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养院内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鉴于云南省交通休养院职工队伍年龄老化,不适应一线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应广大职工强烈要求,根据云人工[2003]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找文章到☆大☆秘☆书☆网(http://www.damishu.cn)一站在手,写作无忧!]第二条 云南省交通休养院职工提前退休(内退)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条件:
(一)适用对象:云南省交通休养院下属的交通宾馆、昆明金色港湾经贸有限公司(休养院基地)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工、长期合同工。
(二)条件:
1、男职工:年龄满50周岁;
2、女职工:干部年龄满45周岁;工人年龄满40周岁;
第二章 提前退休(内退)的办理机构及办理程序
第三条 提前退休(内退)的办理机构:云南省交通休养院综合办公室、交通宾馆、休养院基地,为休养员院职工提前退休(内退)的办理机构;
第四条 提前退休(内退)的办理程序:
(一)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云南省交通休养院的职工,因本人年龄偏大,在服务一线无适合的工作岗位,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经交通宾馆或休养院基地审批后,上报云南省交通休养院综合办公室。
(二)休养院综合办公室经审核无误后,报中共云南省交通休养院总支委员会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提前退休(内退)享受的政治、经济待遇
第五条 提前退休(内退)人员,享受同职(级)的正式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
第六条 提前退休(内退)人员的经济待遇:
(一)以达到云人工[2003]10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工龄)时的退休工资为基数(M),办理内退时,与云人工[2003]10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工龄)每相差一年,减少5%的退休工资;
(二)提前退休(内退)工资(S)计算公式:
S=[1—(N×5)%]×M (N为提前内退的周年数)
第四章 提前退休(内退)人员达到
正式退休条件时的相关待遇
第七条 提前退休(内退)人员,对外在内退期间被视为单位在职编制职工,当达到国家、云南省规定的《现行的为云人工[2003]10号文件》正式退休条件时,按现行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办理提前退休(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因违法造成的法律、经济责任自负,与单位无关,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休养院依法开除工职,取消相关政治、经济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云南省交通休养院综合办公室制定,报交通厅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本实施方案由云南省交通休养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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