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狱管理者的心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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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监狱文化论坛”上看到一篇由原服刑人员写的反映狱内生活的文章《真实的女子监狱体验》,文中和跟贴者对监狱流露明显的失望情绪。事实上,监狱从来都处于“风口浪尖”,倍受责疑,古今中外概不能免,作为监狱工作者,面对一些责难,应保持怎样的心态?
理智平和的心态。大家都知道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刑事制度的重要一环,再往大一点说,是国家治理方式中的正常制度安排。“犯罪价值论”和“社会控制论”认为,犯罪与社会控制程度密切相关,在一个时期是犯罪,在另一个时期可能就是合法行为,甚至是值得赞许、鼓励的行为,就是一般刑事案件犯罪本身也会对社会起到缓冲或削解尖锐矛盾的作用。这不是犯罪有理论,而是客观面对犯罪现象。既然监狱扮演的是“黑脸”形象,在某些地方就不可能让罪犯感觉公正。比如:刑事法律制度调整,现在不是犯罪而过去已判服刑人员;对案情有疑义而不断申诉的服刑人员;误判入狱的服刑人员;包括对罪犯服刑期间种种个人权利的限定等等。由此产生的各种非议针对的是监狱,但更准确的说是针对法律制度,监狱本身没有说服解释的义务也不应该就此妥协,或受舆论的左右。作为监狱最重要的要体现法律的强制力和亲和性,有强制力带来的负面作用与监狱执行无关,而亲和性恰恰是监狱需要改进工作的主要内容。比如,服刑人员不认罪情况较多,在现有的评价体系中,认不认罪是判定罪犯改没改造好的基本前提,但我们又说罪犯有申诉的权利,既然他有这个权利,那他说自己没罪或轻罪重判就不应当认定是“反改造”并采取歧视性措施,相反还应该保护罪犯申诉的权利,为他提供申诉便利。这和监狱强制行使管理权,罪犯必须服从管理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偏偏强调强制力或亲和性都容易出想偏差,为什么我们在“三象”和“人性化”管理上存有争议,并不是“三象”和“人性化”本身有问题,而是往往走向极端,重视了亲和性弱化了强制力,而更多的时候则是偏重于强制性,弱化亲和性。
稳健客观的心态。我们处于社会深刻变革的时代,监狱制度也在发生着急速的变化,但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性必然要求监狱制度保持相对的稳定。监狱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尚未解决好的难点问题,赔偿、威慑、监禁及康复等模式都曾盛行一时,正如伊莎贝尔·伦尼评价的那样“今天采用了,明天即被抛弃,后来再次被发现,再次被采用,还象昨天没有一样”。现在许多人将当代中国监狱制度的沿革割裂开来,单纯认为是伴随中国革命产生发展起来的,从苏维埃时期到建国初期,再到改革开放,不断自我完善和进步。这是监狱制度发展的主线,但我们切不应忽视两个重要过程,一个就是清末民初监狱改良接受西方监狱制度所代来的中国近代监狱制度的深刻变革,它对封建专制制度下中国监狱转型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我们今天监狱的少数具体做法也并不比那时更具理性。另一个就是“文革”时期监狱的存在。十年动乱监狱受到很大冲击,但监狱的运行却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反面凸显监狱在复杂的政治环境下如何面对的问题,这对现在国家对监狱的要求,监狱如何执行,具有启发意义。回顾历史,展望未来,监狱要体现国家意志而又要彰显独立、公正、有序的意识。有三种倾向须引起我们特别关注:监狱的基础理论研究应当在学术领域展开,应当更加系统和深入,但不应将基础研究尚存争议的问题带入监狱工作实际,也不应将应用研究尚不成熟的方式方法盲目推广,如果那样做,不但无助于监狱管理水平的提高,还有可能造成基层的无所适从和思想混乱;监狱工作的法制化不应仅局限于制度建设本身的完善和执行,一些同志认为监狱工作事事有章可循,人人按章办事,一切工作就好办了,不能否认制度的基础性作用,但监狱工作中充分发挥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往往比什么都重要,况且并不是什么内容都能写到纸上,把复杂的人的改造工作简化成机器工作是过于天真的想法,也是要碰壁的;在学习、借鉴西方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矫治手段时,不能忽视中西方社会制度、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中体西用”、“全盘西化”、“维护传统”等中西交流的争论近百年就从没停止过,在“为我所用”的指导思想下,我们应更注重实际效果,而不是贴上种种“科学化”的标签。
健康积极的心态。监狱工作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不为不是“不作为”或“消极等待”而是指:不突破现有法律法规的制度安排、不超越社会发展的客观阶段。许多人对此提出反对意见,主要是从法律的滞后性状况、改革的创新性要求、监狱可持续发展目标角度认为需要监狱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推进狱制改革,否则就是“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甚至被扣上“反对改革”的大“帽子”。确实,在监狱工作的方方面面需要我们深化改革,但应当改革的是由监狱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哪些可以调整,哪些不可调整,这应该是条起平线。监狱的使命是矫正罪犯,目的是使罪犯的再社会化,从这个意义上讲,不改革就没有出路。美国学者拿破仑·希尔曾做过一个实验,他问一群学生:“你们有多少人觉得可以在三十年内废除监狱?”引来的却是一片笑声,大家一致摇头,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事。他又认真的说:“假设可以废除,我们该怎么做?”一群人热烈讨论起来,最后一共提出78种构想。这个实验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如果我们坚定“罪犯是可以改造的”那么我们才有可能寻找出更多有效的矫正办法。其实我们在罪犯的教育和再社会化上做的远远不够,教育投入、教育时间、教育普及面、教育个别化、教育针对性、教育的实用性等是一个软肋,教育对于罪犯来说还是一个“奢侈品”。我们应当在监区、分监区层面大力倡导罪犯教育改造上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技术的创新实践,不是停留在一般空洞的口号上,不是停留在灌输、启发、触动式范围内。而在罪犯的再社会化上,我们以为服刑人员做了些什么,又准备做些什么?
社会的浮躁之风蔓延在我们周围,监狱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时时提醒着我们一切都需脚踏实地的去努力,没有一个宽广的胸怀和正确的心态,很难说“我们会做得更好”。
最近在“监狱文化论坛”上看到一篇由原服刑人员写的反映狱内生活的文章《真实的女子监狱体验》,文中和跟贴者对监狱流露明显的失望情绪。事实上,监狱从来都处于“风口浪尖”,倍受责疑,古今中外概不能免,作为监狱工作者,面对一些责难,应保持怎样的心态?
理智平和的心态。大家都知道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刑事制度的重要一环,再往大一点说,是国家治理方式中的正常制度安排。“犯罪价值论”和“社会控制论”认为,犯罪与社会控制程度密切相关,在一个时期是犯罪,在另一个时期可能就是合法行为,甚至是值得赞许、鼓励的行为,就是一般刑事案件犯罪本身也会对社会起到缓冲或削解尖锐矛盾的作用。这不是犯罪有理论,而是客观面对犯罪现象。既然监狱扮演的是“黑脸”形象,在某些地方就不可能让罪犯感觉公正。比如:刑事法律制度调整,现在不是犯罪而过去已判服刑人员;对案情有疑义而不断申诉的服刑人员;误判入狱的服刑人员;包括对罪犯服刑期间种种个人权利的限定等等。由此产生的各种非议针对的是监狱,但更准确的说是针对法律制度,监狱本身没有说服解释的义务也不应该就此妥协,或受舆论的左右。作为监狱最重要的要体现法律的强制力和亲和性,有强制力带来的负面作用与监狱执行无关,而亲和性恰恰是监狱需要改进工作的主要内容。比如,服刑人员不认罪情况较多,在现有的评价体系中,认不认罪是判定罪犯改没改造好的基本前提,但我们又说罪犯有申诉的权利,既然他有这个权利,那他说自己没罪或轻罪重判就不应当认定是“反改造”并采取歧视性措施,相反还应该保护罪犯申诉的权利,为他提供申诉便利。这和监狱强制行使管理权,罪犯必须服从管理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偏偏强调强制力或亲和性都容易出想偏差,为什么我们在“三象”和“人性化”管理上存有争议,并不是“三象”和“人性化”本身有问题,而是往往走向极端,重视了亲和性弱化了强制力,而更多的时候则是偏重于强制性,弱化亲和性。
稳健客观的心态。我们处于社会深刻变革的时代,监狱制度也在发生着急速的变化,但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性必然要求监狱制度保持相对的稳定。监狱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尚未解决好的难点问题,赔偿、威慑、监禁及康复等模式都曾盛行一时,正如伊莎贝尔·伦尼评价的那样“今天采用了,明天即被抛弃,后来再次被发现,再次被采用,还象昨天没有一样”。现在许多人将当代中国监狱制度的沿革割裂开来,单纯认为是伴随中国革命产生发展起来的,从苏维埃时期到建国初期,再到改革开放,不断自我完善和进步。这是监狱制度发展的主线,但我们切不应忽视两个重要过程,一个就是清末民初监狱改良接受西方监狱制度所代来的中国近代监狱制度的深刻变革,它对封建专制制度下中国监狱转型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我们今天监狱的少数具体做法也并不比那时更具理性。另一个就是“文革”时期监狱的存在。十年动乱监狱受到很大冲击,但监狱的运行却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反面凸显监狱在复杂的政治环境下如何面对的问题,这对现在国家对监狱的要求,监狱如何执行,具有启发意义。回顾历史,展望未来,监狱要体现国家意志而又要彰显独立、公正、有序的意识。有三种倾向须引起我们特别关注:监狱的基础理论研究应当在学术领域展开,应当更加系统和深入,但不应将基础研究尚存争议的问题带入监狱工作实际,也不应将应用研究尚不成熟的方式方法盲目推广,如果那样做,不但无助于监狱管理水平的提高,还有可能造成基层的无所适从和思想混乱;监狱工作的法制化不应仅局限于制度建设本身的完善和执行,一些同志认为监狱工作事事有章可循,人人按章办事,一切工作就好办了,不能否认制度的基础性作用,但监狱工作中充分发挥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往往比什么都重要,况且并不是什么内容都能写到纸上,把复杂的人的改造工作简化成机器工作是过于天真的想法,也是要碰壁的;在学习、借鉴西方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矫治手段时,不能忽视中西方社会制度、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中体西用”、“全盘西化”、“维护传统”等中西交流的争论近百年就从没停止过,在“为我所用”的指导思想下,我们应更注重实际效果,而不是贴上种种“科学化”的标签。
健康积极的心态。监狱工作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不为不是“不作为”或“消极等待”而是指:不突破现有法律法规的制度安排、不超越社会发展的客观阶段。许多人对此提出反对意见,主要是从法律的滞后性状况、改革的创新性要求、监狱可持续发展目标角度认为需要监狱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推进狱制改革,否则就是“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甚至被扣上“反对改革”的大“帽子”。确实,在监狱工作的方方面面需要我们深化改革,但应当改革的是由监狱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哪些可以调整,哪些不可调整,这应该是条起平线。监狱的使命是矫正罪犯,目的是使罪犯的再社会化,从这个意义上讲,不改革就没有出路。美国学者拿破仑·希尔曾做过一个实验,他问一群学生:“你们有多少人觉得可以在三十年内废除监狱?”引来的却是一片笑声,大家一致摇头,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事。他又认真的说:“假设可以废除,我们该怎么做?”一群人热烈讨论起来,最后一共提出78种构想。这个实验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如果我们坚定“罪犯是可以改造的”那么我们才有可能寻找出更多有效的矫正办法。其实我们在罪犯的教育和再社会化上做的远远不够,教育投入、教育时间、教育普及面、教育个别化、教育针对性、教育的实用性等是一个软肋,教育对于罪犯来说还是一个“奢侈品”。我们应当在监区、分监区层面大力倡导罪犯教育改造上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技术的创新实践,不是停留在一般空洞的口号上,不是停留在灌输、启发、触动式范围内。而在罪犯的再社会化上,我们以为服刑人员做了些什么,又准备做些什么?
社会的浮躁之风蔓延在我们周围,监狱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时时提醒着我们一切都需脚踏实地的去努力,没有一个宽广的胸怀和正确的心态,很难说“我们会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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