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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现状

发布时间:2021-12-23 15:22:17 | 来源:网友投稿

 4月25日,在**市西城区国税局举行的大型企业税收与管理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需要研究与探讨的税收政策问题。如集团总部与集团企业的收入、成本、损失、费用等项目如何合理归属,如何解决分公司就地纳税与总部统一纳税的矛盾,以及集团企业在合并纳税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如何在总部所在地与集团各企业所在地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集团企业发展,也影响到集团企业总部的决策。

  我国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安体富分析了我国目前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国实行合并纳税制度的企业集团,范围过窄,应该予以扩大。据统计,到2003年,中国中央直属的企业集团、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重点企业中的企业集团、省部级单位批准的企业集团,以及营业收入和年末总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总计有2692家,共拥有成员企业28372家,平均每家企业集团拥有成员企业10.5家,利润总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集团有74家。而目前在我国实施合并纳税的企业只有180家左右,这会造成企业集团之间税负不公平,影响国内企业集团的竞争力。

  二是对申请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内部的成员企业,规定了过于严格的条件,应予以放宽。现行的中国合并纳税制度只把全资子公司规定为合并纳税范围内的成员企业,而把众多控股子公司排除在外,这大大制约了合并纳税制度对提高企业集团竞争力的促进作用。国外实行合并纳税的条件很宽,比如德国控股比例是50%的企业,美国控股比例是80%的企业就可以实行合并纳税。

  安体富表示,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和企业集团跨国公司的发展,实行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的制度,已经成为国际趋势。从目前世界范围看,大概已经有20多个国家采用允许集团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实际上打破了传统的会计主体与所得税纳税主体统一的格局。

  目前,合并纳税大体上分为两个类型,一种是所得统算型的合并纳税,这主要是以美国、法国、日本、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家为代表。这种类型在税收上是把企业集团看作一个统一体来对待,合并计算属于该企业集团的所有企业的所得及亏损,统一计算应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对于成员企业的内部交易要重新计算,予以扣除。这种办法的优点是防止企业集团内部利用业务往来避税。另一种是损益列支型的合并纳税制度,以英国、德国等国家为代表。这种类型不着眼于企业集团的经济一体性,而是把重点放在成员企业之间的盈亏弥补上。例如,为了方便计算合并应纳税所得额,英国允许将子公司的亏损在母公司的所得中列支。这种类型的特点是征税过程较为简单。我国目前也属于这种类型。

  安体富建议,应对企业集团内合并纳税成员与非合并纳税成员内部交易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我国现行的合并纳税制度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增加了税务部门征管的难度,导致资产流失和税收流失。据统计,目前中国企业集团内部的交易已经超过了企业集团整个交易额的40%。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归宿问题亟待解决

  安体富认为,完善企业合并纳税政策,解决好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归属问题至关重要。所谓税收归属是指在税收制度中,明确规定某一项税收收入归属于某一地区,并在该地区入库。在此基础上,不同层级政府再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对该项收入进行划分。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税源的不一致已经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归属问题影响到一个地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实行汇总(合并)纳税是发展的趋势。但是,实行合并纳税的结果,会导致税收收入向总机构或者母公司比较集中的发达地区转移,使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所在地面临“有税源而无税收”的困境,加剧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基层财政的困难,并可能引发“引税”、“买税”、“卖税”的现象。同时,还影响企业跨地区经营,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目前“两法”已合并,但是还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今后企业所得税怎么划分,特别是西部地区,它们有税源,但税收都缴到了**、上海等地。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安体富认为,解决税收归属问题应该遵循税收归属与税收来源一致的原则,解决的方案有三个。

  一是实行企业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专享。这就需要改革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享体制,由中央专享。总部机构、企业集团在所在地税务机关集中申报缴纳,然后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这涉及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难度非常大。

  二是先统算应税所得额,再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其程序是:第一步,按照财务会计和税法的规定,计算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亏损额。第二步,对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当中包含的内部交易利润额或者亏损额作出调整,得出内部交易抵消后的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第三步,对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集团内盈亏相抵,得出集团总体应纳税所得额或者亏损额。第四步,将集团总体应纳税所得额按一定方法分摊到各个企业,适用各个企业规定的税率和有关的优惠后,得出该企业的应纳税额。第五步,将各企业应纳税额相加,即为集团合并申报的应纳税额。现在,西方国家普遍采取这个方案,符合国际惯例。但是,因为存在不确定因素,目前在我国实行难度较大,征纳成本较高,但可选择在全国性的大企业进行试点。

  三是先按照比例进行预缴,再实行汇算清缴。先确定各个分支机构和成员企业预缴的比例,由各成员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以后,再由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并对成员企业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抵免。这个方案实际在国税发〔2001〕13号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当中提到过,需要完善的是如何科学地计算预缴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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