事处干部职工大会,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通报和民主测评;
(五)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科(室)的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进行打分,确定出领导评分分值;
(六)对每位工作人员所得分值进行汇总,并按权重和扣分情况计算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综合得分,确定考核等次,经办事处考核领导小组和街道纪工委审核,报街道党工委确定。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条外出学习培训,因公致伤以及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川人发[1996]7号,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下发组通字[1998]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考核等次确定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二条优秀等次按科长(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和工人两个层次分类评选。具体人选根据绩效考核实际得分,从高到低差额推荐,经办事处考核领导小组和街道纪工委审核,街道党工委确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中凡扣分在15分以上,20分以下,或绩效考核总计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的,可确定为基本称职。
第十四条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绩效考核一般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绩效考核中扣分在20分以上,或绩效考核总计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平时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三)在公共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在外事活动、在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及尊严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本单位的;
(五)因责任差错或工作失误给办事处荣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当年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利用手中权力,谋取个人私利,收取和赠送红包,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九)其它严重违法违纪的。
第十五条各科(室)或个人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必须严明纪律,防止徇私舞弊,如发现有不正当行为要及时查处。参加测评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填写测评表,按考核对象实际情况进行测评。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的资格。对绩效(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
工作人员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或技术等级工资。
工作人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或岗位工资档次。
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本人当年12月份的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次性年终奖金。其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另给予不超过办事处目标奖金额20%的奖励。
工作人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可正常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不发给一次性年终奖金;
(四)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前3个月为诫勉期。诫勉期满,被诫勉人做诫勉期思想、学习、工作的书面总结;
(五)离岗培训;
(六)工作人员在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仍不能达到称职及以上等次的,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发给一次性年终奖金;
(二)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降职。
降职决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3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倒级工资标准,若本人原级别工资额等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级别工资标准的,不降低级别工资。
第十九条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实行申诉制度。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对办事处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办事处申请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
第六章考核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办事处设立非常设性的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事处领导和相关科室的科长、工作人员组成,日常事务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其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处理绩效考核工作中的问题;
(二)承办年度绩效考核的相关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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