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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税收分配应有制度规范

发布时间:2021-12-23 15:24:06 | 来源:网友投稿

  区域税收分配缺乏制度性规范

  对纳税人来说,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税收法律义务就履行完毕了,至于把税收缴给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缴给哪个地方政府,并不重要。但是,对政府来说,由于存在多个层级,不同层级政府又有自身职责和利益,因而税收归属于哪个利益主体则是重大事项。而且这个事项应由分税制决定。然而,分税制目前尚不完善,缺乏规范办法可以遵循以解决这些问题。

  1994年分税制没有对区域政府与区域政府之间的税收问题提供具体执法依据。国务院决定于2002年对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后,财政部制定了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2003年经过修改后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执行,规定跨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中,依法由地方分享的部分按照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3个因素在相关地区之间分配,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可是,由于存在超缴退库和其他一些问题,这一政策并未执行到位。至于流转税和其他税种收入在区域之间不合理转移问题,也缺乏相关的基本制度加以规范。

  区域税收分配不规范造成税收与税源背离

  由于各种不同原因造成税收在相关区域之间不合理转移,有税源区域无税收,无税源区域得税收,税收与税源脱节,区域之间税收分配扭曲。这种情形即为区域税收与税源背离。

  例如,由于现行财税体制允许企业所得税集中汇缴,尽管制定了跨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之间分配办法,但因为执行不到位,引发了税收收入分配向中心城市集中、向发达地区集中问题。又如汽车消费税、烟草消费税本应在消费环节征收,但现行制度规定其在生产环节征收,导致税收收入由消费地转移到生产地。

  从表面上看,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影响了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但从实质上进一步分析,它对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产生了重大影响,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也不利于实现依法治税和规范税收秩序。

  区域税收分配应纳入制度规范

  近年来,税收逐渐由欠发达区域向发达区域和中心城市集中、积聚,而且趋势日益明显。这样发展下去,后果将会十分严重,应当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从规范区域税收分配办法入手,进一步完善分税制。

  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应尽快制定区域政府之间横向税收分配办法(即省际之间税收协定),形成适用范本,并建立向中央政府备案制度,补充、丰富和完善分税制,以确保横向税收分配依法、合理、规范,便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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