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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性化执法之论

发布时间:2021-12-20 16:07:04 | 来源:网友投稿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在同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这一目标又被具体化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看出,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社会舆论的中心议题。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社会,这是和谐社会的起点。公安机关作为执法者不能威严有余而仁善不足,既要尊重法律的权威,又要体现人性的关怀,以保障人们法律、权利上的公平,自觉做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有机结合。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要把人性化执法服务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新的平台,从而构建新型的和谐的警民关系。
一、正确认识和理解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顾名思义,有两点意思:一是“人性化”,二是“执法”。这两点相辅相成,但其中也有主次关系,即以“执法”为主,要合理运用执法权,保障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者予以处罚;在公证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提高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率。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告诉我们,教人尊重法律、热爱法律、信仰法律是第一重要的理念。这就要求执法者首先要端正执法意识。在规范执法程序和不违法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公民柔性的人文关怀,尊重人的人格,维护人的权利,体恤人的需求,顾及人的感受,其实质就是亲民执法,让习惯于领教法律的威严的民众享受到法律的温情。
法律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意志和理智的体现。的确,法律是无情的,是不受人的情感控制的理性的制度安排的,它的本质是一种刚性的规范。法律条文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经过立法机关反复斟酌,不断修正的,因此它的内容极其严密,任何一条都没有商量的余地,从这点看,法律有其严酷的一面。但也要看到,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更加有序、和谐和安宁。
法律不但有惩罚犯罪的作用,也有服务社会,倡导优良社会风气的功能。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在不违反法律具体规定的前提下,法律的执行可以采取一些灵活的方式,以此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笔者以为,“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与“一般性”执法没有本质的区别。它既强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对监管相对人充满人性,也要保证监管相对人和全体社会成员在守法和接受监督管理时对执法者要支持与配合。因此,人性化执法实质上是执法工作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以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制社会的完善。并不是因为强调人性化,执法人员就可能会执法不严,减弱执法力度,对不法行为、抗法行为一味迁就忍让,坚持“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导致执法工作不能有效实施,执法质量受到影响,甚至受到人身伤害。如果是这样的话,就有悖于人性化执法的本意,是对人性化的异化,也不是法制建设的初衷。
二、正确理解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
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并不是互相排斥,更不是互相抵触,而是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相互统一的。
从调节方式上讲,严格执法体现刚性,“人性化”执法体现柔性。但这种调节方式上存在的差异,并不排斥“刚性”与“柔性”的统一。严格执法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较为排斥人的意识情感等主观因素;“人性化”执法强调提供高质量的执法服务,强调尊重与保护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两者通过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公正与效率、执法与守法的关系而实现辨证统一。今年春运期间,某大队民警在邻近河南的一条高速公路执勤时曾查获一辆号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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