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聪”字四要素与路检路查
说起路检路查,有人说易,有人说难;易有易的理由,难有难的根据。
依我看,不易也不难,把咱们的一个汉字悟懂悟透,其实足矣够矣。这个字,有耳,有眼,有口,有心,是聪明的“聪”字。耳到,眼到,口到,心到,把一个“聪”字演绎得活灵活现。
路检路查作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作为事故预防工作中最直接最明了的一种措施,最需要的正是“聪”字的四要素。
一曰“耳到”。耳的功能是听。学会听,在交通安全管理中少不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前,要“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成语云:“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听,对于执法者来说是一项基本功,善于聆听更是一种美德。交警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是一对矛盾,当事人对交警给予的处罚能正确理解的为数不多,不少人明知自己违了法,但还要强词夺理,认为交警跟他过不去。这个时候,执勤交警就得忍住性子,认真地听,心平气和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及违法会导致的后果,切不可以暴制暴,以牙还牙。当然,当事人暴力阻碍交警执行职务的,另当别论。
二曰“眼到”。人生一双眼,看不到就会迷失方向。对于执勤交警来说,要有眼观六路的能力,要有开阔的眼神和眼界。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路检路查都始于“眼到”:发现来车,示意车辆靠边停放接受检查,查看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有无保险;查看车况,看是否是改装车、报废车、有其他安全隐患的病车;查看牌证,看是否属于假牌、假证、套牌。
“眼到”,对于交警自身的安全很重要。交警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穿梭于人海车流中,哪里有危险,哪里就有交警。如果在检查车辆时,不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和安全状况,没有警惕的眼神,就容易受到其他车辆的伤害,甚至失去珍贵的生命。血的教训,不胜枚举,不举例子倒罢,一举就令人心寒。
这足以说明,“眼到”是路检路查工作中最基本的要求。
三曰“口到”。路检路查,“口到”绝对少不得。执勤民警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时,要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交通违法属人民内部矛盾,当事人虽违反了道路交通规则,但人权和尊严不受侵害。对其尽告知义务,既是法律程序所规定,又是为的珍重当事人“口到”除了告知义务,还有宣传教育功能,让当事人明白依法、依清、依理的好处。
四曰“心到”。执勤交警的瞬间判断力和洞察力,是衡量“心到”的重要指标。道路上车来车往,成千上万,每车都查的话,不仅交警身体吃不消,更不符合《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的规定。该规则第四条第2款规定:“交通民警在上下行各为一条机动车道或者不分车道的公路上双向拦车检查时,应当间隔100米以上。禁止定点设卡和逢车必查。”
除法规要求“心到”以外,公安交警要有敏锐的政治嗅觉,清醒的政治头脑,在内心深处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这一层次的“心到”,显得尤为重要。
不同的事物往往有相同的哲理。耳到,眼到,口到,心到,组成汉字则“聪”,移植于路检路查工作中则“明”。
依我看,不易也不难,把咱们的一个汉字悟懂悟透,其实足矣够矣。这个字,有耳,有眼,有口,有心,是聪明的“聪”字。耳到,眼到,口到,心到,把一个“聪”字演绎得活灵活现。
路检路查作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作为事故预防工作中最直接最明了的一种措施,最需要的正是“聪”字的四要素。
一曰“耳到”。耳的功能是听。学会听,在交通安全管理中少不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前,要“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成语云:“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听,对于执法者来说是一项基本功,善于聆听更是一种美德。交警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是一对矛盾,当事人对交警给予的处罚能正确理解的为数不多,不少人明知自己违了法,但还要强词夺理,认为交警跟他过不去。这个时候,执勤交警就得忍住性子,认真地听,心平气和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及违法会导致的后果,切不可以暴制暴,以牙还牙。当然,当事人暴力阻碍交警执行职务的,另当别论。
二曰“眼到”。人生一双眼,看不到就会迷失方向。对于执勤交警来说,要有眼观六路的能力,要有开阔的眼神和眼界。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路检路查都始于“眼到”:发现来车,示意车辆靠边停放接受检查,查看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有无保险;查看车况,看是否是改装车、报废车、有其他安全隐患的病车;查看牌证,看是否属于假牌、假证、套牌。
“眼到”,对于交警自身的安全很重要。交警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穿梭于人海车流中,哪里有危险,哪里就有交警。如果在检查车辆时,不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和安全状况,没有警惕的眼神,就容易受到其他车辆的伤害,甚至失去珍贵的生命。血的教训,不胜枚举,不举例子倒罢,一举就令人心寒。
这足以说明,“眼到”是路检路查工作中最基本的要求。
三曰“口到”。路检路查,“口到”绝对少不得。执勤民警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时,要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交通违法属人民内部矛盾,当事人虽违反了道路交通规则,但人权和尊严不受侵害。对其尽告知义务,既是法律程序所规定,又是为的珍重当事人“口到”除了告知义务,还有宣传教育功能,让当事人明白依法、依清、依理的好处。
四曰“心到”。执勤交警的瞬间判断力和洞察力,是衡量“心到”的重要指标。道路上车来车往,成千上万,每车都查的话,不仅交警身体吃不消,更不符合《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的规定。该规则第四条第2款规定:“交通民警在上下行各为一条机动车道或者不分车道的公路上双向拦车检查时,应当间隔100米以上。禁止定点设卡和逢车必查。”
除法规要求“心到”以外,公安交警要有敏锐的政治嗅觉,清醒的政治头脑,在内心深处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这一层次的“心到”,显得尤为重要。
不同的事物往往有相同的哲理。耳到,眼到,口到,心到,组成汉字则“聪”,移植于路检路查工作中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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