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矿山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新途径
一、提高认识,全面做好矿山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
做好以外来农民工为主体的矿山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于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公众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矿山流动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把矿山流动人口管理纳入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指导方针,自觉摒弃带有歧视性和有失公平、公正的各种观念,牢固树立平等意识、人权意识、服务意识和公共意识,积极为他们在工作、生活、创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矿山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制。
(一)建立属地管理工作机制。政府要统一领导本地矿山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逐步建立政府指导、社会参与、部门配合、属地管理的矿山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二)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各部门、各行业要把流动人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加强部门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积极探索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有效机制。
(三)强化农村管理服务职能。管理服务工作要切实向社区延伸,积极开展房屋租赁、委托代理、信息采集、安全咨询、代收税费、调解纠纷、宣传教育以及劳务中介等服务工作。村应建立协管员队伍,协管员的报酬根据经济发展实际确定,由当地财政统一解决。
(四)建立企事业单位法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责任制。各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公安、人口、劳动保障等部门,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担负起本单位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责任。
(五)建立流出地乡政府管理责任制。流出地乡政府要加强对外出人员的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择业常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和遵纪守法意识。要加强对本地外出人员的登记工作,掌握基本流向,并及时将外出人员身份、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信息向流入地基层政府通报。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与用工量大的城市的劳务协作关系,积极开展定向劳务输出,提高人口流动的组织化程度。
(六)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流入地基层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团组织的作用,鼓励外出人员参与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增强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能力。积极支持在流动人口聚居区和用工单位建立各种服务协会。
三、齐抓共管,共同维护矿山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教育部门要逐步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加大经费投入。要安排一部分城市教育附加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取消其办学资格;依法取缔非法办学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帮助和指导。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继续整顿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开展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厉查处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严肃处理和取缔非法用工主体;严禁使用童工。对以非法手段坑害、欺骗求职者、非法使用童工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给予处罚。积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农民工投诉,及时立案,限时办结,并逐户检查农民工投诉举报的单位,及时跟踪调查处理。
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新疆自治区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建立房屋管理协调机制,采取条块结合形式,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部门要定期沟通协调,形成管理合力。
民政部门要按照《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推进规范化管理,特别要注意研究解决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跨省接送难,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处置难,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救助管理难等问题。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行为,妥善解决乞讨人员增多的问题。要加强对救助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救助管理的宗旨、性质、对象和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这项工作。
卫生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将外来儿童的免疫接种纳入全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体系,保障流动人口的健康。加强对餐饮、娱乐、食品加工等行业及从业人员的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人口部门要做好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的健康检查、计划生育宣传、生殖保健服务等工作,使育龄流动人口普遍受到人口知识、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积极为已婚育龄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公安部门要继续严格落实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积极开展暂住证核查和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工作,提高暂住户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率,通过暂住登记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的底数等情况,及时发现各类可疑人员,落实相应管理措施。加强对出租房屋、中小旅店、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车站、娱乐服务等场所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坚决打击抢劫、抢夺、盗窃等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犯罪活动。认真研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建立打击流窜犯罪、追捕逃犯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治安的防控能力。坚决清理整顿无照经营的网吧等,查禁黄、赌、毒,扫除社会丑恶现象。进一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取缔无照商贩、非法书刊和非法小广告,查处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的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行政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取消和清理针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政策,制定有利于流动人口务工、就业和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要取消各种不合理的行政审批、收费,规范办事程序,为外来人员办事、报案、投诉、求助提供方便。依法加大对各种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案件、事件的查处力度,指导其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经常性的信息交换、通报和协作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强化服务,充分发挥暂住证在矿山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作用。
要把暂住证作为流动人口享受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今后凡进入我省城市暂住的流动人口,凭暂住证可查询就业、社会保险、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可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可参加当地组织的各种劳动技能培训、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在科技成果申报、认定、奖励、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可参加当地的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评选活动;可报名参加当地组织的一切公益性活动,参加当地的工会或其他社团组织;持证人子女可按规定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收费与当地居民子女实行同一标准,随行的16周岁以下子女可享受当地计划免疫和传染病防治服务。
五、保证投入,建立矿山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精神,将涉及矿山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合理核定各地区、各部门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按照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为有关部门行使职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矿山流动人口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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