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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完善汽贸行业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23 15:19:47 | 来源:网友投稿

   汽车工业已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各地的汽车经销商发展迅猛。以安徽省滁州市为例,经营汽贸行业的纳税人2003年底只有57家,2006年7月底已发展到121家。与火热的市场销售相比,汽贸行业实现的税款却不相称。2006年1月~7月汽贸行业的营业额35285.4万元,占整个批发业和零售业营业额的6.4%,而该行业实现的税收仅为131.2万元,占全市国税系统批发和零售业入库税款的1.8%;全市国税系统汽贸行业的增值税平均税收负担率为0.37%,与全市国税系统批发零售业综合税收负担率1.32%相比,低了近1个百分点。68%的汽贸经营纳税人甚至出现了常年亏损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滁州市开发区国税局对汽贸行业进行了专项纳税评估。

  经调查、分析发现,汽贸行业税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销售滞后申报。部分企业通过滞后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滞后入账等手段,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二是人为调节实现税款。一些二级直销公司,只负责销售汽车,进货时不需支付现款,凭进项发票即可扣除税款,一旦月末有应纳税额实现,就要求公司总部增发汽车,从而增加库存汽车、加大进项税额,导致增值税长期留抵、商业环节增值额与实现税金相背离、实际税负与理论税负相脱节。此外还有企业费用支出不规范,应计销售商品未做销售等问题。

  为加强汽贸行业的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汽贸行业分类管理。可将汽贸行业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厂家设立的直销公司(即一般只经营一种品牌,财务由总部统一核算),第二类是当地人自己成立的经销公司(即可以经营多种品牌车辆,资金财务与供应商无关),第三类是机动车生产企业。在目前的税收政策条件下,直销公司税款实现不正常,容易产生异常申报现象。直销公司可以调节自身税款实现的时间与数额。因此,在目前抵扣政策不调整的前提下,对直销公司税收管理的重点应是对库存商品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变更、注销过程监管。经销公司一般经营和实现税款较为正常,应重点监控其使用的发票和日常相关费用。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要注意把握开票征税环节,以免税款应申报未申报、征收不到位现象发生。

  2.加强汽贸行业分类税收负担率测算。经本次评估,初步测算各类汽贸经营户税收负担率为:汽贸行业总体税负在0.6%左右。主管国税机关要据此分析汽贸行业加强管理的重点对象和纳税评估范围,同时向纳税人提供税负偏低预警提示,并要求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低于预警值一定比例申报时,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3.完善汽贸行业税政规定和征管措施。一是确定行业预警值。税负预警值作为管理服务的一类指标,一旦确定,可由征纳双方共同遵照使用定期调整。二是对商业企业进项税抵扣政策进行调整,如实施实耗扣税制度,使得增值额与增值税额相配比,减少库存对税款实现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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