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狱工作人员分类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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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使命。作为一个社会系统,监狱主要由工作人员、物质设施和罪犯3部分组成。监狱工作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狱工作人员的状况,取决于是否有一支高素质的监狱工作人员队伍,而监狱工作人员的结构是否合理、配置是否科学,直接决定着监狱工作人员队伍的素质建设和整体功能。本文探讨中国监狱工作人员队伍的分类问题,希望借此促进监狱工作人员队伍的科学化建设。
一、目前中国监狱工作人员队伍存在的问题
中国目前有将近700所监狱和约30万名监狱工作人员,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约有150万名。在这样一个监狱系统中,监狱工作人员不仅要对服刑的罪犯执行剥夺自由的刑罚,保证被监禁的罪犯顺利服刑,不发生暴力侵害、逃跑、自杀等危害行为,而且要通过监管、教育、劳动等活动对罪犯进行改造,努力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这是一项极其繁重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分类科学的高素质监狱工作人员队伍,才有可能完成这样的任务,才有可能完成监狱所承担的社会使命。
但是,我国监狱工作人员的现状,严重制约着监狱工作人员队伍素质的提高。根据我国《监狱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这一规定表明,监狱的管理人员具有警察身份。但是在实际上,不仅监狱中从事管理活动的工作人员是警察,而且监狱中从事任何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都是警察。可以说,在中国监狱中,只要是一名正式的工作人员,就具有警察身份。监狱中人人都是身着警服的警察的现象表明,中国的监狱工作人员中实际上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工作人员分类。尽管监狱中的正式工作人员都是警察,但是,监狱工作并不能完全归结为看管罪犯,监狱中存在着很多内容和性质极为不同的工作类型。因此,就在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一性与监狱工作的多样性之间,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和明显的矛盾,引起了一系列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存在,不利于监狱工作人员素质的大幅度提高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监狱工作人员有效地履行其职能。
(一)不利于监狱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
目前,大家普遍认识到,要搞好监狱工作,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狱工作人员队伍。但是,监狱中人人都是警察的局面,并不利于监狱工作人员队伍素质的提高。
1.不利于根据工作种类的差别确定不同的任职资格。监狱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小社会”,监狱内的工作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例如,监狱内既有看管罪犯,防止罪犯发生逃跑等行为的看守工作,也有需要履行各种法律手续,保障严格依法收押罪犯,对罪犯进行保外就医或者减刑、假释等方面的行刑工作;既有保证罪犯之间不发生打架斗殴等的罪犯管理工作,也有保证罪犯饮食和健康的生活卫生工作;既要组织罪犯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也要组织罪犯学习文化和技术,甚至还有需要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等十分复杂而细致的专门化工作……这些性质和类型都是很不相同的工作,需要由具备不同条件的工作人员承担。这样,就对监狱工作人员提出了任职资格方面的不同要求,要求从事不同工作的人员,具备不同的业务和素质条件,才有可能胜任自己的工作,做到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既不由于“大才小用”而浪费人才,也不因为“滥竽充数”而难以胜任工作。
多样化的监狱工作,对不同类型监狱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对于从事看守工作的人员来说,由于他们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看管罪犯,所以,对于他们的身体素质、擒拿格斗等方面的要求就会较高,要求他们有很好的体能和娴熟的处理罪犯暴力行为的技能,能够胜任维护监管秩序的任务。对于他们来说,应该有较高的年龄、身体素质等方面的任职资格,不过,对于他们的文化等方面的任职资格不一定要求很高,达到中等文化程度就可以满足工作需要。但是,对于主要从事文化和技术教育的工作人员来说,由于他们从事的是传授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主要职责是教育和培训,所以,在对他们的任职资格的要求中,年龄、体能等方面的重要性可以大大降低,相反,对于他们的文化水平、教学经验、操作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会大大提高。对于他们的年龄可以不作要求,对于他们的体能可以只作很低的要求(身体健康、没有传染病就可以),然而,对于他们的文化水平、教学经验、操作能力会有较高的要求:教授罪犯学习初中文化的工作人员不能仅仅具有中等文化水平,而必须具有高等文化水平;不能一出校门就从事教学工作,而应该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不能仅仅会“纸上谈兵”和口头表达,而且必须会实际操作。对于监狱中的其他许多工作来说,也有很不相同的任职资格要求。
但是,监狱工作人员都是警察的状况,使管理部门难以根据监狱工作类型的不同,对监狱工作人员提出不同的任职资格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在确立任职资格和招考录用时,只能确立一个十分模糊的任职资格要求,例如,一定程度的文化水平,身体健康等。按照这样的任职资格招考录用的监狱工作人员,或者不符合工作需要,或者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例如,以文化程度为例,如果把招考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文化程度资格定为“中等文化程度”,那么,按照这个标准录用的工作人员,就不能从事需要很高文化水平的工作,包括文化课教学、职业技能培训等;如果把招考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文化程度资格定为“高等文化程度”,那么,按照这个标准录用的工作人员,就会造成很大的浪费,因为象一般的看守工作等并不需要由高学历的人员来从事。所以,在没有监狱工作人员分类的情况下,难以提出适合工作需要的任职资格要求。
为了解决现行条件下对监狱警察任职资格过于笼统的弊病,监狱管理部门进行了一些别的尝试。例如,根据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同,确定不同的任职资格:对于“监狱长”一级的监狱警察提出了一套任职资格要求;对于“监区长”一级的监狱警察,提出了一套稍有不同的任职资格要求;对于普通的监狱工作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任职资格要求。但是,即使这样的做法,也没有完全照顾到监狱工作的多样性状况,没有考虑许多专门化工作对工作人员的特殊要求,在监狱警察的招考录用中,仍然难以招聘到完全符合需要的工作人员。
2.不利于工作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发展。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经证明,要做好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就必须促进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发展,使工作人员具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监狱领域中,很多工作都属于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由专业化的工作人员来担任这样的工作。但是,监狱工作人员人人都是警察的状况,不利于监狱工作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发展。这是因为,所有监狱工作人员都具有一种身份的状况,会促使监狱管理部门按照这种身份要求所有的监狱工作人员,用警察的一套标准衡量和要求所有的监狱工作人员,从而在客观上致力于培养一支具有同质性的工作人员队伍。这种人员身份的统一性和队伍建设的标准化,必然会忽视甚至抹杀监狱工作的多样性,为复杂多样的监狱工作提供素质大体相同的工作人员队伍,其结果只能会使大量的监狱工作人员不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3.不利于建立合理的专业人员待遇制度。监狱工作中有很多具有很强专业性的工作,要求由专业人员从事这些工作。这样,就对专业人员的待遇和管理上,提出了相应的专业化要求。从事不同的专业性工作的人员,应该按照不同的专业技术等级去发展,获得相应的薪水和其他待遇。对于监狱中的许多专业人员来说,也应该按照同样的专业技术等级去发展,提供与其专业等级相适应的待遇。例如,对于罪犯教育工作的人员来说,从事中等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人员,应该按照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发展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对于从事其他专业性工作的人员,也应该依次类推,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发展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能够这样做的话,不仅保证了专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而且也能够通过提供相应待遇,极大地调动监狱中专业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使他们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从而促进监狱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但是,目前这种人人都是警察的局面,没有考虑监狱内很多专业人员的专业发展要求,使他们难以获得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机会,即使在花费很多努力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之后,也无法获得相应的薪水等待遇。因为按照目前的现状,监狱中实际上只有两种工作资格和待遇发展系列:一种是行政职务系列(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和科长、副处长、处长、副厅长等);另一种是警衔等级系列(警员、警司、警督、警监等)。如果专业人员未能竞争行政职务,那么,即使他们在专业方面有很高的造诣和水平,也难以享受到与其专业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这种现象绝对不利于专业人员发展自己的专业水平,无助于提高监狱工作的水平。
(二)不利于罪犯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狱工作的多样性不仅表现在工作内容的多样化方面,也表现在对监狱工作人员与罪犯关系的多样化要求方面。这意味着,对于不同的监狱工作人员来说,他们与罪犯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特点。虽然从广义上来说,监狱内所有工作人员的工作都是在执行法律,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不同类型的工作却要求监狱工作人员与罪犯之间有不同的人际关系。例如,在看守人员与罪犯之间,其人际关系更多地带有命令与服从的特点,罪犯必须服从看守人员的命令和管理,否则,就会受到纪律惩罚。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与罪犯之间,其人际关系应该更多地具有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的特点,他们之间是教与学的关系,只有相互平等、相互尊重,教学人员循循善诱,耐心细致,罪犯愿意学习,聆听教诲,才能教学相长,提高教育质量。在从事心理矫治的工作人员与罪犯之间,其人际关系应该具有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特点,只有培养起这样的人际关系,罪犯才能把内心隐秘的观念、想法告诉心理矫治人员,心理矫治人员才能准确诊断罪犯的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矫治。但是,目前监狱中人人都是警察的状况,形成了警察与罪犯之间的角色对立,使所有的监狱工作人员只能适合于从事看守工作,而不适合于从事需要更融洽人际关系的工作,因为警察与罪犯之间角色的天然对立,导致罪犯对警察本能地戒备和敌对心理,不可能对处在对立地位的警察讲真心话。即使一些监狱工作人员在认识到人人穿警服不利于开展很多工作的情况下,在从事一些工作时有意不穿警服,例如,一些监狱的教育工作者和心理矫治人员在从事这样的工作时,不愿意穿警服。但是,这种表面的变化并不能改变他们的警察身份,何况他们自己这样做可能在客观上违反了工作要求。所以,为了使监狱内的许多工作人员更有效地从事自己的专门化工作,为了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必须考虑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分类,不必要求所有的监狱工作人员都是警察,不应该要求所有的监狱工作人员都要穿着警服工作。
(三)不利于监狱生产的运作
《监狱法》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第3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第69条)这些规定表明,劳动是罪犯从事的重要活动。监狱工作人员为了组织罪犯劳动,就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监狱外面的各类企业和商业组织发生业务往来。但是,由于目前监狱内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警察,因此,就产生了监狱警察充当商人做生意的奇特现象,使监狱内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的监狱警察同时具有3重身份:监狱警察、国家公务员、商人。这种奇特现象的存在,不仅与整个国家的法治形象不吻合(在法治国家中,警察和国家公务员经商的现象是绝对不允许的),也大大降低了监狱警察的职业声望和自尊心,严重削弱了监狱警察的士气。因此,为了使监狱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一部分工作人员能够以合适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必须改变所有工作人员都是监狱警察的局面,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分类。
二、西方发达国家监狱工作人员的分类
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分类,不仅是解决我国监狱工作人员队伍中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国际社会中比较流行的趋势。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监狱中的情况来看,那里的工作人员有明确的分类,并非所有的监狱工作人员都是身着警服的监狱警察。
(一)欧洲委员会的分类
在欧洲委员会编制的年度刑罚统计中,将监狱工作人员分为5种类型①:1.管理人员;2.监管人员,不包括上述第1类人员;3.治疗人员,包括医疗人员、“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教师”等;不包括上述第1类和第2类人员;4.负责劳动车间或者职业培训的人员,不包括上述第1、2、3类人员;5.行政人员,不包括上述第1、2、3、4类人员。
同时,在一些欧洲国家的监狱中,除了专职工作人员之外,还有一些兼职工作人员。这些兼职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教师、外看守等。
(二)美国的分类
在美国的矫正机构中,矫正人员的种类究竟有多少种?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分类。例如,诺曼·卡尔森等人将矫正人员分为4大类②:1.矫正管理人员;2.监管与安全人员;3.治疗人员;4.辅助人员;5.矫正志愿人员。
弗兰克·施马莱格等人将监狱中的矫正人员分为6大类③:1.行政人员,包括监狱长、监狱主管、助理监狱主管和其他负责监狱运行、矫正计划实施和政策制定的人员;2.办事人员,包括档案保管员和行政助理;3.治疗和教育人员,包括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医生、护士、教师、咨询员、个案工作者、牧师。其中的许多人是根据合同向监狱提供服务的;4.监管人员,包括少校、上尉、中尉、士官和主要负责秩序与安全的矫正官员;5.服务与维护人员,包括厨房主管、设施人员和许多外部合同人员;6.志愿人员,包括监狱牧师、演讲人和矫正领域的其他志愿人员。
哈罗德·威廉森在其《矫正专业》一书中,根据美国司法部在1978年进行的全国人力调查中使用的监狱工作人员分类,将矫正系统的工作人员分为4大类④:1.监管和监视人员;2.辅助人员;3.治疗人员;4.管理和行政人员。
(三)英国的分类
根据英国目前的情况,在每个监狱中,专职的监狱工作人员可以分为3大类:1.穿制服官员(即看守人员);2.行政人员;3.专业人员,主要包括心理学家、教师、护士、医生和牧师。这些都是由监狱雇佣的专职人员。
此外,在监狱中工作的还有一些不是由监狱直接雇佣的人员,主要是缓刑官和教师,这些人员属于当地的缓刑委员会和教育学院,他们根据监狱与当地缓刑委员会和教育学院签订的合同,在监狱中提供相关的服务。
(四)法国的分类
在法国,监狱工作人员主要分为6类⑤:1.监狱官员。监狱官员是指直接监管罪犯和监督其他监狱维持性活动(例如,洗衣等)的监狱工作人员⑥。这里所说的“监狱官员”,实际上是指“安全人员”。2.行政人员。行政人员是指监督登记和会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也负责管理监狱中的设备和财务。3.咨询员。咨询员负责向罪犯提供咨询。4.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是指负责监狱设备的维护并且向罪犯提供职业培训、管理监狱车间的人员。5.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个别支持对罪犯的改造和福利提供帮助的人员。他们在监狱中负责组织和管理不同类型的福利和教育活动。6.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负责监狱运行的官员。管理人员有不同的层次,包括法国监狱局的管理人员、地区管理人员和监狱管理人员。
从西方国家监狱工作人员的分类情况来看,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有不同的任职资格和薪水待遇,其中,只有负责监管安全的监狱工作人员或者矫正官员,才是身着警服的警察,监狱警察仅仅是监狱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上述国家监狱内工作人员的分类,代表了这些国家长期进行监狱工作人员分类人事管理方面进行探索的结果,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
三、改革中国监狱工作人员队伍分类的设想
为了使监狱工作人员的结构更趋合理,使监狱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加符合监狱工作的实际需要,使监狱工作人员更有效地从事自己负责的工作,有必要对中国监狱内的工作人员进行恰当分类。在对我国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分类方面,笔者提出下列设想:
(一)确立监狱工作人员的国家公务员身份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因此,在监狱内工作的除工勤人员之外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都应当是国家公务员,这应该是确定监狱工作人员身份的基本原则。不管对监狱内的工作人员进行怎样的分类,他们的国家公务员身份都必须保证。应该按照公务员的标准提供福利待遇和发展机会。这是稳定监狱工作人员队伍,保证监狱工作顺利进行,保证社会治安稳定的基本条件。
确立监狱工作人员的国家公务员身份,不仅是做好监狱工作的基本保证和实际需要,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是1955年在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一份权威性文件,在1957年的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997次会议上正式通过。这份文件集中了人类社会在监狱管理方面的基本经验,对国际社会的监狱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这个《规则》中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公务员身份,为终身职,但须符合品行优良、效率高昂、体力适合诸条件。”(参见第46条第3款)
(二)划分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规定不同的任职资格
监狱内的工作相互之间有很大的差别,对于工作人员有不同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根据监狱工作的不同特点,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分类,使监狱工作人员根据各自工作的特点,学习知识,掌握技能,积累经验,从而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逐渐精通自己从事的工作,成为本领域的专家,大幅度提高工作的水平。在现代监狱工作中,那种对每项工作都知道一点,但是对任何一种工作都不精通的“万金油”式工作人员,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或者只能从事一些特定类型的工作。监狱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发展,是时代的要求,是提高监狱工作水平的必由之路。同时,监狱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发展,也要求监狱管理部门对不同类型监狱工作人员规定不同的任职资格,按照不同的任职资格条件,招募录用合格的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监狱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考虑将我国监狱工作人员划分为下列不同类型:
1.行政管理人员。监狱内的行政管理人员是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专门人员。具体包括监狱长、副监狱长、监区长和其他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行政管理人员的主要任职资格应当包括下列方面:(1)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2)性格品行优良,没有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身体健康;(3)具有5年以上监狱工作经验(担任监狱长职务的人员必须有从事一定年限的监区长或者其他监狱管理工作的经验),熟悉监狱工作和相关的法律规定;(4)有较高的行政管理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在监狱中从事需要专门技能的工作的人员。包括监狱内的医务人员、教育人员、心理学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等。
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任职资格应当包括下列方面:(1)在全日制大学的相关专业毕业,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具有从事专业工作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2)性格品行优良、没有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身体健康;(3)具有一定年限的从事专业工作的实际经验,并获得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4)熟悉监狱工作,了解与监狱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3.看守人员。看守人员是负责监狱内监管罪犯和安全保卫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对罪犯的活动进行日常监管,维护监狱内的秩序稳定,控制被监禁罪犯和预防罪犯逃跑。看守人员应当是监狱工作人员内所占比例较大的一个工作人员群体,他们在监狱工作人员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应该根据监狱的不同类型来确定。一般来说,监狱中服刑的罪犯中危险性很大的罪犯数量越多,看守人员所占的比例也应该越大。
看守人员的主要任职资格主要应当包括下列方面:(1)具有中等以上文化水平;(2)性格品行优良,没有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3)身体强壮、熟练掌握擒拿格斗技能;(4)接受过人员监督、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了解罪犯活动的特点;(5)熟悉监狱工作,了解与监狱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4.辅助人员。辅助人员是指从事监狱内辅助性工作,协助上述3类人员履行职责的人员。具体包括办事员、秘书、机械操作人员、档案保管员、仓库保管员、汽车驾驶员、日常设备维修人员、炊事人员等。
辅助人员的主要任职资格应当包括下列方面:(1)具有中等以上文化水平;(2)熟悉所从事的工作,掌握一定的工作技能;(3)认真负责,品行良好,身体健康;(4)熟悉监狱工作,了解与监狱工作有关的基本法律知识。
(三)对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实行不同的待遇
在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分类之后,应该对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实行不同的待遇。在确定对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的待遇方面,应该遵循几项原则:
1.提供最低限度待遇的原则。在确定对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的待遇时,要贯彻提供最低限度待遇的原则。在这里所说的“最低限度待遇”,就是指监狱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务员应当享受的公务员的基本待遇。不管监狱工作人员在监狱中从事什么具体工作,只要他们是监狱的正式工作人员,就应当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工勤人员除外),享受公务员应该享受的基本待遇。
2.考虑任职资格的原则。在确定对不同类型监狱工作人员的待遇时,要考虑对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规定的不同任职资格。任职资格的不同,体现了个人整体素质的差别,反映了个人为具备这些素质而付出的个人努力的差异,特别是反映了个人在接受教育、积累经验等方面的差异。任职资格高的人员,为达到这种素质而付出的努力自然就大,他们得到的待遇相应地就应该优厚,反之亦然。这是社会公平原则的基本体现。
3.考虑工作职责的原则。在监狱中,不同类型的工作职位所要求的工作职责不同,工作难易度相差较大,个人为了履行这些工作职责所付出的努力和精力也会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对于工作职责复杂,工作难度很大的监狱工作人员,要提供比较优厚的待遇;相反,对于工作职责简单,工作相对比较容易的监狱工作人员,也要提供相适应的待遇。这是按劳分配原则的体现,是社会正义的要求。
4.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监狱中不同类型的工作,对于监狱工作人员的身份、衣着等有不同的要求。为了保证监狱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根据不同类型监狱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赋予监狱工作人员不同的身份,提供不同的待遇,这样,才能满足监狱工作的真正需要,有利于监狱工作人员切实做好监狱工作。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综合监狱工作人员在任职资格、工作职责等方面的特征,在薪水待遇方面的排列顺序为:作为一个整体,监狱行政管理人员的薪水待遇最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薪水待遇次之;身着警服的看守人员的薪水待遇排列第三;辅助人员的薪水待遇最低。在我国确立不同类型监狱工作人员的薪水待遇时,可以参照国外的情况,结合我国的特点决定。
同时,为了更好地开展监狱工作,提高监狱工作的成效,要改变那种把身穿警服看成是一种待遇,只要身穿警服,薪水待遇就比别人高的不合理现象。要根据监狱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哪些工作人员可以穿警服和具有警察身份,哪些监狱工作人员必须要穿警服和具有警察身份。要使监狱工作人员的实际待遇水平,与他们的任职资格和工作职责密切结合,而不仅仅与是否具有警察身份联系起来。是否身着警服和具有警察身份,绝对不能成为衡量待遇和地位高低的主要指标。
从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在上述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中,看守人员应当身着警服和具有警察身份,而其他工作人员不一定要身着警服和具有警察身份。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当身着警服和具有警察身份,否则,不利于他们在监狱中有效地对罪犯开展工作。另外的一些监狱工作人员身着警服和具有警察身份,可能也不利于他们在监狱内外开展工作。
(四)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职务等级发展
为了促进不同类型监狱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鼓励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努力钻研和精通自己从事的工作,要让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职务等级提升和发展,并且不断调整他们的薪水和其他待遇。如果实行这样的制度,就可以有效地克服“官本位”思想,从而可以避免那种人人都想获得行政职务,迫使所有人都朝着行政职务这条“独木舟”拥挤的现象,就可以有效地稳定专业人员队伍,使他们乐于从事和钻研自己的专业工作不断提高专业工作水平。
1.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务等级。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务等级,要按照现行的公务员行政级别和职务等级晋升和发展。其顺序为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和科长(级)、副处长(级)、处长(级)、副厅长(级)等。对于不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没有领导职位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非领导职务,让他们享受相应的薪水等待遇。
2.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等级。对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医务人员、教育人员、心理学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等,要根据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晋升和发展。
对于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狱工作人员来说,应该按照医(护、药、技)士、医(护、药、技)师、主治(主管护、药、技)医师、副主任医(护、药、技)师和主任医(护、药、技)师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发展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对于从事教育工作的监狱工作人员,应该按照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发展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对于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如果本人同时是医生的话,可以按照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晋升和发展;如果本人不是医生,可以考虑作为研究人员对待,按照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发展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对于从事社会工作的监狱工作人员,也可以考虑作为研究人员对待,按照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发展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对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监狱工作人员,应该按照技术员、助理工程员、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发展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对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也应该参考在社会上对从事同样或者类似工作的专业人员的技术职务等级,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和享受相应的待遇。
通过对监狱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让他们享受与其专业技术职务相符合的待遇,不仅会促使他们专业技术工作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监狱内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社会上的同行进行交流,这对于顺利开展监狱内的专业工作,对于让社会了解和支持监狱工作等,都是很有益处的。
3.看守人员的职务等级。由于看守人员具有警察身份,因此,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以按照警衔等级发展。根据他们参加监狱看守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等条件,从警员、警司晋升到警督、警监等警衔。
4.辅助人员的职务等级。在监狱中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一般都具有技术工人的身份。他们在专业技术方面的发展,可以按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发展和享受相应待遇。
①pierre victor tournier, “council of europe annual penal statistics space ⅰ:
enquiry 1998: prison population,” penological information bulletin (no. 22,
december 2000), p.59.
②norman a. carlson, kren m. hess & christine m. h. orthmann, corrections in the
21st century: a practical approach (belmont, ca: west/ wadsworth, 1999),
p.398-458.
③frank schmalleger & john ortiz smykla, corrections in the 21st century (new
york: glencoe/ mcgraw-hill, 2001), p.223.
④harold e. williamson, the corrections professional (newburry park, ca: sage
publications, 1990), p.94-98, p.123-147.
⑤这部分内容来自法国监狱局的网站
http://www.justice.gouv.fr/minister/sceri/history.htm
⑥对于法国监狱中这类工作人员的英文翻译可能有问题。一般来说,prison
officer是一个指所有在监狱中工作的人员的名次,但是,在这里,根据这类工作人员的职责,他们仅仅是看守人员或者相当于美国监狱系统中的“矫正官员”。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使命。作为一个社会系统,监狱主要由工作人员、物质设施和罪犯3部分组成。监狱工作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狱工作人员的状况,取决于是否有一支高素质的监狱工作人员队伍,而监狱工作人员的结构是否合理、配置是否科学,直接决定着监狱工作人员队伍的素质建设和整体功能。本文探讨中国监狱工作人员队伍的分类问题,希望借此促进监狱工作人员队伍的科学化建设。
一、目前中国监狱工作人员队伍存在的问题
中国目前有将近700所监狱和约30万名监狱工作人员,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约有150万名。在这样一个监狱系统中,监狱工作人员不仅要对服刑的罪犯执行剥夺自由的刑罚,保证被监禁的罪犯顺利服刑,不发生暴力侵害、逃跑、自杀等危害行为,而且要通过监管、教育、劳动等活动对罪犯进行改造,努力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这是一项极其繁重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分类科学的高素质监狱工作人员队伍,才有可能完成这样的任务,才有可能完成监狱所承担的社会使命。
但是,我国监狱工作人员的现状,严重制约着监狱工作人员队伍素质的提高。根据我国《监狱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这一规定表明,监狱的管理人员具有警察身份。但是在实际上,不仅监狱中从事管理活动的工作人员是警察,而且监狱中从事任何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都是警察。可以说,在中国监狱中,只要是一名正式的工作人员,就具有警察身份。监狱中人人都是身着警服的警察的现象表明,中国的监狱工作人员中实际上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工作人员分类。尽管监狱中的正式工作人员都是警察,但是,监狱工作并不能完全归结为看管罪犯,监狱中存在着很多内容和性质极为不同的工作类型。因此,就在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一性与监狱工作的多样性之间,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和明显的矛盾,引起了一系列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存在,不利于监狱工作人员素质的大幅度提高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监狱工作人员有效地履行其职能。
(一)不利于监狱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
目前,大家普遍认识到,要搞好监狱工作,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狱工作人员队伍。但是,监狱中人人都是警察的局面,并不利于监狱工作人员队伍素质的提高。
1.不利于根据工作种类的差别确定不同的任职资格。监狱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小社会”,监狱内的工作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例如,监狱内既有看管罪犯,防止罪犯发生逃跑等行为的看守工作,也有需要履行各种法律手续,保障严格依法收押罪犯,对罪犯进行保外就医或者减刑、假释等方面的行刑工作;既有保证罪犯之间不发生打架斗殴等的罪犯管理工作,也有保证罪犯饮食和健康的生活卫生工作;既要组织罪犯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也要组织罪犯学习文化和技术,甚至还有需要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等十分复杂而细致的专门化工作……这些性质和类型都是很不相同的工作,需要由具备不同条件的工作人员承担。这样,就对监狱工作人员提出了任职资格方面的不同要求,要求从事不同工作的人员,具备不同的业务和素质条件,才有可能胜任自己的工作,做到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既不由于“大才小用”而浪费人才,也不因为“滥竽充数”而难以胜任工作。
多样化的监狱工作,对不同类型监狱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对于从事看守工作的人员来说,由于他们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看管罪犯,所以,对于他们的身体素质、擒拿格斗等方面的要求就会较高,要求他们有很好的体能和娴熟的处理罪犯暴力行为的技能,能够胜任维护监管秩序的任务。对于他们来说,应该有较高的年龄、身体素质等方面的任职资格,不过,对于他们的文化等方面的任职资格不一定要求很高,达到中等文化程度就可以满足工作需要。但是,对于主要从事文化和技术教育的工作人员来说,由于他们从事的是传授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主要职责是教育和培训,所以,在对他们的任职资格的要求中,年龄、体能等方面的重要性可以大大降低,相反,对于他们的文化水平、教学经验、操作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会大大提高。对于他们的年龄可以不作要求,对于他们的体能可以只作很低的要求(身体健康、没有传染病就可以),然而,对于他们的文化水平、教学经验、操作能力会有较高的要求:教授罪犯学习初中文化的工作人员不能仅仅具有中等文化水平,而必须具有高等文化水平;不能一出校门就从事教学工作,而应该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不能仅仅会“纸上谈兵”和口头表达,而且必须会实际操作。对于监狱中的其他许多工作来说,也有很不相同的任职资格要求。
但是,监狱工作人员都是警察的状况,使管理部门难以根据监狱工作类型的不同,对监狱工作人员提出不同的任职资格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在确立任职资格和招考录用时,只能确立一个十分模糊的任职资格要求,例如,一定程度的文化水平,身体健康等。按照这样的任职资格招考录用的监狱工作人员,或者不符合工作需要,或者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例如,以文化程度为例,如果把招考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文化程度资格定为“中等文化程度”,那么,按照这个标准录用的工作人员,就不能从事需要很高文化水平的工作,包括文化课教学、职业技能培训等;如果把招考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文化程度资格定为“高等文化程度”,那么,按照这个标准录用的工作人员,就会造成很大的浪费,因为象一般的看守工作等并不需要由高学历的人员来从事。所以,在没有监狱工作人员分类的情况下,难以提出适合工作需要的任职资格要求。
为了解决现行条件下对监狱警察任职资格过于笼统的弊病,监狱管理部门进行了一些别的尝试。例如,根据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同,确定不同的任职资格:对于“监狱长”一级的监狱警察提出了一套任职资格要求;对于“监区长”一级的监狱警察,提出了一套稍有不同的任职资格要求;对于普通的监狱工作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任职资格要求。但是,即使这样的做法,也没有完全照顾到监狱工作的多样性状况,没有考虑许多专门化工作对工作人员的特殊要求,在监狱警察的招考录用中,仍然难以招聘到完全符合需要的工作人员。
2.不利于工作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发展。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经证明,要做好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就必须促进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发展,使工作人员具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监狱领域中,很多工作都属于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由专业化的工作人员来担任这样的工作。但是,监狱工作人员人人都是警察的状况,不利于监狱工作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发展。这是因为,所有监狱工作人员都具有一种身份的状况,会促使监狱管理部门按照这种身份要求所有的监狱工作人员,用警察的一套标准衡量和要求所有的监狱工作人员,从而在客观上致力于培养一支具有同质性的工作人员队伍。这种人员身份的统一性和队伍建设的标准化,必然会忽视甚至抹杀监狱工作的多样性,为复杂多样的监狱工作提供素质大体相同的工作人员队伍,其结果只能会使大量的监狱工作人员不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3.不利于建立合理的专业人员待遇制度。监狱工作中有很多具有很强专业性的工作,要求由专业人员从事这些工作。这样,就对专业人员的待遇和管理上,提出了相应的专业化要求。从事不同的专业性工作的人员,应该按照不同的专业技术等级去发展,获得相应的薪水和其他待遇。对于监狱中的许多专业人员来说,也应该按照同样的专业技术等级去发展,提供与其专业等级相适应的待遇。例如,对于罪犯教育工作的人员来说,从事中等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人员,应该按照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发展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对于从事其他专业性工作的人员,也应该依次类推,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发展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能够这样做的话,不仅保证了专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而且也能够通过提供相应待遇,极大地调动监狱中专业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使他们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从而促进监狱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但是,目前这种人人都是警察的局面,没有考虑监狱内很多专业人员的专业发展要求,使他们难以获得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机会,即使在花费很多努力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之后,也无法获得相应的薪水等待遇。因为按照目前的现状,监狱中实际上只有两种工作资格和待遇发展系列:一种是行政职务系列(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和科长、副处长、处长、副厅长等);另一种是警衔等级系列(警员、警司、警督、警监等)。如果专业人员未能竞争行政职务,那么,即使他们在专业方面有很高的造诣和水平,也难以享受到与其专业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这种现象绝对不利于专业人员发展自己的专业水平,无助于提高监狱工作的水平。
(二)不利于罪犯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狱工作的多样性不仅表现在工作内容的多样化方面,也表现在对监狱工作人员与罪犯关系的多样化要求方面。这意味着,对于不同的监狱工作人员来说,他们与罪犯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特点。虽然从广义上来说,监狱内所有工作人员的工作都是在执行法律,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不同类型的工作却要求监狱工作人员与罪犯之间有不同的人际关系。例如,在看守人员与罪犯之间,其人际关系更多地带有命令与服从的特点,罪犯必须服从看守人员的命令和管理,否则,就会受到纪律惩罚。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与罪犯之间,其人际关系应该更多地具有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的特点,他们之间是教与学的关系,只有相互平等、相互尊重,教学人员循循善诱,耐心细致,罪犯愿意学习,聆听教诲,才能教学相长,提高教育质量。在从事心理矫治的工作人员与罪犯之间,其人际关系应该具有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特点,只有培养起这样的人际关系,罪犯才能把内心隐秘的观念、想法告诉心理矫治人员,心理矫治人员才能准确诊断罪犯的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矫治。但是,目前监狱中人人都是警察的状况,形成了警察与罪犯之间的角色对立,使所有的监狱工作人员只能适合于从事看守工作,而不适合于从事需要更融洽人际关系的工作,因为警察与罪犯之间角色的天然对立,导致罪犯对警察本能地戒备和敌对心理,不可能对处在对立地位的警察讲真心话。即使一些监狱工作人员在认识到人人穿警服不利于开展很多工作的情况下,在从事一些工作时有意不穿警服,例如,一些监狱的教育工作者和心理矫治人员在从事这样的工作时,不愿意穿警服。但是,这种表面的变化并不能改变他们的警察身份,何况他们自己这样做可能在客观上违反了工作要求。所以,为了使监狱内的许多工作人员更有效地从事自己的专门化工作,为了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必须考虑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分类,不必要求所有的监狱工作人员都是警察,不应该要求所有的监狱工作人员都要穿着警服工作。
(三)不利于监狱生产的运作
《监狱法》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第3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第69条)这些规定表明,劳动是罪犯从事的重要活动。监狱工作人员为了组织罪犯劳动,就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监狱外面的各类企业和商业组织发生业务往来。但是,由于目前监狱内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警察,因此,就产生了监狱警察充当商人做生意的奇特现象,使监狱内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的监狱警察同时具有3重身份:监狱警察、国家公务员、商人。这种奇特现象的存在,不仅与整个国家的法治形象不吻合(在法治国家中,警察和国家公务员经商的现象是绝对不允许的),也大大降低了监狱警察的职业声望和自尊心,严重削弱了监狱警察的士气。因此,为了使监狱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一部分工作人员能够以合适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必须改变所有工作人员都是监狱警察的局面,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分类。
二、西方发达国家监狱工作人员的分类
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分类,不仅是解决我国监狱工作人员队伍中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国际社会中比较流行的趋势。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监狱中的情况来看,那里的工作人员有明确的分类,并非所有的监狱工作人员都是身着警服的监狱警察。
(一)欧洲委员会的分类
在欧洲委员会编制的年度刑罚统计中,将监狱工作人员分为5种类型①:1.管理人员;2.监管人员,不包括上述第1类人员;3.治疗人员,包括医疗人员、“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教师”等;不包括上述第1类和第2类人员;4.负责劳动车间或者职业培训的人员,不包括上述第1、2、3类人员;5.行政人员,不包括上述第1、2、3、4类人员。
同时,在一些欧洲国家的监狱中,除了专职工作人员之外,还有一些兼职工作人员。这些兼职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教师、外看守等。
(二)美国的分类
在美国的矫正机构中,矫正人员的种类究竟有多少种?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分类。例如,诺曼·卡尔森等人将矫正人员分为4大类②:1.矫正管理人员;2.监管与安全人员;3.治疗人员;4.辅助人员;5.矫正志愿人员。
弗兰克·施马莱格等人将监狱中的矫正人员分为6大类③:1.行政人员,包括监狱长、监狱主管、助理监狱主管和其他负责监狱运行、矫正计划实施和政策制定的人员;2.办事人员,包括档案保管员和行政助理;3.治疗和教育人员,包括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医生、护士、教师、咨询员、个案工作者、牧师。其中的许多人是根据合同向监狱提供服务的;4.监管人员,包括少校、上尉、中尉、士官和主要负责秩序与安全的矫正官员;5.服务与维护人员,包括厨房主管、设施人员和许多外部合同人员;6.志愿人员,包括监狱牧师、演讲人和矫正领域的其他志愿人员。
哈罗德·威廉森在其《矫正专业》一书中,根据美国司法部在1978年进行的全国人力调查中使用的监狱工作人员分类,将矫正系统的工作人员分为4大类④:1.监管和监视人员;2.辅助人员;3.治疗人员;4.管理和行政人员。
(三)英国的分类
根据英国目前的情况,在每个监狱中,专职的监狱工作人员可以分为3大类:1.穿制服官员(即看守人员);2.行政人员;3.专业人员,主要包括心理学家、教师、护士、医生和牧师。这些都是由监狱雇佣的专职人员。
此外,在监狱中工作的还有一些不是由监狱直接雇佣的人员,主要是缓刑官和教师,这些人员属于当地的缓刑委员会和教育学院,他们根据监狱与当地缓刑委员会和教育学院签订的合同,在监狱中提供相关的服务。
(四)法国的分类
在法国,监狱工作人员主要分为6类⑤:1.监狱官员。监狱官员是指直接监管罪犯和监督其他监狱维持性活动(例如,洗衣等)的监狱工作人员⑥。这里所说的“监狱官员”,实际上是指“安全人员”。2.行政人员。行政人员是指监督登记和会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也负责管理监狱中的设备和财务。3.咨询员。咨询员负责向罪犯提供咨询。4.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是指负责监狱设备的维护并且向罪犯提供职业培训、管理监狱车间的人员。5.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个别支持对罪犯的改造和福利提供帮助的人员。他们在监狱中负责组织和管理不同类型的福利和教育活动。6.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负责监狱运行的官员。管理人员有不同的层次,包括法国监狱局的管理人员、地区管理人员和监狱管理人员。
从西方国家监狱工作人员的分类情况来看,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有不同的任职资格和薪水待遇,其中,只有负责监管安全的监狱工作人员或者矫正官员,才是身着警服的警察,监狱警察仅仅是监狱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上述国家监狱内工作人员的分类,代表了这些国家长期进行监狱工作人员分类人事管理方面进行探索的结果,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
三、改革中国监狱工作人员队伍分类的设想
为了使监狱工作人员的结构更趋合理,使监狱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加符合监狱工作的实际需要,使监狱工作人员更有效地从事自己负责的工作,有必要对中国监狱内的工作人员进行恰当分类。在对我国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分类方面,笔者提出下列设想:
(一)确立监狱工作人员的国家公务员身份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因此,在监狱内工作的除工勤人员之外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都应当是国家公务员,这应该是确定监狱工作人员身份的基本原则。不管对监狱内的工作人员进行怎样的分类,他们的国家公务员身份都必须保证。应该按照公务员的标准提供福利待遇和发展机会。这是稳定监狱工作人员队伍,保证监狱工作顺利进行,保证社会治安稳定的基本条件。
确立监狱工作人员的国家公务员身份,不仅是做好监狱工作的基本保证和实际需要,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是1955年在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一份权威性文件,在1957年的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997次会议上正式通过。这份文件集中了人类社会在监狱管理方面的基本经验,对国际社会的监狱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这个《规则》中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公务员身份,为终身职,但须符合品行优良、效率高昂、体力适合诸条件。”(参见第46条第3款)
(二)划分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规定不同的任职资格
监狱内的工作相互之间有很大的差别,对于工作人员有不同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根据监狱工作的不同特点,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分类,使监狱工作人员根据各自工作的特点,学习知识,掌握技能,积累经验,从而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逐渐精通自己从事的工作,成为本领域的专家,大幅度提高工作的水平。在现代监狱工作中,那种对每项工作都知道一点,但是对任何一种工作都不精通的“万金油”式工作人员,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或者只能从事一些特定类型的工作。监狱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发展,是时代的要求,是提高监狱工作水平的必由之路。同时,监狱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发展,也要求监狱管理部门对不同类型监狱工作人员规定不同的任职资格,按照不同的任职资格条件,招募录用合格的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监狱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考虑将我国监狱工作人员划分为下列不同类型:
1.行政管理人员。监狱内的行政管理人员是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专门人员。具体包括监狱长、副监狱长、监区长和其他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行政管理人员的主要任职资格应当包括下列方面:(1)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2)性格品行优良,没有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身体健康;(3)具有5年以上监狱工作经验(担任监狱长职务的人员必须有从事一定年限的监区长或者其他监狱管理工作的经验),熟悉监狱工作和相关的法律规定;(4)有较高的行政管理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在监狱中从事需要专门技能的工作的人员。包括监狱内的医务人员、教育人员、心理学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等。
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任职资格应当包括下列方面:(1)在全日制大学的相关专业毕业,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具有从事专业工作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2)性格品行优良、没有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身体健康;(3)具有一定年限的从事专业工作的实际经验,并获得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4)熟悉监狱工作,了解与监狱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3.看守人员。看守人员是负责监狱内监管罪犯和安全保卫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对罪犯的活动进行日常监管,维护监狱内的秩序稳定,控制被监禁罪犯和预防罪犯逃跑。看守人员应当是监狱工作人员内所占比例较大的一个工作人员群体,他们在监狱工作人员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应该根据监狱的不同类型来确定。一般来说,监狱中服刑的罪犯中危险性很大的罪犯数量越多,看守人员所占的比例也应该越大。
看守人员的主要任职资格主要应当包括下列方面:(1)具有中等以上文化水平;(2)性格品行优良,没有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3)身体强壮、熟练掌握擒拿格斗技能;(4)接受过人员监督、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了解罪犯活动的特点;(5)熟悉监狱工作,了解与监狱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4.辅助人员。辅助人员是指从事监狱内辅助性工作,协助上述3类人员履行职责的人员。具体包括办事员、秘书、机械操作人员、档案保管员、仓库保管员、汽车驾驶员、日常设备维修人员、炊事人员等。
辅助人员的主要任职资格应当包括下列方面:(1)具有中等以上文化水平;(2)熟悉所从事的工作,掌握一定的工作技能;(3)认真负责,品行良好,身体健康;(4)熟悉监狱工作,了解与监狱工作有关的基本法律知识。
(三)对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实行不同的待遇
在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分类之后,应该对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实行不同的待遇。在确定对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的待遇方面,应该遵循几项原则:
1.提供最低限度待遇的原则。在确定对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的待遇时,要贯彻提供最低限度待遇的原则。在这里所说的“最低限度待遇”,就是指监狱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务员应当享受的公务员的基本待遇。不管监狱工作人员在监狱中从事什么具体工作,只要他们是监狱的正式工作人员,就应当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工勤人员除外),享受公务员应该享受的基本待遇。
2.考虑任职资格的原则。在确定对不同类型监狱工作人员的待遇时,要考虑对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规定的不同任职资格。任职资格的不同,体现了个人整体素质的差别,反映了个人为具备这些素质而付出的个人努力的差异,特别是反映了个人在接受教育、积累经验等方面的差异。任职资格高的人员,为达到这种素质而付出的努力自然就大,他们得到的待遇相应地就应该优厚,反之亦然。这是社会公平原则的基本体现。
3.考虑工作职责的原则。在监狱中,不同类型的工作职位所要求的工作职责不同,工作难易度相差较大,个人为了履行这些工作职责所付出的努力和精力也会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对于工作职责复杂,工作难度很大的监狱工作人员,要提供比较优厚的待遇;相反,对于工作职责简单,工作相对比较容易的监狱工作人员,也要提供相适应的待遇。这是按劳分配原则的体现,是社会正义的要求。
4.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监狱中不同类型的工作,对于监狱工作人员的身份、衣着等有不同的要求。为了保证监狱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根据不同类型监狱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赋予监狱工作人员不同的身份,提供不同的待遇,这样,才能满足监狱工作的真正需要,有利于监狱工作人员切实做好监狱工作。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综合监狱工作人员在任职资格、工作职责等方面的特征,在薪水待遇方面的排列顺序为:作为一个整体,监狱行政管理人员的薪水待遇最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薪水待遇次之;身着警服的看守人员的薪水待遇排列第三;辅助人员的薪水待遇最低。在我国确立不同类型监狱工作人员的薪水待遇时,可以参照国外的情况,结合我国的特点决定。
同时,为了更好地开展监狱工作,提高监狱工作的成效,要改变那种把身穿警服看成是一种待遇,只要身穿警服,薪水待遇就比别人高的不合理现象。要根据监狱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哪些工作人员可以穿警服和具有警察身份,哪些监狱工作人员必须要穿警服和具有警察身份。要使监狱工作人员的实际待遇水平,与他们的任职资格和工作职责密切结合,而不仅仅与是否具有警察身份联系起来。是否身着警服和具有警察身份,绝对不能成为衡量待遇和地位高低的主要指标。
从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在上述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中,看守人员应当身着警服和具有警察身份,而其他工作人员不一定要身着警服和具有警察身份。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当身着警服和具有警察身份,否则,不利于他们在监狱中有效地对罪犯开展工作。另外的一些监狱工作人员身着警服和具有警察身份,可能也不利于他们在监狱内外开展工作。
(四)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职务等级发展
为了促进不同类型监狱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鼓励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努力钻研和精通自己从事的工作,要让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职务等级提升和发展,并且不断调整他们的薪水和其他待遇。如果实行这样的制度,就可以有效地克服“官本位”思想,从而可以避免那种人人都想获得行政职务,迫使所有人都朝着行政职务这条“独木舟”拥挤的现象,就可以有效地稳定专业人员队伍,使他们乐于从事和钻研自己的专业工作不断提高专业工作水平。
1.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务等级。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务等级,要按照现行的公务员行政级别和职务等级晋升和发展。其顺序为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和科长(级)、副处长(级)、处长(级)、副厅长(级)等。对于不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没有领导职位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非领导职务,让他们享受相应的薪水等待遇。
2.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等级。对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医务人员、教育人员、心理学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等,要根据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晋升和发展。
对于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狱工作人员来说,应该按照医(护、药、技)士、医(护、药、技)师、主治(主管护、药、技)医师、副主任医(护、药、技)师和主任医(护、药、技)师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发展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对于从事教育工作的监狱工作人员,应该按照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发展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对于从事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如果本人同时是医生的话,可以按照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晋升和发展;如果本人不是医生,可以考虑作为研究人员对待,按照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发展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对于从事社会工作的监狱工作人员,也可以考虑作为研究人员对待,按照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发展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对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监狱工作人员,应该按照技术员、助理工程员、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发展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对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也应该参考在社会上对从事同样或者类似工作的专业人员的技术职务等级,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和享受相应的待遇。
通过对监狱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让他们享受与其专业技术职务相符合的待遇,不仅会促使他们专业技术工作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监狱内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社会上的同行进行交流,这对于顺利开展监狱内的专业工作,对于让社会了解和支持监狱工作等,都是很有益处的。
3.看守人员的职务等级。由于看守人员具有警察身份,因此,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以按照警衔等级发展。根据他们参加监狱看守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等条件,从警员、警司晋升到警督、警监等警衔。
4.辅助人员的职务等级。在监狱中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一般都具有技术工人的身份。他们在专业技术方面的发展,可以按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发展和享受相应待遇。
①pierre victor tournier, “council of europe annual penal statistics space ⅰ:
enquiry 1998: prison population,” penological information bulletin (no. 22,
december 2000), p.59.
②norman a. carlson, kren m. hess & christine m. h. orthmann, corrections in the
21st century: a practical approach (belmont, ca: west/ wadsworth, 1999),
p.398-458.
③frank schmalleger & john ortiz smykla, corrections in the 21st century (new
york: glencoe/ mcgraw-hill, 2001), p.223.
④harold e. williamson, the corrections professional (newburry park, ca: sage
publications, 1990), p.94-98, p.123-147.
⑤这部分内容来自法国监狱局的网站
http://www.justice.gouv.fr/minister/sceri/history.htm
⑥对于法国监狱中这类工作人员的英文翻译可能有问题。一般来说,prison
officer是一个指所有在监狱中工作的人员的名次,但是,在这里,根据这类工作人员的职责,他们仅仅是看守人员或者相当于美国监狱系统中的“矫正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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