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益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公益广告活动,发挥公益广告主阵地作用,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公益广告名义在本市城区及入城口、机场、车站、港口设置的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公益广告必须按批准登记的内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公益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证号和发布者名称。公益广告不得夹带发布商业广告。
第四条 户外公益广告实行归口管理。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的审批。市委宣传部负责城市户外公益广告的归口管理、总体协调和内容审查工作。市城管局负责查处未办理登记审批手续、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公益广告。 [找材料 到大-秘-书-网-www.damishu.com-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
第五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户外公益广告实行登记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户外公益广告,经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颁发《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
第六条 规划设置用于公益宣传的户外广告,必须以公益广告宣传为主,优先搞好各类公益宣传,全年用于公益广告宣传的时间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应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定期制定政治性公益性广告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发布政治性公益性广告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安排。
第八条 市规划局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商同市委宣传部定期编制户外政治性公益性设施的设置规划。市城管局应加强对政治性公益性社会宣传活动的审查,及时查处未办理登记审批手续、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公益广告。
第九条 由市政府投资兴建的公益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十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有支持、配合搞好政治性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在公益广告设施选址、建设、管理、维护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变换性质,没有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有权责令改正,直至收回《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以公益广告名义报建而未取得《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的,市城管局负责依法组织拆除。
第十二条 用于商业广告的户外广告,每年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低于10%。户外广告设施未发布商业广告时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并向宣传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时,应当认真审核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各县(市)城区公益广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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