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检监察案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使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根据案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管理工作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反腐败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办案件工作进行科学决策与实施领导的具体形式和重要途径。
第三条案件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为反腐败斗争服务、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为查办案件服务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及时、准确、真实、规范”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案件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紧紧围绕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及时掌握查办案件工作的基本情况,把握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规律,抓好重要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督办工作,为领导指导办案提供决策依据,促进查办案件工作不断深入。
第五条案件管理的职能主要有:统计职能,及时准确地统计查办案件数据,建立办案工作信息库;综合分析职能,通过对案件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分析,为领导指导办案提供科学的带有前瞻性的决策依据;督办职能,对办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办案工作任务。
第六条切实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和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分管案件检查的副书记直接分管案件管理工作,由相应的职能室选配一名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同志专职从事案件管理工作,其它具有办案职能的室应确定一名兼职从事案件统计报送人员。全市各单位派驻或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也要重视案件管理工作,确定一名兼职从事案件管理工作人员。
第七条为案件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应为案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案件管理系统网络,实现科学化管理。同时,为案管人员掌握有关办案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如列席研究案件工作的常委会、局长办公会,调阅重要信访件和重要案件的初核、立案、审理、处分、通报等材料,了解重要案件调查、审理等工作进展情况,对办案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第八条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制度建设,加强对制度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申并建立下列制度:(1)案件统计报送制度;(2)查办案件工作通报制度;(3)查办案件综合分析制度;(4)重要案源归口管理制度;(5)案件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第九条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组织业务培训,提高案件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案件管理工作任务的需要。
第十条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年终时对案件管理工作进行考评,依据承担案件管理任务的职能室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对照《案件管理工作考评办法》(见附件)进行考评,以通报的形式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案件管理工作考评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综合考评体系中,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对内设室及派驻机构办案工作的考评与奖惩,以承担案件管理任务的职能室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县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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