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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逮捕后案件的引导侦查取证

发布时间:2021-12-23 15:30:02 |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批准逮捕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督促侦查机关按照提起公诉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据,这也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进行引导侦查取证的方式之一,这种情况可以称之为批准逮捕案件的继续引导侦查取证。

                  1、批准逮捕案件的继续引导侦查取证的概念
                    批准逮捕案件继续引导侦查取证,是指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刑事案件过程中,以庭审中符合有效举证、质证要求为标准,引导侦查机关获取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而依法开展的规范性工作
                  2、特征
                    案件批准逮捕之后,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制作《提供法庭宙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方式对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进行引导具有如下特征:(1)引导性。由于案件在批捕阶段的证据要求是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但低于起诉的证据要求,为了保证案件在批捕之后,侦查机关继续收集、补充、固定和保全有关证据,从而促使案件顺利进人移送起诉乃至以后的法院审理阶段,并保证批捕强制措施的有效性,侦查监督部门在案件批捕之后,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是对侦查机关继续取证工作的一种引导,因为其是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故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这是引导性特征的重要体现。(2)合法性和针对性。合法性是指引导侦查机关收集的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各种要件,不仅具有合法的诉讼证明力,而且也是要具有能够被法庭采纳的可采信性。提供法庭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始终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提供法庭所必需的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二是收集提供该证据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针对性,是指这一阶段的引导侦查取证以及《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的制作一定要针对法庭的审判阶段对证据的要求。(3)阶段性这种阶段的引导侦查取证,只能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后,才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要求,而不能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前向侦查机关提出。
                  3、批准逮捕案件继续引导侦查取证的意义
                    批准逮捕案件继续引导侦查取证的目的在于引导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收集证据时,必须按照法庭审判对证据的要求采集,最终保证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力地打击各类犯罪,惩治犯罪分子,因此其意义重大。
                    (1)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证据,是侦查监督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法律监督职权。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向侦查机关要求提供法庭审判证据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能,也是侦查监督部门实施法律监督的具体体现。这一举措能够保障侦查机关合法进行侦查活动以及证据的收集工作。
                    (2)进一步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有利于实现刑事侦查目的。侦查监督部门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证据,除了具有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之外,其更直接的意义在于通过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必要证据,可以进一步引导侦查机关的侦查思路,调整查证、取证的侦查方向,使所采集的证据更为规范,符合庭审的证据要求,最终实现刑事侦查的目的,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3)体现了为公诉服务的思想,有利于公诉目标的实现。侦查监督部门要求侦查机关在批准逮捕的同时,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一方面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另一方面,通过规范、提高侦查人员查证、取证的意识,保证案件在批捕以后,侦查机关能够按照庭审的证据要求继续侦查,补充、完善有关证据,减少案件因达不到起诉标准而不诉或撤案的情况发生,保证案件的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提高起诉工作的效率。侦查监督部门在案件批捕之后进行的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可以为接下来的公诉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是实现公诉目标的重要前提,同时体现了法律监督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4、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的基本要求
                    (1)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要做到合法、及时。所谓合法是指证据的法律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与案件相关联的事实。但证据本身又要求真实可靠。因此,法律规定证据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对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这就是证据的合法性。
                    所谓及时是指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及时进行勘验、检查,掌握案情,获取尽可能多的证据材料。这是由侦查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如果侦查人员行动迟缓,丧失时机,犯罪分子可能毁灭、隐藏、转移罪证;现场可能遭到破坏;犯罪痕迹可能变形、变质或者消失;受害人可能死亡等等,这样会给收集证据带来很大困难,有时可能因某些证据的灭失或破坏而使整个案件实施难以认定,造成疑案。因此,迅速及时是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是发现、取得、保全证据材料的关键。
                    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的收集,应当做到合法性与及时性的统一。只有做到合法性与及时性的有机结合。其收集的证据才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二如果不能做到二者的统一,必然会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甚至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2)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要做到关联与排他相结合。所谓关联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某种联系作为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不是一切客观存在的事实都能作为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所谓排他是指各个证据所能证明的问题,必须是互相一致的,不能是互相矛盾,必须是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就应当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查明情况,否则就不能作出证明的结论。
                    (3)提供法庭审判证据要做到全面、客观和准确。提供法庭审判的证据要求做到全面、细致。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只有全面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才能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对案件事实得出全面、完整的结论。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充分证据最终证明有罪之前,都存在有罪与无罪两种可能性。刑事诉讼法第43条要求侦查机关人员在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证据的同时,也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只有全面收集证据,并将收集到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认真加以比较鉴别,合理地排除矛盾,才能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还要做到客观性与准确性的统一。首先,要做到客观性。所谓客观是指证据的存在形式,它所反映的事实内容以及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都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任何犯罪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都要引起周围环境的变化或者留下某种痕迹。这些都是客观存在并能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侦查机关在进行侦查活动时,就是要发现和收集这些客观存在的证据,并据此查明事实真相,作为定案的根据。其次,要做到准确性。所谓准确,是指凡是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准确无误,并且在数量上足以得出关于犯罪事实的正确结论。这是因为只有具备证据白勺准确性,才能正确地再现案件事实而证据的准确性是以证据的确实充分为前提,因此,应做到以下几点:①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己查证核实;②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有客观的必然联系;③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被合理排除;④构成案件事实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都必须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并且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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