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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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考核与责任追究工作,依据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方针,坚持分级考核、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办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及全体党员。
二、考核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核的对象为全体党员,检查考核内容为党员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中所承担的责任的执行情况。
4.办党组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并组织具体实施。
5.结合年度考核,集中对干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检查考核在自查基础上,采取听取报告、查阅资料、民主测评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坚持自查与检查考核相结合,重点检查考核与全面检查考核相结合。自查要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自查结果向考核组报告。
6.考核组对检查考核所得情况与日常掌握的情况一并加以综合分析,全面、客观地做出评价,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将其作为对领导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追究
7.党员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本细则实施责任追究。
8.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9.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按要求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按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或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责任范围内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没有廉政制度建设或有制度不执行落实,对上级明确提出的从源头治理的问题不结合实际采取具体治理、防范措施的。
(三)不对主管或分管的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或不按规定内容、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的。
(四)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的,或因处理不当、防范不力而发生问题的。
10.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年评选先进或授予有关荣誉称号的资格。
(一)不认真、不及时主动处理群众反映的情况和信访举报,已对正常工作造成了干扰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教不严,以致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三)不积极配合执法执纪部门查办案件的;
(四)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认真改正的。
11、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严重影响单位安定团结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三)在干部任免、资金管理、人防执法、基建投标或工程质量等方面因工作失误,或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问题,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12.领导干部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违法违纪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弄虚作假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包庇纵容的。
(六)由于管理混乱,造成失盗、失火、中毒等重大事故的。
凡有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理:
(一)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向组织检查、改正错误的。
(二)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针对存在的问题能够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干扰案件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问题的。
第十五条纪检组负责实施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
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对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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