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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一节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

发布时间:2021-12-20 16:06:29 | 来源:网友投稿

第九章 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

第一节 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

阅卷就是对案件卷宗进行阅读、审查。它是案件审核工作的切入点,也是案件审核活动的第一步。阅卷工作不仅仅是通过审查卷宗材料熟悉案情,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更重要的是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从中发现所办案件在事实、证据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进而达到查清事实、完善证据、补足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
一、阅卷的基本内容
阅卷的基本内容是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阅卷包括实体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个组成部分,这两种审查工作应当同时进行、交叉进行。如审查证人证言的同时,要审查获取证人证言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时,要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要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来认定案件事实,即通过实体性审查得以实现。
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阅卷,法制承办人都应当针对具体案件,重点审查以下问题:(1)案件的来源是否清楚?(2)办案单位是否有管辖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查清?有无特殊身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身体健康状况如何?(4)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6)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责任是否分清楚?是否遗漏同案犯?(7)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归案?(8)是否需要补充工作,补充工作的内容是什么?(9)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10)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非法证据?(11)法律手续是否完备?(12)办案单位对本案的定性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合法?
二、阅卷的具体方法
阅卷的基本规律是先通读全卷,再带着问题进行重点对照审查。在通读全卷的时候,应当一边审卷一边制作阅卷笔录,围绕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确认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初步提出问题,并在阅卷进程中记载,以便在继续阅卷中寻找答案。
阅卷的具体方法因案而异,有先供后证阅卷法、先证后供阅卷法、先简后繁阅卷法、对照阅读法、边阅边问阅卷法,在具体审卷工作中,这些阅卷方法都可以与其他阅卷方法交叉进行。无论采取哪种阅卷方法,都要针对某一具体犯罪事实确定审查重点,以选择阅卷的切入点,然后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运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一)先供后证阅卷法
口供是犯罪嫌疑人就自己所犯罪行的供述,真实的口供最能直接反映犯罪事实,属于直接证据,证明力较强。先供后证,就是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作为阅卷的切入点,首先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了解案件全过程,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情况及认罪态度,包括了解其无罪辩解的观点和理由,再审查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对比审查。
1.适用于案情比较简单,犯罪嫌疑人又认罪的案件。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犯罪嫌疑人又认罪的案件,可以从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开始,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然后审查卷中所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分析这些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吻合,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能否成立。如果符合要求,则可以定案,否则就要退回办案单位补充工作。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阅卷可以从主犯的口供材料开始,以主犯的口供为主线,再根据其他同案犯口供提供的情况,对照审查证据材料,分析有关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能否成立,才能做到条理清楚,脉络清晰。
2.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供认的多次作案、流窜作案案件。审查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供认自己的罪行,仍可以采取先供后证的方法,按照犯罪嫌疑人的系统口供对其整体作案情况进行初步梳理,以案件发生的时间为序,列明犯罪嫌疑人每次作案的情况,制作阅卷笔录。其中每起案件都要列出发生的时、地、人、情、果,空出收集证据情况项目,然后再审查其他证据材料,在列表的相应部分列出所收集证据的种类、证明的内容及证明力的大小,使本案组建证据体系的情况一目了然。如果犯罪嫌疑人记不清犯罪时间、地点、方式等一些细节,阅卷者可以随时对照有关的证据进行审查,其间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所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案卷中其他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是否一致,避免出现张冠李戴问题。对于多次盗窃、多次抢劫等作案手段相同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因为作案次数过多,无法说清作案的具体次数和每次作案的具体情况,只能说清大概作案多少次,在哪些区域内作案和获利情况,无法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材料进行一一对照审查的,法制承办人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总的犯罪事实有个概括了解,然后对其他证据材料进行重点审查。
3.对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做无罪或者罪轻辩解的案件,也可以采取先供后证的方法,先审查其辩解,分析其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能否提出新的事实和依据,然后根据其辩解对照审查其他证据,进而印证其辩解的可信程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没有作案时间或者没有接触犯罪现场条件,提出相应证据的案件,法制承办人更要认真审查办案人员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复核,并要针对新获取证据的情况进行证据分析。对于犯罪嫌疑人曾经作过有罪供述后来又翻供的案件,应当仔细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对其前后供述进行对照审查,反复阅读,判断其翻供理由能否自圆其说。
由于口供具有不稳定性,在审查此类案件的卷宗材料时,即使犯罪嫌疑人能够供认自己有罪,法制承办人也要考虑:一旦犯罪嫌疑人推翻原供述,能否依靠其他证据材料定案,不能过重看待口供的证明价值。在审卷方法上,即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一直比较稳定,也应当按照犯罪嫌疑人没有交待犯罪事实的情况处理,分析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之间能否形成证据锁链,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其他证据能否足以认定该案件事实。对于证据不充足的,就不易认定。
(二)先证后供阅卷法
先证后供阅卷法,是指将被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等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之外的证据作为阅卷的切入点,先审查其他证据,然后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对此分析和综合分析,最后认定案件事实。
1.适用于为自己做无罪辩解的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为自己做无罪辩解的案件,最好首先采取先证后供的方法,即首先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以外的证据材料,分析依靠这些证据能否组建为完整的证据体系,能否认定犯罪事实,然后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分析其辩解能否成立,能否足以驳倒有罪证据或者与有罪证据形成抗衡。这种阅卷方法有利于解决承办人先入为主的错误意识,实现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刑事诉讼原则,有利于解决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不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人是否同一问题。如果侦查工作所收集的证据达不到一定数量,就难以在审卷人心中组建一个证据体系,用以肯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为自己做无罪辩解的案件,法制承办人在审核案件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办案人员是否注重对其他证据的收集工作,在难以收集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是否收集到一定数量的间接证据,这些间接证据的证明方向是什么,是否还有可收集但未予收集的证据等。
对于这种案件审核的重点在于对现有证据的分析和判断,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分析单个证据的来源,包括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客观。其次对这些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分析这些证据与所要证明案件事实之间的相关性,分析该证据与哪些证据能相互印证。最后要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同证据之间的证明方向是否相同,有哪些证据可以印证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哪些证据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综合分析审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最终达到排除相反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
2.适用于犯罪次数较多的案件。对于某些犯罪次数较多,延续时间较长、不同性质的犯罪相互交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己往往记不清每次作案的详细情况,即使他愿意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也无法形成真实的系统口供,因此,其供述对于证明每一起具体案件的意义不大,只能证明其犯罪的总体情况。对于此类案件,在审卷时可以采用先证后供的阅卷方法,不宜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花费太多的精力。在审卷时法制承办人可以首先阅读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将同一起案件的证据材料按照与案件事实关联性大小的顺序进行排列,分析能否形成证据体系,再按照作案时间顺序将不同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排列,制作取证情况一览表。其次,对照已经整理好的证据材料在口供材料中进行查找,分析犯罪嫌疑人对此有无供述,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能否相互印证,从而发现取证中的问题,为下一步侦查工作提供帮助。在将其他证据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行对照审查时,不能从所有细节上强求供证一致,只要有几个关键点能相互印证即可认定案件事实。
3.适用于多人犯罪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之间往往避重就轻,相互推诿责任,给认定案件事实、甄别主犯与从犯带来一定困难。在审核此类案件时,适宜先从证据部分开始审查,通过阅读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勘查笔录,对共同犯罪进行初步定人、定位、定作用,然后再审查不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材料,找出其供述的共同点与不同点,分析哪些供述与其他证据一致,哪些不一致,进而分析哪些供述的虚假性比较大,哪些证据可以排除。此类案件审查的重点在于确定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在每一个重要阶段的具体作用,将犯罪事实分段查明。因此,应当同时采用对照审查的办法,既要将口供与其他证据对照审查、也要对不同的口供进行对照审查,以解决共犯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不易认定每人具体责任的问题。
(三)先简后繁阅卷法
涉及多人合伙作案、多次作案的案件,往往形成许多卷宗材料,有的多达十几本。在这种情况下,要想理清全案,除详细阅读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外,可以采取先简后繁,多次阅读的方法阅卷。先审查案情比较简单或者证据比较齐全的案件材料,整理出来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然后再集中精力审查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证明方向不一致的案件材料,使问题更加明朗,可以提高审卷效率。
在阅卷顺序上,可以先用略读、跳读的方法,将案卷大体翻阅通读一遍,列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大致情况,对全案有个初步印象,然后再根据略读产主的思路和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精读,包括认定犯罪的时间、地点、参加人、简要案情、犯罪特征和收集证据的主要问题。阅卷时要反复对照审查,找到问题答案,或者提出补充工作提纲,最后再浏览一遍。这种先简后繁的阅卷方法,有助于快速形成对案件的整体印象,避免陷入卷宗的海洋而理不出头绪的窘境。
对于多人多次作案,触犯不同罪名的案件,在采用先简后繁的阅卷方法进行审查时,可以采用分罪名、分时间段的方法化繁为简,理清头绪,分别审查,提高审卷效率。
(四)对照阅读法
对照阅读法,是指针对某一单个案件,将不同种类的证据和不同证明方向的证据进行对照审查,从而辨别证据的真伪,认定案件事实。
在审卷时应针对每一具体案件进行对照审查,分析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是否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并且要在审卷当中继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对照阅读法既可以采取先供后证法,也可以采取先证后供法。如,对于多次盗窃案件,阅完犯罪嫌疑人对一次盗窃的供述后,及时审查下一次犯罪事实,这样看似繁琐,实则比较准确,也能免去不必要的重复,并能及时发现供证不一的地方,若发现某一犯罪事实在口供中有而旁证不足,或旁证中有而口供中无,则需及时补充证据。
无论是采取哪种阅卷方法,都要同时使用对照阅卷法,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与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材料相对照,将被害人陈述与现场勘查笔录以及鉴定结论等证据形式相对照,从而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只有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要求。
(五)阅边问阅卷法
边阅边问阅卷法是指在阅卷的同时发现问题,一边制作笔录,一边将提出的问题记录下来,在阅卷完毕之后,将所有问题加以整理。有的问题,在阅卷开始时提出,阅到后来即可找到答案;有的问题则是仅凭阅卷所无法回答的,这些就是我们下一步应该向犯罪嫌疑人、证人认真问清的问题,也是我们需进一步调查证据加以证明的关键。采取边阅边问的阅卷法,不仅可以促使阅卷者集中精力,而且可提高工作效率,不必在阅卷之后,单独花时间拟讯问、调查提纲。同对照审查法一样,边阅边问法也不是一种单独的阅卷方法,而是穿插于先供后证、先证后供、先简后繁等阅卷方法之中,多种审卷方法并用,可以提高审卷速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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