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办联合办案和大要案查处机制实施办法
按照《人民防空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规范我市人防市县联合办案和大要案查处机制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市人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日照市人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找文章到更多原创-(http://www.zqwdw.com)
一、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市县联合办案和大要案查处的指导和监督。
二、本办法所称人防市县联合办案和大要案查处机制,是指市人防办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日照市行政区域(含区县)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或者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三、对下述违反《人民防空法》行为,实行市县联合办案,由市人防办直接查处。
1、建设单位随意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的,由市人防办按照《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2、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市人防办按照《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和《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的: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四)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由市人防办按照《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4、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由市人防办按照《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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