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影响个税自行申报的原因
一、部分纳税人对取得的所得额难以准确界定
比如,个人获得的实物或其他形式的奖励如何计算所得额的问题。个人获得的此类所得怎样确定所得额,由于现行税法未予以明确,扣缴义务人难以进行扣缴税款的操作,基层征收单位在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情况下,难以征收税款。如,张某2005年度因业绩突出于2006年1月获得企业奖励的1辆小轿车的3年免费使用权,该小轿车购置价100万元,企业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张某也感到为难,该怎么计算自己2006年的该项所得额,是按轿车的使用寿命来分摊年所得额,还是按获得的使用权一次性计算所得额,没有政策依据。
二、申报地点的不确定性,影响自行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以下称《办法》)规定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地点,但由于其中有些情形不具备唯一性,给了纳税人较大的自由,这部分纳税人完全可能未进行申报或是不进行纳税申报。如,赵某分别受雇于相邻的A市甲单位、B市乙单位。2006年每月在甲单位获得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在乙单位获得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赵某未就个人所得向A市或B市的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对这个问题,应由A市的主管税务机关查处,还是B市的主管税务机关查处,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的不确定性,影响自行申报
《办法》规定了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申报地点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主管税务机关来监督这部分纳税人的申报及对其进行处罚。如,金某2006年将位于S县城的房产用于出租,每月租金收入1500元,已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及个人所得税;2006年度在K市银行存款获得利息6万元,已被扣个人所得税1.2万元;2006年10月购买体育彩票中奖20万元,到省城兑奖时已被扣缴个人所得税4万元。金某在2007年1月~3月未进行自行申报。这里主管税务机关既涉及国税局,又涉及地税局,谁是真正意义上的主管税务机关,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关于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申报情况保密问题
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有征收、管理、稽查诸多环节,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在各环节资料的移送过程中随时都有泄密的可能。纳税人的信息资料若被外人知悉并被恶意利用,将会给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造成损失。对此,尽管《办法》有规定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纳税人难以进行有效监督。
对于以上问题,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细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制定出具体的操作办法,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又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对难以界定的所得额,发布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对申报地点应重新进行明确,使其具有唯一性,以利于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双向确认。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的制度和规定,以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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