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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发挥税收作用加快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1-12-23 15:21:47 | 来源:网友投稿

    金融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没有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就很难发展现代农业。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进“三农”金融服务,离不开制度性扶持政策。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亟待建立健全,应积极发挥税收作用,促进农村金融体系更快更好建设。

  一、农村金融业务适用的现行税收政策

  (一)关于农村信用社。

  为配合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

  1.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农业保险。

  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对农牧保险,即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建设适用税收政策的初步设想

  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于商业银行近年来上收信贷决策权,只有具备抵押、担保条件的少数农村企业才能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主要定位于粮棉油收购,在直接满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方面的作用并不充分。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重任主要由农村信用社承担。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大部分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增加了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但一些偏远落后地区还存在金融服务空白。

  为推动农村金融业务规范开展,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说,在农村设有网点的商业银行应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放农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产品,大力发展农村保险、租赁、期货、银行卡、理财以及代收代付等业务,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积极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建立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等。

  在了解上述背景情况基础上,本文探讨加快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

  1.关于实行统一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目前,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试点地区,而且中西部试点地区与其他试点地区还有所不同。由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区域主要限于当地,对跨区域金融服务影响小,而且农村信用社的资本构成主要来源于当地,因此,笔者意见,一是应将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政策推行到全国;二是逐步缩小并最终消除其他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在税收政策上的差异。

  2.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所得税优惠政策。现行政策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规定,执行期限是2006年底,已经到期。考虑到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应使该政策的执行时间进一步延续。

  3.关于研究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是整个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需要重点发展的内容,为此,应研究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首先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办法,即允许按照存贷款利息差额征收营业税,从而进一步降低农村金融服务成本,为完善金融业征税政策积累经验。

  4.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和业务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指出,农村金融不能只盯大户,乡镇企业、种植大户、养殖大户需要支持,农民的小额贷款更需要予以满足。根据国外经验,农民违约的比例并不高。应当学习和借鉴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的“乡村银行”模式,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支农作用,有效缓解农户贷款难。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即按照主体确定减免税政策。但是,一些地方农村信用社转制后变成了农村银行,这样就无法继续享受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为此,可以按照业务内容划分适用税收政策,即对于支农信贷业务,可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这种方法理论上准确,而且可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支农贷款,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中涉及贷款项目审核,操作难度和成本较高。

  5.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适用营业税政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之前,银行与邮政采取利差方式结算手续费,即邮政局按储蓄存款的统一利率支付储户利息,银行按高于储蓄存款的利率支付邮局利息。两个利息的差额就是邮局的邮政储蓄收入。对邮政储蓄业务,考虑到其经营与行业的特殊性,以往对其利差收入未视同金融业收入,而是一直按照邮电通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经营范围将涉及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业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等。因此,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得的金融服务收入,应按照现行统一营业税政策执行。考虑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改革成本,及其与农村信用社的共同支农作用,或可研究邮政储蓄银行的具体情况,在税收政策方面,考察一定的过渡性税收政策。

  6.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试点业务。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试点业务,原则上应给予一定的税收扶持政策。在不少情况下,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即可以适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试点业务。

  7.关于农村居民人寿保险项目。与农业保险不同,农村人身保险是指以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医疗、生育、失去土地、意外事故等可保风险保障需求为对象的商业保险。目前,新型涉农人身保险项目不断出现,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工综合保险等。对于这些新出现的险种,应研究确定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对符合规定的,给予配套税收政策,为保险公司开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8.关于支农特别国债或特别政策性金融债券。按照银行业管理部门的设想,利用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的机会,财政部门或银行管理当局可以向商业银行发行支农特别国债或特别政策性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由政策性银行投向农村,由农村信用社代理,重点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和贫困县种植业、养殖业的资金需求。对上述支农资金收入,可以研究避免重复征税的营业税政策。

  9.关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制。随着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农村信用社等合作性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组织将会面临机构重组和改制的问题。为体现税收作用,在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政策中可以作出统一规定,对农村银行机构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资产转让行为,免于征收营业税。同时,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涉及资产转让行为,免于征收营业税。

  10.关于农业担保收入。为了增加农村发展资金的供给,可以采用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建立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等方法。对于农业担保基金或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应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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