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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反腐倡廉及清官的故事

发布时间:2021-12-09 15:48:31 |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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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重典治吏”与当代反腐败斗争

贪污腐败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问题,自从文明社会诞生以来就一直困扰着人类。倡导为政清廉,惩治贪污腐败是中国历代王朝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反贪立法的着眼点,由此形成了我国古代丰富的反贪法律史料。其中,尤以明太祖朱元璋的“重典治吏”对我们今天反腐败斗争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措施

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总结了元朝败亡的教训,认为纲纪废弛,官吏放纵,从而激化了阶级矛盾,导致了农民大起义,这是元王朝崩溃的主要原因。为此,他极力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用重典惩治“奸顽”。他曾说:“从前我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恨透了。如今要严立法禁,凡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的,决不宽恕”。基于这样的认识,“重典治吏”成为明代特别是明初为政、立法的指导思想。

朱元璋认为吏治腐败是严重弊病,“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因此,明初治吏的重点在于惩治贪官污吏。“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大明律》沿用了唐律“六赃”的规定而略有改动。“明六赃”为: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以“监守盗”取代唐律“受所监临财物”而正式列人“六赃”,说明明律加强了对主守官吏凭借职权侵吞国家各项钱粮之类贪污犯罪的惩罚。其他如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坐赃也是为惩治赃官而设置的罪名。《刑律》为《大明律》的主体部分。其中专设了“受赃”门,规定犯“枉法赃”,官“八十贯,纹”,吏“一百二十贯,绞”。犯“不枉法赃”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同时规定:“凡监临官吏挟势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取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若是执法御史及督抚这类的“风宪官吏”犯赃,加二等治罪。犯赃官吏,官除名,吏罢役,永不叙用。至于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的贪污行为,明律规定“并赃论罪”,并于犯官右小臂刺“盗官钱(粮)”字样,耻辱终身,赃四十贯处斩。明律对官吏索贿也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此外,明律还规定了对负有监察之责的都察院、监察道、在外按察的御史之官贪赃枉法的,要加重处罚。

为了对贪官形成更大的威慑力量,明太祖朱元璋大量滥用律外重刑,刑罚手段令人发指。他下令各州县设立“皮场庙”,在众人围观之下活剥贪官的皮,然后实之以草,制成人皮草袋悬挂在官府门前,以示替戒。有人统计,仅《明大浩》载有案例的156个条目中,治吏者有128个,其中惩治贪赃官吏者占43个;多属于“株连人数多,且道杀最厉害的案件。”《明大浩初编》规定,官吏“贿路出人,致令冤者不伸,枉者不理,虽笞亦坐死”,《大浩三编》规定,官吏受赃而纵囚徒者,“本身处以极刑,络没家产,人口迁于化外。”此外,明太祖朱元璋还允许人民对“巧立名目,害民取财”的省、府、州、县官吏,“连名赴京状奏’,力图借民众力监戒和惩治贪官。洪武年间,仅贪污秋粮一案,贪官“系死者,数万人”。为加强监察杜绝贪奸之路,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五年把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负责纠察百官并随时检举弹劾。朱元璋还设立巡检司和锦衣卫,遍布全国各地,广布耳目,访察贪廉,要求百姓举报,从而使一大批贪官受惩。朱元璋严惩贪官污吏不分亲疏,他下令凡贪官污吏都要治罪,不容宽待。明初有人检举他的侄儿朱文正违法乱纪,朱元璋立即罢他的官。他的女婿驸马都尉欧阳伦,出使办事时私贩茶叶,朱元璋下令依法把他处死。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政策对肃整吏治、缓和社会矛盾、恢复发展经济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朱元璋“重典治吏”的弊端

尽管朱元璋的重典治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依托王权与专制制度,严法整治贪官赃吏,只可收一时之效,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明代虽有完备的廉政法制,还有系统的监察制度,但是,推动整个政治体制运作的最高权力(皇权)却不受任何制约。所以,廉政建设往往无法摆脱失败的命运,腐败的滋生蔓延也就成为必然的事情。清代学者赵翼对宋代惩治赃吏的总结同样适用于明朝。赵冀说:宋太祖的严法治赃吏,到太宗时,“法令犹未弛”,但已出现“骶法(枉法)曲纵”的现象;真宗时,则“比国初已松弛矣!”到了理宗时,“已为具文,而官吏之睃削如故也。”总之,越是到后期,越是不能贯彻反贪立法的基本精神,越是不能惩治贪官污吏,社会也就越黑暗,这就是封建社会历代王朝的通病,无一例外。因此,“重典治吏”可能会在一时起到一定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起初的威慑作用大大削弱,而且随着既得利益阶层的增多,反对者或明或暗地予以抵制,最后只好不了了之。正如朱元璋哀叹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王亚南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中曾说:“中国一部二十四史,其实是一部贪污史”,可见贪官污吏的普遍性与廉吏的稀少。不仅如此,“重典治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官吏对朝廷离心离德,对重刑诚惶诚恐,大大挫伤了官吏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表现为士人不愿入仕,影响了选拔官员的质量,正如洪武年间刑部尚书杨靖所说:“今天下有司,乃有累年稽缓者,致使案牍山积,庶务不清。”

从刑法价值评判,“重典治吏”的弊端在于,为了达到惩治腐败的功利目的,盲目使用刑罚,不区分犯罪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都施以重刑,丧失了刑法的公正价值,违背了罪责性相适应的刑法的基本原则,以致陷入重刑主义误区。这样不仅不能达到惩贪治吏的目的,还有可能使初犯与偶犯者无回头之路,逐步滑向犯罪的深渊。

三、“重典治吏”对我国廉政建设的借鉴意义

以史为鉴,在现代条件下,如何真正做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强调依法行政,成为廉政建设的首要内容。“重典治吏”不能真正奏效的根本原因在于封建专制制度的局限性。我们党的十五大做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大决策,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理解,在于坚持与时俱进,保证党的先进性,保持执政为民的本质。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进一步发挥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坚持和改进党的领导,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其次,必须在以坚持“罪责性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惩罚力度,重点打击经济犯罪。我们要总结“重典治史”的历史经脸,加深对腐败现象危害性的认识,加重对腐败行为的刑事、经济处罚。以贪污、受贿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腐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它不但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阻碍和破坏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发育,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它还污染了社会风气,败坏了社会道德,腐蚀了干部队伍,破坏了民主法制建设,严重损害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有鉴于此,邓小平在提到如何处理干部腐败案件时指出,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办。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我们要以廉政法律法规为依据,借鉴明代对贪官严刑重惩的历史经验,加重对腐败官员惩罚的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键康发展。

最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现象的产生与泛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重要一点是公职人员在主观上丧失了正确的人生观、理想观和道德观,道德的堤坝一旦溃决,就无可挽救地滑向犯罪的深渊。同时,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法治国”的决策与执行主体,他们的整体道德素质对依法治国伟大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新时期国家公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的逐步深入对在公职人员心中构筑一道防腐倡廉的防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锯木皇帝”的教训

646年前的某个秋日,在中国元朝皇都的内苑海子(湖泊)上,缓缓驶来了一艘巍峨绮丽的大型龙舟。但见它首尾长120尺,宽20尺,前甲板布设着暖阁、穿廊、瓦帘棚,后甲板高耸着“吾殿楼子”。整座龙舟五彩金妆,仅用了24名水手便操纵自如。船在行进当中,龙的头、眼、口、尾皆栩栩而动,最前端伸出的两只龙爪,还能灵活地张合抓挠、拨浪劈波,直看得海子周围那班百官宫人一个个瞪目结舌,惊异万般。

这艘龙舟的设计者与总工程师不是别人,正是当时元朝的举国第一人:元惠宗妥?帖睦尔。这位14岁登极的皇帝,素好锯木弄锛,一手“匠作功夫”煞是了得。《元史》上说他不但经常在深宫内院制巧构奇,“造作不已”,而且喜欢“亲画屋样”,替近卿幸臣设计住宅。又唯恐民间的工匠看不懂自己画的图纸,还常常脱了龙袍,“削木营榫”,做成建筑模型:尺寸之间,“栋梁楹槛,宛转皆具”,其“精巧绝出”,就连朝廷“将作院”(掌器物营造)的顶级匠师也往往慨叹弗如。天长日久,随着京城里一幢幢蔚为壮观的“御制”豪宅拔地而起,妥?帖睦尔“鲁班天子”的声名也遐迩播闻了。

无独有偶。明朝的熹宗朱由校,亦“好亲斧锯髹漆之事”,乃至“积岁不倦”而成“鲁班天子”。他在位7年,恐怕很少有几天不“手近斧斤,朝夕修制”的。他又有个怪脾气,干木活时总要弄得神秘兮兮的,“非素宠幸,不得窥视”。据说,朱由校曾仿照乾清宫的式样翻制过一件“微缩版”,虽高不盈4尺,却曲尽其纤,精妙酷肖;又亲自督工盖起5间“蹴圆堂”,辟为内廷嫔妃们玩球游艺的室内俱乐部。大约这位才22岁的年轻皇帝,还想再实际检验一下自己那些木工产品的商业价值,曾经有次叫太监悄悄地把一幡八扇型小屏风,拿到宫外市面上去出售,上面有他“御雕”的“寒雀争梅图”。结果,卖得1万两银子的好价钱,足证其手段不虚。

在中国封建时代,运斤执斧,锯木镌凿,从来是为一般士大夫所不齿的“末技”、“鄙业”。而元惠宗、明熹宗这两个皇帝,尽管贵居“万乘之尊”,对之竟乐此不疲,自甘下贱,成了中国有史以来由秦至清220多个皇帝中几乎绝无仅有的人物,这,或许可以算得是“难能堪嘉”了。难怪当年朱元璋灭元之后贬责:“诚所谓作无益而害有益矣”!

据《续资治通鉴》记载,就在元惠宗为他的那艘龙舟斧锯之际,“京师是岁大饥,加以疫疠,民有父子相食者”。而此前3年,刘福通等“红巾军”早已遍地揭竿,席卷南北;此后又不过10多个春秋,这个妥?帖睦尔便被势如破竹的明军吓得惶惶然漏夜逃出京城,亡命漠北,“使元朝在中国历史里成为一个被驱逐出境的朝代。”

而那个明熹宗呢,受他宠信的巨奸魏忠贤,常常瞅准其“引绳削墨”、木工玩得最起劲的时候去“奏事”。朱由校厌烦了,居然荒唐地声称:“朕已知悉,汝辈好为之”。魏忠贤遂“恣威福惟己意”,操纵了东厂、锦衣卫一帮鹰犬横行霸道,令忠良残虐罹祸,百姓“亿兆离心”。明王朝腐烂到这步田地,其“忽喇喇似大厦倾”,当然也就无可避免了。

清代廉吏于成龙

于成龙(1617-1684年),山西永宁人,顺治十八年入仕,康熙二十三年逝于任上。为官二十四年,廉名传天下,康熙帝曰:“咸称居官清正,实天下廉吏第一”,是中国历史上的著名清官。

顺治十八年,于成龙授罗城知县。柳州罗城,地处万山丛中,偏僻荒凉,少数民族杂居,世代械斗。于成龙至罗城县时,居民仅六家,县衙草屋三间。他“插棘为门”,“累土为几”。后诸仆死逃殆尽,成龙“万里一身,生死莫主。夜枕刀卧,床头树一枪以自防”。他殚精竭虑,肃清匪盗,数年,罗城大治。

罗城民众怜悯于成龙独身一人滞留南疆,晨夕环集问安,并叹其度日过于清苦,间敛些微金钱跪进,以供其盐米等生活费用。成龙微笑答谢:“我一人何须如许物,可持归易甘旨奉汝父母,如我受也。”民众皆怏怏持去。罗城民众得知于成龙家人自北方来探视,大喜,“奔哗庭中”,言于公家人来,“好将物安家去”,又馈赠金钱。成龙含笑答谢说:“此去吾家六千里,单人携货,适为累耳。”挥手令去,民皆伏地饮泣,成龙亦为之感泣。

于成龙在回顾罗城七载生涯时说:“日二食或一食,读书堂上,坐睡堂上,首足赤露、无复官长礼。夜以四钱沽酒一壶,无下酒物,快读唐诗,痛哭流涕,并不知杯中为酒为泪也!”其苦可知,其情可想。因成龙治绩斐然,康熙六年晋升为四川合州知府。

于成龙后历任武昌知府、福建按察使、直隶巡抚,都是励精图治,竭心尽力,廉洁奉公,政绩斐然,在为官之地都留下了极佳的口碑。辞别罗城时,父老遮道呼号:“耶今去,吾侪无天矣!”竟追送数百里,痛哭而返。离黄州赴福建时,“民遮送至九江,凡数万人,哭声与江潮相乱”。得民心如此,古史罕见。

康熙二十年,于成龙受命为两江总督。成龙受命之日,即自直隶启程,直赴江宁,与幼子租驴车一辆,各袖钱数十文,自投旅舍,从未烦扰沿途府县。将抵江宁时,官吏畏其严明,出城远迎,至黄昏时犹不见人影。正在惊疑打探之际,逻卒来报,新总督早已单车入府了。

于成龙到任后,断然拒绝居住为他装修一新的府第,拒受礼品,谢绝接风洗尘之宴会,江宁为之震动。

于成龙就任两江总督,颁发《兴利除弊条约》,在条约中他郑重声明:“本部院下车清介自持,誓不受属员一毫馈送。”

于成龙总督江南,虽身为封疆大吏,但喜接民众,了解下情,绝少官僚习气。他平时生活俭朴,每天只食用粗米、青菜,江南人呼为“于青菜”,遇灾荒之年,“屑糠杂米为粥,举家食之。”还以此招待客人,并说:“如法行之,可留余米赈饥民也。”

康熙二十三年,成龙病逝于任上。将军、都院察看他的遗物,“见床头敝笥中,惟绨袍一袭,靴带二事,瓦瓮中粗米数斛,盐豉数器而已。”于成龙去世后,“民罢市聚哭,家绘像祀之”。廉名遂传天下。■

古代的“官倒”

历史上,不少皇帝都指使手下的太监或官吏经商开店。这些皇家店铺资金雄厚,货源充足,不交税赋,经营起来无所顾忌。汉代以来,官倒历朝相沿,成为“剪不断、理还乱”的一种历史现象。据史料记述,官倒的手法大略有以下几类:

一是仗信息之先,囤积居奇。隋炀帝时,“每急徭卒赋,有所征求,长吏必先赋买之,然后宣下,乃贵卖与人,旦暮之日,价盈数倍,衰刻征敛,取办一时。”一次,朝廷征用羽毛,“朝命夕办,百姓求捕,纲罟遍野,水陆禽兽殆尽,犹不能给,而买于豪富积蓄之家,其价腾踊。”元世祖时,官盐每引(400斤)价银15两,而“官豪诡名罔利,停货待价,至一引卖80贯(银40两)、京师120贯(银60两)。”

二是恃官府之威,欺行霸市。汉代官府采办物品实行“辜榷”,官倒者往往以这种买卖独占行为“障余人买卖,而自取其利。”隋文帝时,齐州刺史卢贲在“民饥,谷米踊贵”的情况下,“闭人粜而自粜之。”强买强卖之事时有发生。

三是假公务之便,夹带营私。唐代,“诸道节度使,观察使,以广陵当南北大冲,百货所集,多以军储货贩,列置邸肆,名托军用,实私其利息。”出使者也“或携资帛而往,贸易货物,规以为利”。

四是怙得宠之势,违禁牟利。隋文帝曾下诏禁酒以节粮,舒国公刘某却“使委赁屋,当垆沽酒。”北宋禁官吏贩鬻,而“近臣戚里遣人市竹木陇间,联巨筏至京师,所过吴渡,矫称制免算(假称上级指示免收税金);即至,厚结有司,悉官市之,倍收其直。”仅一次为王仁赡所举报,就有三司副使范某、户部判官杜载、开封府判官吕端等一大批官吏因此受罚。

我国古代两种“举报箱”

战国时的“蔽竹”

战国的“蔽竹”是我国有史以来设立的第一个“举报箱”。公元前403年,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李悝首先帮助魏文侯建立了举奸揭凶、惩污治吏的举报制度,并在人们不常到的街道设立“蔽竹”。所谓“蔽竹”,就是一只圆形的筒,长约尺许,上方有一个大约三寸见方的小口,以便检举人将写有揭发内容的竹简塞入筒内。李悝还把设立“蔽竹”的经验写进他的著作《法经》(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中。

武则天的“铜匦”

唐朝武则天执政时在宫中设立了“铜匦”,这就是唐朝宫内盛行的举报箱。铜匦,即铜制匣子。对于铜匦的设立,武则天曾下了一道专门圣谕,说她设立铜匦,是为了能听到人民的声音,使正义得到伸张。铜匦分设在宫廷东、西、南、北四个对称的方位,以取“四德卫央”之意。

据说武后经常让太平公主在暗处监视铜匦,以期得到真实的情报,避免出现执法违法的现象。武则天设铜匦本意在加强皇权,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反腐败的作用。

(据《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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