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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厂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8 15:18:08 |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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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
为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休假管理而制定。
适用范围
l   凡公司员工均适用本规定中法各种休假(特殊注明除外)。
一、 休假程序
1、 员工休假须填写(到行政部领取)相关申请表格,办理相关休假手续,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交行政部备查,方可离岗休假。
2、  除法定假、工伤假外,事假、病假、丧假均应提前至少一天提出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须本人用电话向本人直属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能休假,并于事后两日内到行政部补办相关手续;长病假、婚假、产假、年假等应提前至少一月办理申请手续。
3、          销假手续及相关证明文件应在假期结束后两日内交公司行政部人力资源主管处备案,以统计考勤及计算相关薪资,否则按旷工处理,任何休假均不得与加班相抵消。
4、          给假权限:      公司主管领导

部  长

科工长

员  工
二、     法定假

全年共计10天,薪资照常支付

1、          元旦(1月1日)

2、          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          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

4、          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5、          如国家政策有调整,则遵循国家政策

三、     年  假

1、          休年假时间的计算不包括法定假日。

2、          年休假天数结算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得累计。

3、          未用完的年假,视为自行放弃,无任何补偿。

4、          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无故超假的,将作为旷工处理。

5、          事假累计超过10天;病假累计超过两周;旷工1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带薪年假。

6、          受行政记过以上重大处分的,取消当年的带薪年假;对个别工作表现不好或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各部门部长(经理)有权取消其当年的带薪年假待遇,并上报人力资源主管备案。

7、          休年假以不妨碍工作进度为原则,员工休年假期间,如公司有紧急事务时,需其随时销假上班,员工不应无故推辞,但员工可保留其剩余假期并另申请年度休假的权利,但不得跨年度。

8、          年休假是公司给予员工每年一次性休假的福利形式,不得作病假及临时请假的变通。

四、     事  假

1、          员工如有私事必须亲自处理,可申请事假。

2、          事假系无薪假,公司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员工休事假。

3、          给假权限

3.1         普通员工

3.3.1 二日之内者,由工长、部长级领导审批。

3.3.2 二日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3.3 工长、部长级领导在一个月内对同一普通员工批准权限为2次,2次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2         科(工)长级员工

3.2.1二日之内者,由部长级领导审批。

3.2.2二日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2.3部长级领导在一个月内对同一科(工)长级员工批准权限为2次,2次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          事假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如遇有休息日、节假日的予以剔除。

5、          临时员工一年累计事假天数达到两周或单次请事假超过一周的,视为自动离职。

6、          正式员工一年累计事假天数达到30天的,视为自动离职。

7、          事假扣资的计算方法:

       基本工资/当月应工作天数(小时)×事假天数(小时)

五、     工伤假

员工经确认为工伤的,有关假期及待遇根据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六、     病  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者,可申请病假。

1、          员工休病假,需出具市级医院开具的假条(附病情报告),并经公司认定。

2、          超出核准病假天数,未补假的视同旷工处理。

3、          凡经发现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经查属实,予以辞退处理。

4、          病假扣资的计算方法:

基本工资×70%/当月应工作天数(小时)×病假天数(小时)

5、          连续病假休假达到30天以上(含休息日、节假日)的正式员工转入长病假程序,临时员工予以辞退。

七、     长病假

连续病假休假达到30天以上(含休息日、节假日)的正式员工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向公司申请进入医疗期,并出具市级医院的证明、病历、化验单等相关就医材料作为依据。

参照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公司医疗期的期限。

1、          医疗期的规定

1.1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从2001年11月20日开始算起)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1.2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从2001年11月20日开始算起)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3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

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          医疗期内发给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          医疗期内按市社平工资的60%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养老、医疗保险个人部分个人承担,医疗期内不再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他待遇也不再享受。

4、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的员工,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5、          长病假包含休息日、节假日。

6、          员工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公司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又请病假的,则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八、     婚  假

公司的正式员工本人结婚者可申请婚假,婚假休假期间薪资照常支付。

1、          婚假休假天数(以领取结婚证为准)

1.1         男员工年满25岁前结婚 有薪婚假 3天。

1.2         男员工年满25岁后结婚 有薪婚假 7天。

1.3         女员工年满23岁前结婚 有薪婚假 3天。

1.4         女员工年满23岁后结婚 有薪婚假 7天。

2、          婚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3、          婚假休假的员工当年不享受年假待遇。

4、          申请婚假时必须出示本人结婚证原件,并将结婚证复印件附于请假单背后。

5、          婚假必须一次休完,不能分段申请,分段休假。

6、          婚假休假待遇只限一次。

九、     产  假/护理假

公司的正式员工可申请产假/护理假

1、          产假员工根据《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享受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员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包含节假日和公休日)工资。享受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护理假工资的员工在休假期间公司将不再发给任何工资。

2、          男职工在妻子(计划内)生育时可享受7日(包含节假日和公休日)有薪的护理假,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员工享受两周无薪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按事假计算。

3、          产假/护理假休假的员工当年不享受年假待遇。

4、          产  假/护理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一次性未休完的视同作废。

5、          经公司批准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员工,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经发现,立即予以辞退。

6、          产假所涉及的假期,均包含节假日和公休日,即遇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顺延。

7、          产假休假时限已到但因个人原因还需要休假的按长病假论并执行长病假规定。

8、          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违反有关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生育需要休假的,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

9、          产假休假期内按市社平工资的60%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部分由公司承担,个人部分费用由休假员工个人承担,休假期间不享受公司其他一切待遇。

10、     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由公司为其办理申领手续,申领员工必须于分娩、流产、引产后30天内主动向行政部人力资源主管上交申领所需资料,由人力资源主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11、     如未按时提供上述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而造成的的一切后果由员工自负。

12、     以上就医必须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孕检),医疗费用由参保员工个人垫付。

13、     公司不保留产假员工原工作岗位,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公司根据当时具体经营及生产条件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如无岗位可安排则进入公司人事待岗人员库,与其他待业、待岗员工平等竞争就业机会。

14、     关于生育保险支付的不明事宜,到行政部人力资源主管处咨询

十、     丧  假

公司的正式员工直系亲属去世时可申请丧假,丧假休假期间薪资照常支付。

父母、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可申请有薪丧假3天(包含节假日和公休日)。

十一、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按本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十二、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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