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效率制度
为理顺工作程序,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防止部门间相互推诿责任,导致工作任务完成不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1、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公司员工及管理、辅助人员在本部门(系统)内报告工作或安排工作时,要遵循逐级的原则,即“逐级报告”、“逐级指挥(安排)”。严禁越级报告或安排。
2、任何人需反馈、举报问题时,可以向自己认为比较信任可靠的直接领导、间接领导、总经理、董事长中任何人反馈、举报。管理、辅助人员需要深入检查、了解工作情况时,须经得部经理、正科长的同意后给予统一安排;调查有关问题时,可以不受“逐级原则”的限制。
3、任何工作,制度或规定中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业务经办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制订工作计划或上级下达任务时必须有明确的时间,任何人在执行计划或命令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不能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必须在限定时间前4小时向上级复命,讲明不能完成的理由,由上级决定是否延期或给予处罚。上级下达的任务无具体时间的,在正常完成时间后4小时内,无论完成与否,必须将任务进展情况与上级汇报、沟通。
4、部门内部发生的问题,由部门负责人必须在4小时内做出处理,如不能处理或处理后无效果,必须在问题发生后4小时内向自己的上级汇报,由上级做出处理决定。
5、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作、沟通、配合按下列三种方式进行:
(1) 按正规程序。部门之间问题有正规程序的必须按程序进行,如程序受阻,发生问题的业务主管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将信息反馈给直接上级,直至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报部经理,由部经理在4小时内对违犯程序者按规定进行处理,无具体规定对其按失职、渎职处理。
(2)“口头协商”解决。部门之间问题无正规程序的,双方部门负责人认为“口头
协商”能解决的,可采取口头协商方式,但必须在24小时内使问题得到解决,否则由双方负责人承担一切后果。
(3)书面协商解决。部门之间问题既无正规程序,又不能口头协商解决的,由双方部门负责人互相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书面材料,共同签字后严格按约定内容执行。如一方违约,须承担为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违约方毁约不承担责任,受损部门须在4小时内持书面约定找双方的共同上级,由上级在4小时内做出裁定。
6、任何人干任何工作,上下级之间、相关联的同事、部门之间,必须互相沟通,遇到异常问题,随时通报,互相掌握情况,共同积极设法解决。
7、任何正常工作,找相关职责人员能解决的,找相关职责人员解决。找相关职责人员不能解决的,能直接找相关职责人员不能办妥解决的,直接找职责人员,且相关职责人员必须得到处理;如找相关职责人员不能办妥解决的或不受理的,逐级找其直接领导、间接领导,直至部门经理;如部门经理仍不能安排办妥解决或不接受的,找总经理决策。
8、以上规定如有违犯,每拖延一小时对责任人罚款XX元。属本部门内部的,由部门经理负责处理;属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由相关部经理负责处理;属部门之间的,报总经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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