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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探讨人性化交通执法

发布时间:2021-12-20 16:00:01 | 来源:网友投稿
当前,随着尊重保障人权理念的逐步深入,交通执法活动与国际接轨,交通执法人性化已成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改革的价值取向,不少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机关瞄准人性化执法这一目标,大刀阔斧地出台了名目繁多的改革措施。基于此,我认为很有必要对交通管理人性化执法做一个理性的解剖。
一、公正高效是人性化交通执法的首要选择
所谓交通执法人性化,就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精神,对交通违法和重大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文关怀,使其合法权益切实得到尊重和保护,从而使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之认识到危害性,使交通犯罪服法,悔过自新。我认为,人性化交通执法的根本内涵在于执法活动的公正、高效。公正是交通执法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交通管理和交通执法工作的快捷高效保障公正的实现,从某种意义上是体现另一种的“公正”,程序公正。而公正执法正是交通管理机关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也是人性化执法的根本体现和首要选择。只有保障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才是交通管理法机关的最大、最根本的“人性化执法”。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保持其公正性,也就无从谈及所谓的交通管理人性化执法。执法枉法或随意执法,执法不严,对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交通犯罪嫌疑人再大的关怀,也是徒劳无益。因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最大最根本的“人性化”,就是维护公正,而不是舍本逐末,搞华而不实的“人性化”举措。
二、依法纠正交通违法是人性化执法的重要保障
不可否认,人性化交通管理执法的举措是现代文明的体现和要求,但“交通管理人性化执法”说到底仍然是执行法律的活动,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来惩罚交通违法和交通犯罪的过程,它具有刚性的一面,必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不能因为冠有“人性化”之名,就能随意篡改法律,不依法纠正或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换句话说,人性化交通执法要依法办事,不能违反法定程序,不能违背法的精神,法律就是人性化执法及一切执法者永不能悖离的“底线”。因此,依法管理交通,依法办事是人性化执法的前提,也是人性化执法的根本保障,而且“人性化”要求的是符合人类常规的伦理道德,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制定的法律,其实已经融入了人性化的成分。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只要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就不会发生损害违法人基本人权的恶性事件,就是人性化执法。相反,如果执法不以法律为依据,不受理性的约束,而过多强调“人性化”、“个性化”,就难免不被滥用变成“人情化”,假借“人性化执法”之名来降低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甚至免予法律处罚,破坏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也就彻底背离了“人性化执法”的初衷,反而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依法交通管理,依法办事是人性化交通执法的重要保障。
三、人文关怀是人性化交通执法的侧面体现
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在不违反法律具体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一些人性化的执法方式,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也是十分必要的。但我在此要指出的是不能简单地将“人文关怀”等同于“人性化执法”,人文关怀仅仅是人性化执法的一个侧面,而不是全部。就目前推出的所谓人性化执法举措而言,主要体现在一些容易被执法者忽视的细节上,给执法对象造成了诸多本不应付的代价和不必要的创伤,这是一种不触及本质的、形式上的修正和补充。根据法的精神,应该做到而原来没有做到,而采取的一种修正和补充措施,并非改革,而是一种法的回归。如果过分将“人文关怀”的作用扩大,或直接等同于“人性化执法”,这容易影响对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的追求,造成普通老百姓以为违法了、犯了罪反而更受尊重的认识误区。因此,正确对待人文关怀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就目前而言,“人性化执法”这一名词还是少炒为妙,而应更多地宣传公正执法、依法管理交通。
在此,我引用一位朋友的一段话来结束本文“所谓人性化”执法,应该在尊重法制精神,严格依法管理道路交通事务的基础上,即要维护和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权益,又要不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体恤其感受,理解其要求,刚柔并蓄,体现“管教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的执法原则。因此,人性化执法不仅要求民警代表和体现法律的正义与公平,而且要成为行政相对人进一步理解法律、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的“引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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