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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应该纳入国民教育行列

发布时间:2021-12-07 15:28:26 | 来源:网友投稿

    [找文章到☆大☆秘☆书☆网(http://www.damishu.cn)一站在手,写作无忧!]未成年犯是由于犯罪前所处的教育环境恶劣,接受引诱,形成恶习,法制观念淡薄,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与正常成长的少年相比,他们的心灵受到一定的扭曲,对自己的前途丧失信心。但这些孩子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没有完全形成,他们和其他孩子一样仍处于长知识、长身体、学做人的阶段,要通过教育来进行挽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所有青少年都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第三十九条上还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也规定:“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十三条规定:“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实践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双重任务的实施,需要有司法部门和教育部门双重领导体制来保证。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监狱的封闭状态,教育行政部门没有将这部分人群实施义务教育纳入地区的总体规划;对这类教育的投入,办学条件的改善,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地方政府也未承担责任。监狱在教育方针、教育计划、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的考核等一切属于国家教育部门管理范畴的政府行为,都难以得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评估。所有这些都制约了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的正常开展,妨碍了双重任务的完成。犯罪的青少年,正处于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如果在服刑期间未能在劳动改造的同时实施义务教育,使他们学好文化、学好技术,将来重返社会,就不能与社会衔接,必然带来严重的后果。

以江西省少管所为例,其负责对全省的未成年犯进行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进行了大量努力,成立了“江西长菱启明学校”。我自1983年起,兼任这所学校名誉校长已有20年。亲身所见,这所学校设立了小学部及初中部,但只开设了语文、数学两门课,初中生所需学的物理、化学、外语、生物、历史、地理等课程均未开设。负责文化教育的老师也从未进行过在职培训。由于长期没有专项教育经费投入,教学条件无法得到改善。省教委没有将它纳入全省普九工作总体规划,对该校的教育投入、师资培训、教学质量考核等等管理范畴的政府行为均没有进行。

因此,针对未成年犯的教育问题,我提出以下建议:
1.理顺少年管教所实施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实行以省司法厅为主,教育厅参与领导的体制。司法厅通过监狱全面负责罪犯的生产劳动、思想改造,监狱管理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等全部任务;省教育厅则参与领导对未成年犯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将未成年犯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行列的总体规划的管理轨道。

2.各地对未成年犯实施义务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义务教育的教育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和教材结合监所的实际完成最基本的教学要求。经考试合格,发给教育部门的毕业证书和劳动部门发给的技术等级证书,承认其学历。少年管教所要主动争取教委的领导,以取得支持。要将对未成年犯义务教育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开展情况定期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质量的考核和检查,使这一工作形成制度。

3.省司法厅、教育厅应共同加大对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包括每年拨付一定数量的义务教育事业经费、返回一定比例的教育附加,教育附加用以改善校舍,充实教学实验设备。努力创造条件达到国家对教育提出的标准和要求。省教育厅还应在有关计划安排、参加会议、阅读文件、沟通信息、交流经验,要为教师队伍的培训、教学经验交流,开展教研活动提供便利。

4.全社会都要关心这部分走入歧途、曾经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少年。要组织劳动模范、老红军、老干部、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参与对其教育。社会要为他们重新走上社会创造必要的条件,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化破坏力量为建设力量,共同做好他们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5.建议司法部和国家教育部联合开展一次全国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状况的调查,摸清各地的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健全国家的义务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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