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信访原因策略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解决群众信访案件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而这其中因为交通事故处理引起的信访案件是重中之重,也是令各级领导和办案人员头疼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的类型
(一)因肇事逃逸而引发的信访案件。
(二)因民事赔偿引发的信访案件。
(三)因民警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甚至失职引发的信访案件。
二、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增多的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逃逸事故增多是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增多的首要原因。近年来,由于事故赔偿金额提高、数额大,下岗人员从事营运和经济困难,贷款买车跑运输的人逐年增多,加之交通运输业“门槛过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利润空间大幅压缩,一些驾驶人员道德素质低,道路交通逃逸事故越来越多,呈逐年上升趋势。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往往由于证据不足,肇事嫌疑人不能确认,案件不能及时侦破,致使事故责任认定困难,民事赔偿不易解决,容易引起受害当事人或其亲属的上访。逃逸事故增多已成为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增多的首要原因。
(二)相关配套法规的滞后是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与实施,为交通事故的调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相关配套法规滞后或不完善,成为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增多的又一重要原因。一是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还未出台,未能发挥作用;二是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约束力不强,投保率不高;三是对医疗救治缺乏有效地约束和监督,由于受利益驱动,医院在救治伤员时存在故意抬高救治费用的问题,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给理赔增加了难度;四是对法院调解判决道路交通事故没有专门规定,事故处理程序结束后与进入司法程序衔接不紧,一些疑难案件法院不愿受理。
(三)公民价值观念发生变化,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增强,但法律知识或缺,是造成交通事故上访问题增多的又一原因。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普法教育深入开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比以往更加明显和强烈。但一方面又存在法律知识欠缺,不懂法的问题,加上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不愿意打官司,把信访当作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加之媒体的盲目或有意炒作,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催化了信访人的上访欲望。
三、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信访问题的对策
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信访问题,具有突发性、长期性、矛盾集中性和问题解决的复杂性,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信访问题因道路交通事故的突然发生和调处不当而可能产生,因道路交通事故的长期存在而不可避免,矛盾一般都集中在赔偿问题上,调解和处理比较困难,非某一个部门能单独有效解决,必须从转变观念、建立有效机制、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源头治理与问题督办解决相结合。
(一)抓“根本”,切实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道路交通事故信访问题产生的最直接原因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只有抓好了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信访问题。一要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化管理职能,建立健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形成政府牵头,相关单位、部门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彻底改变政府重视不够(主要是县乡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协调支持不够,公安交管部门单打一的被动局面。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部门都应重视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工作上支持,在财力上舍得投资,不能只讲在嘴上,写在纸上或开一两次会议就万事大吉;二是严把机动车入户、检审验和驾驶员培训发证关,对不符合入户条件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入户,检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能上路行驶,培训不合格、道德品质不好的驾驶员一律不发证,不准驾驶机动车,从源头把好预防事故关;三是深入开展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主要内容的“五进”宣传工作,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纳入国家普法教育内容之中,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四是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灯控等设施,有效治理隐患点段,建设良好道路交通环境;五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针,加强路面巡逻监控力度,严厉打击机动车辆超员、超载、超速、酒后驾驶、农用车、低速汽车载人、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效杜绝或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六要加强对逃逸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信息搜集处理,提高对逃逸事故处理的效率。
(二)立“法规”,尽快建立和完善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调解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困难就多。要积极推进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工作,以扭转因法律法规滞后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带来的不利局面。一是尽快出台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对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管理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二是强化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措施,科学设定保险数额,明确保险公司义务和责任,强化参加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对不参加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采取必要地限制措施,以增强机动车拥有人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自觉性。鉴于目前保险公司属垄断行业,理赔难问题比较突出的实际,可以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改为社会救助基金会费,由机动车拥有人以会费的形式由车行、运输单位或车辆管理部门代收代管,一方面解决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一方面增强了事故处理中理赔的灵活性;三是对医疗机构救治伤员的义务和责任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加强对救治工作的监督,对救治伤员不及时,不予救治、有意抬高救治费用的医院或医务人员予以必要的处罚;四是对法院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予以法的规定,对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予以进一步明确,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受害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法律支持,尽量提供放便。
(三)抓“调处”,设法提高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效率和质量。调查侦破和调解处理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两个主要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失误都有可能引起当事人和受害人家属的上访。当前,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报警不及时、接处警不力和调解处理效率低质量不高的现象,一些信访案件就是因为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及时或办案民警责任心不强、调查工作不实不细、调处质量不高而造成。因此,要设法提高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效率和质量。一要积极探索和改进事故处理的方法。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类型,可以将事故处理工作分为一般处置、专门处置、重点处置三大类。对轻微、一般事故可进行一般处置,对重大事故进行专门处置,对特大交通事故进行重点处置。对轻微、一般事故可以由路面民警或辖区民警进行处理,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可按照先期处置、立案调查、善后处理的程序进行。对重特大事故,可由辖区民警先期到达进行现场保护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待事故处理专业人员到达后进行专门调查处理,特大案件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重点处理,最大限度排除不稳定因素。可以将轻微、一般事故处理权限下放中队;二要建立完善事故处理办案责任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强化事故处理人员的责任心;三要加强对事故处理人员培训,提高能力素质和调处事故的水平,要求事故处理人员不但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技术手段,还要学会做群众思想工作;四是建立和完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信访问题的工作机制,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局面,彻底改变一级推一级,层层下压,推诿扯皮的不良作风。
综上所述,预防和解决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信访事件的根本在于我们交警业务的各个基础环节,从车辆与驾驶人的管理到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最后落实到我们每个交通民警的综合业务素质,甚至包括调处事故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心理的把握,真正做到既客观公正,合乎法规,又能够被当事双方所接受。
一、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的类型
(一)因肇事逃逸而引发的信访案件。
(二)因民事赔偿引发的信访案件。
(三)因民警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甚至失职引发的信访案件。
二、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增多的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逃逸事故增多是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增多的首要原因。近年来,由于事故赔偿金额提高、数额大,下岗人员从事营运和经济困难,贷款买车跑运输的人逐年增多,加之交通运输业“门槛过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利润空间大幅压缩,一些驾驶人员道德素质低,道路交通逃逸事故越来越多,呈逐年上升趋势。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往往由于证据不足,肇事嫌疑人不能确认,案件不能及时侦破,致使事故责任认定困难,民事赔偿不易解决,容易引起受害当事人或其亲属的上访。逃逸事故增多已成为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增多的首要原因。
(二)相关配套法规的滞后是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与实施,为交通事故的调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相关配套法规滞后或不完善,成为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增多的又一重要原因。一是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还未出台,未能发挥作用;二是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约束力不强,投保率不高;三是对医疗救治缺乏有效地约束和监督,由于受利益驱动,医院在救治伤员时存在故意抬高救治费用的问题,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给理赔增加了难度;四是对法院调解判决道路交通事故没有专门规定,事故处理程序结束后与进入司法程序衔接不紧,一些疑难案件法院不愿受理。
(三)公民价值观念发生变化,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增强,但法律知识或缺,是造成交通事故上访问题增多的又一原因。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普法教育深入开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比以往更加明显和强烈。但一方面又存在法律知识欠缺,不懂法的问题,加上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人不愿意打官司,把信访当作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加之媒体的盲目或有意炒作,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催化了信访人的上访欲望。
三、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信访问题的对策
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信访问题,具有突发性、长期性、矛盾集中性和问题解决的复杂性,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信访问题因道路交通事故的突然发生和调处不当而可能产生,因道路交通事故的长期存在而不可避免,矛盾一般都集中在赔偿问题上,调解和处理比较困难,非某一个部门能单独有效解决,必须从转变观念、建立有效机制、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源头治理与问题督办解决相结合。
(一)抓“根本”,切实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道路交通事故信访问题产生的最直接原因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只有抓好了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信访问题。一要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化管理职能,建立健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形成政府牵头,相关单位、部门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彻底改变政府重视不够(主要是县乡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协调支持不够,公安交管部门单打一的被动局面。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部门都应重视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工作上支持,在财力上舍得投资,不能只讲在嘴上,写在纸上或开一两次会议就万事大吉;二是严把机动车入户、检审验和驾驶员培训发证关,对不符合入户条件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入户,检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能上路行驶,培训不合格、道德品质不好的驾驶员一律不发证,不准驾驶机动车,从源头把好预防事故关;三是深入开展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主要内容的“五进”宣传工作,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纳入国家普法教育内容之中,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四是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灯控等设施,有效治理隐患点段,建设良好道路交通环境;五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针,加强路面巡逻监控力度,严厉打击机动车辆超员、超载、超速、酒后驾驶、农用车、低速汽车载人、无牌无证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效杜绝或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六要加强对逃逸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信息搜集处理,提高对逃逸事故处理的效率。
(二)立“法规”,尽快建立和完善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调解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困难就多。要积极推进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工作,以扭转因法律法规滞后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带来的不利局面。一是尽快出台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对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管理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二是强化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措施,科学设定保险数额,明确保险公司义务和责任,强化参加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强制性,对不参加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采取必要地限制措施,以增强机动车拥有人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自觉性。鉴于目前保险公司属垄断行业,理赔难问题比较突出的实际,可以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改为社会救助基金会费,由机动车拥有人以会费的形式由车行、运输单位或车辆管理部门代收代管,一方面解决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一方面增强了事故处理中理赔的灵活性;三是对医疗机构救治伤员的义务和责任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加强对救治工作的监督,对救治伤员不及时,不予救治、有意抬高救治费用的医院或医务人员予以必要的处罚;四是对法院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予以法的规定,对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予以进一步明确,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受害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法律支持,尽量提供放便。
(三)抓“调处”,设法提高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效率和质量。调查侦破和调解处理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两个主要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失误都有可能引起当事人和受害人家属的上访。当前,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报警不及时、接处警不力和调解处理效率低质量不高的现象,一些信访案件就是因为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及时或办案民警责任心不强、调查工作不实不细、调处质量不高而造成。因此,要设法提高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效率和质量。一要积极探索和改进事故处理的方法。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类型,可以将事故处理工作分为一般处置、专门处置、重点处置三大类。对轻微、一般事故可进行一般处置,对重大事故进行专门处置,对特大交通事故进行重点处置。对轻微、一般事故可以由路面民警或辖区民警进行处理,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可按照先期处置、立案调查、善后处理的程序进行。对重特大事故,可由辖区民警先期到达进行现场保护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待事故处理专业人员到达后进行专门调查处理,特大案件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重点处理,最大限度排除不稳定因素。可以将轻微、一般事故处理权限下放中队;二要建立完善事故处理办案责任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强化事故处理人员的责任心;三要加强对事故处理人员培训,提高能力素质和调处事故的水平,要求事故处理人员不但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技术手段,还要学会做群众思想工作;四是建立和完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信访问题的工作机制,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局面,彻底改变一级推一级,层层下压,推诿扯皮的不良作风。
综上所述,预防和解决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信访事件的根本在于我们交警业务的各个基础环节,从车辆与驾驶人的管理到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最后落实到我们每个交通民警的综合业务素质,甚至包括调处事故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心理的把握,真正做到既客观公正,合乎法规,又能够被当事双方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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