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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08 15:19:23 |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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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和人防工作对象造成损害与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人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及时、准确、公正、公开;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四)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办理或越权决定某些事项,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损害的;

    (二)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对申报事项错批、错报或漏批、漏报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四)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工作对象,对应办事务拒不办理或不办的;

    (五)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错办的;

    (六)其它人防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行贿受贿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二)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其曲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造成执法过错后,拒不改悔,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消除影响,不采取补救措施、销毁证据逃避责任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积极主动清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  过错追究责任的种类: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视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l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执法过错行为,由人事、纪检、行政执法办公室依法调查属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十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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