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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2-06 15:41:03 |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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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创建文明、和谐的育人环境,维护我市中小学校园内部秩序和安全,树立良好的安全防范意识,保障文体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大型文体活动及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必须坚持有利于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有利于增强广大师生员工身心健康的原则。
    〈二〉凡举办舞会、电影、文艺晚会、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必须认真贯彻“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负责人。
    〈三〉主办单位要根据开办大型文体活动安全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电源、火源设施的安全控制,预防火灾事故、治安事故;对各种设备及物品要加强管理,防止被盗。
    〈四〉主办活动单位,必须安排好专人维护秩序,创造一个秩序井然、文明礼貌、有安全感的公共场所,禁止人员超出限额,禁止起哄闹事和打架斗殴等各种不文明行为,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活动场所。对妨碍和干扰活动的人员应及时劝阻和制止,不服从管理和情节严重的应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主办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安排人员参加保卫工作。对保卫工作不得力,无安全保障的文体活动,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停办或限期整顿后进行。

二、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审批手续

〈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必须实行审批制度。班级举办文体活动必须经班主任和级领导同意;年级举办文体活动必须经级领导和学校领导同意;学校内举办的大型文体活动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讨论研究同意后举行;学校举办校外大型文体活动必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举行。
    〈二〉申报批准后,举办责任人严格履行各项安全规定及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如发生问题应及时启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因违章造成责任事故,举办单位要负全部责任,上级主管部门还要根据问题的轻重酌情作出处理。

三、大型文体活动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加强对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意识,加强安全责任心。

〈二〉定期对举办场地、器材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
    〈三〉举办大型文体活动时,学校保卫处值班保卫人员必须到场检查督促,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告知举办单位进行处理。
    〈四〉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逐级落实治安责任。

〈五〉举办大型体育竞赛时,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是身体检查健康的学生,中长跑项目(800米以上)必须进行心电图单项检查。

 

 附:

 

北京电影学院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凡在校园内的放映中心、教学楼、饭厅、教室、体育场等,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文体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条 举办文体活动的单位,在活动举办的三日前,填写《北京电影学院课外活动登记表》一式二份。属全院性的大型活动,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系、处一级的文体活动,报学生处审批;班级文体活动,由系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的表格交保卫部审查、备案。
    第三条 举办文体活动,依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文体活动的入场券,必须按活动场地观众容量发售,禁止超员发放。
    第五条 举办单位必须指派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场内外治安秩序的维护管理。
    第六条 开场前对场内有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或停止使用。

第七条 对场内的电器、音响、参加人员的衣物等要加强保管和看护,以防丢失和被盗。
    第八条 对妨碍和扰乱秩序的行为,工作人员应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情节恶劣的,报保卫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保卫部对主办单位提出的治安工作措施和方案,要把关审批,并给予安全工作指导,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及时处理违法案件和事件,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对安全保卫措施不力,无安全保障的,保卫部有权提出改变活动计划,情况紧急时有权责令中止活动或停止开放。
    第十一条 参加文体活动的人员和观众,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讲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2、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3、禁止在场内打架、斗殴和辱骂、殴打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
    4、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5、禁止伪造、倒卖入场券或使用假废票入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保卫部根据治安管理规定,提出处罚或提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校园文体活动管理规定

(2004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校园文化活动的健康发展,对在校园内组织举办文体活动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校园文体活动场所

校园内部的风雨操场、田径运动场、球类活动场地、图书馆报告厅等是师生的文体活动场所,经批准可以举办各种文体娱乐活动。

第二条 校园文体活动类型及管理

一、组织举办大型文体活动

1、大型文体活动是指有200人以上参加的或面向全校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

2、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应由学校、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等组织举办,要保证活动内容健康,任何个人或校外机构不得在校内组织举办各类大型文体活动,禁止在校内举办任何形式的纯商业性文体活动。

3、学校直接组织的全校性大型文体活动须经校党政领导同意,并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组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安全保卫工作。

4、各部门和群众团体组织举办各类大型文体活动须在活动举办的1周前,填写《大型活动审批表》(一式三份,包括举办时间、地点、人数、活动内容、参加对象、举办方负责人等),经团委、体军部、保卫处审批同意后(聘请校外人员到校进行人文社科类的讲座、报告等各种活动须经宣传部审批同意),并保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后方可举办。审批后的表格一份交团委或体军部备案、一份交保卫处备案。若要申请使用场、馆、所的,则要报有关管理部门同意。

二、组织举办部门文体活动

1、部门文体活动是指学校各部门、各系组织举办面向本部门学生的文体活动。

2、部门文体活动应由部门内有关组织和群众团体等组织举办,要保证活动内容健康,任何个人或校外机构不得在校内组织举办各类部门文体活动,禁止在校内举办任何形式的纯商业性文体活动。

3、部门文体活动实行部门审批负责制,但须填写《部门文体活动登记表》(包括举办时间、地点、人数、活动内容、参加对象、举办方负责人等),报相关部门备案(属文娱活动的报校团委,属体育活动的报体军部),同时接受校团委或体军部的指导。如涉及安全保卫问题必须报保卫处审核批准。

第三条 安全保卫措施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负责举办活动的单位或部门要制定安全保卫措施,落实工作人员,明确责任人,活动期间要接受保卫处对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主管领导应加强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和保障治安秩序的各项措施。参加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该场所的规章制度。

二、保卫处对主办单位提出的安全保卫措施和方案,要把关审批,并给予安全工作指导,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及时处理违法案件和事件,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对安全保卫措施不力,无安全保障的,保卫处有权提出改变活动计划,情况紧急时有权责令中止活动。

四、活动完毕后,要清扫干净现场,如有器材或其他设施损坏,应有主办单位按规定赔偿。

五、参加文体活动的人员和观众,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讲文明礼貌、讲道德,遵守公共秩序,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2、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3、禁止在场内打架、斗殴和辱骂、殴打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

4、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5、禁止伪造、倒卖入场券或使用假废票入场。

第四条 附则

一、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及产生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规定由团委负责解释。

 

 

 

 

 

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为维护校园内部秩序和安全,保障文体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校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1条 凡在校园内的教学楼、饭厅、教室、体育场等,举办文艺演出、放映录像、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文体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2条 举办文体活动的单位,在活动举办的三日前,填写《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课外活动登记表》一式荨J羧盒缘拇笮突疃ㄖ鞴茉毫斓忌笈幌怠⒋σ患兜奈奶寤疃ㄑЧごι笈话嗉段奶寤疃上抵鞴芰斓忌笈I笈蟮谋砀窠槐N来ι蟛椤⒈赴浮?br>
第3条 举办文体活动,依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措施和方案的组织和实施。
第4条 文体活动的入场券,必须按活动场地观众容量发售,禁止超员发放。
第5条 举办单位必须指派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场内外治安秩序的维护管理。
第6条 开场前对场内有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或停止使用。
第7条 对场内的电器、音响、参加人员的衣物等要加强保管和看护,以防丢失和被盗。

第8条 对妨碍和扰乱秩序的行为,工作人员应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情节恶劣的,报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9条 保卫处对主办单位提出的治安工作措施和方案,要把关审批,并给予安全工作指导,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及时处理违纪事件,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10条 对安全保卫措施不力,无安全保障的,保卫处有权提出改变活动计划,情况紧急时有权责令终止活动或停止开放。
第11条 参加文体活动的人员和观众,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讲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
2、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3、禁止在场内打架、斗殴和辱骂、殴打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
4、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5、禁止伪造、倒卖入场券或使用假废票入场。

第12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保卫处根据治安管理规定,提出处罚或提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北京工业大学关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为确保我校大型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88)教字001号、京公文字(88)004号、教政(97)4号文件及北京市人民政府(99)22号令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校内礼堂、体育场(馆)等场所举办的,参加人员超出院、部、处范围的,或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各种大型文体活动(电影、舞会、文艺

演出、录像、运动会、比赛等),须遵守本规定。

二、举办大型活动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主办单位应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活动计划,报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并由主办人负责

安全保卫工作。

三、主办单位及活动场地主管部门须在活动前三日到保卫处填写《北京工业大学举办文体活动登记表》。

四、大型活动票证要求统一印制,有组织地向本校师生员工售票,一般不得对外发售。特殊情况需要对外发售时,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五、凡将学校内部票转让校外人员以致发生问题的,追究转让人责任。

六、主办单位要严格根据活动场所容量发放票证,严禁超量发放。

七、主办单位及活动场地主管部门须配备一定比例的人员担任工作人员,并佩带较明显的标志。

八、礼堂、体育馆等室内场所举办大型活动,安全门必须保持畅通,并设有明显标志。

九、如遇突发事件,场内工作人员应做好疏导工作。

十、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增加灯具及大负荷电器的,须报保卫处防火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安装,并须安排电工值班。

十一、场内严禁吸烟。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组织人员对场内进行清理,防止发生火灾及其它意外事故。

十二、未经批准举办大型活动的,如发生意外事故,依照《北京工业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追究主办人的责任。

十三、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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