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怎样走好和谐执法之路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交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交通是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同时又是和谐社会的前提和条件之一。在全党全国人民学习、研讨、贯彻、实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新形势下,交通的不和谐必然会影响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不和谐。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促进和谐交通的全面实现,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如何营造和谐交通,走好和谐执法之路,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公安交警是道路交通管理的执法部门,也是党和政府的“窗口”,执法水平一直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建设和谐社会中,交巡警部门在执法中要坚持“少制造矛盾,不激化矛盾,多化解矛盾”原则,将和谐体现在工作的每个方面、每个阶段、每个细节,保证整个执法过程的和谐。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行动是思想的外化表现。从公安执法活动的角度讲,执法理念直接左右和影响执法者的执法方式、行为规范和执法目的的实现;执法行为则直接反映执法者在组织实施执法时的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和态度立场。因此,要解决公安执法问题,首先必须解决执法思想、执法观念问题,这是前提和基础。应该看到,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对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可谓不高、对执法问题的整治力度不可谓不大、出台的法规制度不可谓不多,但一些执法问题仍然普遍存在,一些执法顽症仍然久治不愈,一些新的执法问题仍然不时出现。究其原因,是我们的一些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有所淡化,执法思想不能完全适应现代法制社会的要求,执法水平、执法质量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仍有一些公安民警对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认识模糊,没有弄清楚到底是"为了交通管人民"还是"为了人民管交通",不能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回答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问题。执法思想是涉及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根本性问题,关系到公安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关系到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履行,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引起每个民警特别是公安机关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一、严格执法是构建和谐交通环境最根本的表现形式
“车让人,让出一份文明;人让车,让出一份安全;车让车,让出一份秩序。”短短27个字,把人们所向往的和谐的交通秩序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公安交警部门的一切管理活动必须严格守法,依法办事,这是交通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各项管理活动必须在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只有做到有法必依,才能使法律法规发生效力,才能使它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只有以严格依法办事的认真态度进行管理活动,才能做到执法必严,才能保证交通管理的正常顺利进行。在交通管理中,一般的交通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应该受到行政处罚。违法必纠要求在适用法律上做到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置身于法律之外。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法治是社会文明和构建和谐交通环境的重要体现,所以依法管理交通是构建和谐交通管理最根本的表现。严格执法,加强对无牌无证、超速、超载、客车超员、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农用车违法载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挪用号牌、假牌假证等严重危害道路安全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要持之以恒的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中小城市,由于社会文明程度较低,群众法制观念普遍淡薄,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不强。在这种情况下,要构建和谐交通环境,交警执法管理尤其要不折不扣地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强化依法管理交通意识,加大交通管理强制纳入法治轨道。众所周知,良好的交通秩序是管理出来的,依法严管是对违法者最好的教育。只有依法管理,才能防止长官意志和人情对交通管理的干扰,才能提高群众在交通行为中的社会文明程度,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促进“三个文明”建设,这也是构建和谐交通的最终目标。
树立严格公正的执法观念,理性思考和处理交通矛盾。
理性是现代社会成熟的标志,道路行政执法面对的是全体交通参与者,执法和违法的直接碰撞,需要交通参与者的理解和支持。要求广大交通干警树立严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坚持对法律负责、对人民利益负责的一致性,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一致性,真正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和谐、畅通的交通安全环境。一是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程序执法,健全相应法律文书,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程序合法。二是坚持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保持严管态势。适时开展集中整治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对酒后驾车、超速、超载、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从严处罚,决不手软。三是强化内部监督,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人员,要追究相应责任,提升交警执法形象。
二、文明执法是提升交警良好形象最根本的出发点
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行政机关的服务职能愈来愈突出。管理就是服务、执法也是服务的理念也愈来愈被众多的执法者接受。可见,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文明执法,是当前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迫切需要。路面执勤民警要在交通管理中实施人性化执法,就必须坚持以文明执法为主,要坚决克服和摒弃个别民警身上表现出的“冷、横、硬、推”的粗暴执法行为和以管人者自居、一味严管重罚、忽视文明纠违、文明用语的特权思想。作为人民交警,在路面执勤中应时时刻刻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做到警容严整、语言文明、举止端庄、执法规范,要站在与群众平等的地位执法,以礼待人、以理服人。只有这样,才能使交通违法者以平和的心态去接受处罚,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执勤执法时,交通民警要放下架子,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将自己融入到群众之中,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着想。只要我们真正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放在首位,实行人性化管理,紧紧围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中心,就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增加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赖,增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从而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反之,如果基层民警个人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做群众工作不讲究方法,没有艺术,只能使公安工作遇到障碍,执法为民更无从谈起。
目前,在交通管理工作中,一些现象和问题经常困扰着我们,尤其是在严格管理和文明管理的关系问题上,忽左忽右,把握不准。强调文明管理,就忽略了严格依法管理,执法宽了,秩序混乱,被众人责难;强调严格管理,又忽略了文明管理,致使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突出,遭到非议。
树立良好的勤务形象。要不断规范勤务文明用语,要求民警在执勤、窗口服务时要达到“纠正违章,受理救助,先敬一个礼,多说十句话,赢得百分满意”,一线勤务民警在执勤执法中要做到不使用粗鲁、野蛮、带有污辱人格性的语言,允许对方辩解,告之对方有投诉的权利等。
总之,路面执勤民警要进一步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推进人性化执法的进一步实施,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建立起一种平等、信任、和谐的人际关系,促使交通管理工作始终体现出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先进理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人民满意的交通环境、促进当地经济全面协调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文明执法”也是一种生产力,它是构建和谐交通的重要内容。和谐执法,有助于保护遵纪守法者利益,可有效抑制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从而促进交通运输业和地方经济高速发展。
目前,我国正处在于社会转型期,交通运输业大发展机遇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矛盾凸现,特别是车主、驾驶人经济意识增强,安全观念淡薄,给交警执法带来新的挑战。这就需要一线民警必须强化业务技能,增强法律责任,要求民警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提高文明执法的业务能力与执法人性化,也就是不应疏忽相对人权利的保护。
在群众眼里,文明执法是知民情、解民意的贴心人。在构建和谐交通中,一线民警如何做群众的贴心人,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要解决好对管理相对人——驾驶人的感情问题。对服务对象有了感情,才能深入关心他,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二是文明执法更需要执法民警有一个为民的执法能力,也就是合法、合理、合情完美体现,这是文明执法的核心内容。
合法、合理、合情是文明执法的三大要素,它们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
文明执法少不了来自社会监督,自我监督和上级监督。按执法公示原则,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增强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同时,完善社会行风监督机制,聘请社会群体,新闻媒体为行风监督员。接受上级对文明执法暗访、暗查。纪检、督察部门对于群众的批评、投诉、申诉、举报,要认真核实,对不文明执法行为的或执法错误应加强教育与纠正。民警必须意识到,按《国家赔偿法》以及相关法律,、执法不公、执法不在作为导致损害群众利益,交警部门应承担法律后果责任。但最重要的是自我监督与约束,强化文明执法意识,只有这样,诚信于老百姓,让社会理解,让百姓满意,文明执法才能到位,才能共同构建和谐交通。
三、规范执法是钝化矛盾最根本的基本点
8月底以来,部交管局下发了《关于向任素永等10位执法标兵学习的通知》,选编了10位执法标兵的工作法,汇编了10位执法标兵的事迹,组织了执法标兵到部分省市作先进事迹巡回报告。任素永等10位民警之所以成为执法标兵,是因为他们将管理寓于服务中,将真情融入执法过程中,是因为他们以人为本的先进执法理念、规范的执法方法和娴熟的执法技巧,是因为他们立足岗位,苦练基本功,努力实现了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是他们端庄的形象,是他们高雅的素质,是他们无可挑剔的规范,更是他们情意浓浓的为民。大力提倡文明管理、文明纠违,提倡文明用语和忌语,以理服人,以礼待人,通过文明管理,构建和谐交通之所以将和谐交通管理纳入到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中。
制定执法规范性文件本身就是在履行行政执法的职责,一方面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规范、准确,同时能够提高民警的工作效率,维护民警的执法形象。另一方面需要对民警的执勤、执法工作进行正确的指导,明确民警在遇到相关执法问题,尤其是突出、敏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等具体执法问题时的操作方式和处理程序,使民警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有充分的制度保障,从而保证法律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使严格执法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民警执法当中程序的准确、规范、高效无疑会赢得多数群众的支持和理解,这正是警民和谐的一个重要体现。
要自觉遵循文明管理的原则,必须做到五点:一是以人民为衣食父母,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切实增强群众观念。人民警察必须以维护人民利益作为自己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是人民警察进行一切活动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交通管理的对象一般都是人民群众,就矛盾的性质而言也只是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在正常的交通管理中必须用解决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来开展工作,从而达到管理与效果的统一,为构建和谐交通环境奠定基础。二是必须做到有法必依,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规,交巡警应该做守法的表率,不能恃特权而违反和破坏,更不能以管人者自居,不受法规的约束。专门适用于公安民警的法规,如《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等,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严于自律,这是交巡警全力构建和谐交通的法规保障。三是必须严格遵守公安工作的各项纪律,这是交巡警开展文明管理的纪律保证。“五条禁令”、治理“三乱”工作等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严格禁止交通民警执勤中违纪行为的要求等,都对民警的纪律作风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严明了纪律要求。四是进一步规范交通管理的措施和做法,从工作方式、方法以及程序等方面建立标准,明确要求,实行规范化管理,这是文明管理交通的内在要求。公安部和省厅相继制定了勤务规则、基层交巡警部门建立的等级化勤务考核办法等,健全完善了规范化管理措施。五是进一步增强交通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人民警察的权力,归根到底是人民给予的,同时又必须受人民的监督。人民警察只有自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更好地依法执行职务,赢得群众的满意。交巡警整天直接和群众打交道,工作的好坏群众自有评判。所以主动接受监督,不断修正和改进工作,可以更好地推进构建和谐交通工作的开展。
整改执法问题首先必须发现和找准问题。问题是带领我们走出困境的最好向导,事业的发展往往取决于体系缺陷的补救,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事业发展和进步的过程。要树立发现问题是水平、分析问题是能力、解决问题是政绩、回避问题是失职的观念,做到敢于正视问题,勤于思考问题,勇于解决问题。
四、人性化执法是密切警民关系最根本的基本点
当前,人民与执法者矛盾引发的事件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维护稳定就要从源头抓起,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这些看似平常的小事,如果不及时解决、平息,就有可能酿成大事,轻则影响和谐、健康、稳定的生活氛围和工作环境,重则矛盾激化造成社会危害。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警民之间的矛盾,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重大新课题和重大政治任务。树立热情诚信的服务观念,谱写和谐的警民交响曲。
和谐警民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谐警民关系中,交巡民警有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一方面,交巡警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工作做好了,就能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工作做不好,就会伤害群众的感情,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使群众容易产生对立情绪,因此,和谐警民关系要靠交巡警用实际行动去建立。另一方面,交巡警是人民公仆,理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好人民的勤务员。在人民需要的时候,毫不犹豫挺身而出,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真正一切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不断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要求,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视群众利益无小事,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这样就能使让人民群众满意。反之,如对群众的困难漠不关心,遇事推诿,工作消极,甚至能办的事情、该办的事情不能尽心尽职地办,不作为、乱作为,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就不可能和谐。所以,交巡警要注意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加强学习,培养献身奉献精神,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态度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爱护群众,对群众急需办理的事情,要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打破常规,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大力推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群众,服务群众,让人民群众感到交巡警可亲可爱,必然将和谐的警民关系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人性化管理,它是疏导和调和。如果遇什么违法行为都处罚,其结果,当事人对抗情绪加重,采取躲避、逃避等方式。如白天路面检查的紧,怕罚款则夜间通行而发生事故,这对安全倒起反作用。如果我们从实际出发,增加一点同情心,真正落实“以人为本”的思想,问题可能较好地得到解决。有些交通违法行为没造成损失或损害他人,向一些较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应该为车主多体贴一下,车主或驾驶人又愿当即纠正,进行现场教育并纠正,不罚款还是可以的。驾驶人是劳动大众,执法民警也应该给一点温情,不得突破共同的底线,管与被管的对立情绪冲淡了,融洽了,有助于交通安全。
五、科技化执法是密切警民关系最根本的基本点
交通违法行为不同于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短、速度快,不容易被发现,也较难获得证据,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对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罚,这是法律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作为合法证据可以对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罚所作出的肯定。利用电子监控设施形成的影像记录对一些类型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一方面可以克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证据转瞬即逝、不易收集的困难,将违法事实长久保存,为行政处罚提供充足证据,减少违法行为人所报有的侥幸心理,从而提高交通参与者的自觉守法性,促进交通管理的有序、安全、畅通。另一方面大大方便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工作,减少交通民警路面执法与交通参与者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交通拥堵,提高首都交通管理的社会形象。此外,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实施处罚可以有效保障法律实施的公开、公正、公平,对于同一种违法行为,不会有人因为没有被警察发现而不被处罚,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而是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都会被“电子眼”全面、公正的记录,作为证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处罚,这种技术支撑能为实现秉公执法、构建和谐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六、公正执法是密切警民关系最根本的基本点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没有公平正义就不可能有和谐。英国有一句名言:“即使天塌下来,也要秉公执法。”一部法律即使不是那么公正,但只要能公正地执行,也可以在人们心中获得很高的公正感;反过来,一部非常公正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公正地执行,总有人逍遥法外,则也很难在人们心目中获得公正感和安全感。原因就在于,法律具有指引人们如何行为的作用,它给人一种预期,让人知道自己应该怎样行为,别人应该怎样行为,如果违法,会受到哪些惩罚,如何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如果虽然有法律,但法律的执行缺乏严肃性、坚决性,很多人就对不会被处罚报有侥幸心理,于是就通过各种途径不遵守法律,那么,有法也等于无法,就会导致人们无所适从,法律也就丧失其本身所具有的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的作用,这就使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法律的作用无法有效发挥,人们的合法权益也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就失去了基础支撑。
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窗口的作用,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群众看公安机关的形象,主要是通过交通民警。因此,提高公安交通民警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执法检查,对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至关重要。本着“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树立了“我为人民管交通”的服务观念,并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执法准绳,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使我县在新法颁布实施后,交通民警的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各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稳步发展。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大队进一步规范了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和程序,切实改善了以往无法可依的混乱状况,开创了公安交警法治工作新局面。在执法检查方面,大队加强了对法制建设与法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机制,并对全队民警执法水平进行严格考评。通过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执法监督现已贯穿于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和执法行为中。公正、规范、严格、文明的执法,加上热情的服务,为营造良好的警民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公生明,廉生威”,执法者如果不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从人民群众利益着眼,而是从个人和小集体的利益出发,就会出现不和谐的执法环境,甚至出现贪赃枉法,不仅有损于交警队伍利益,而且有损于法律尊严。要想创造和谐的执法环境,执法者的素质要做到和谐。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整体素质。执法素质是干警整体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个民警的执法观念、意识、心态和知识、技能、能力在执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包括文化素质,极端责任感,法律条文的运用,执法心理等诸多方面,构建和谐执法环境,做到执法公正,关键是要加强队伍建设。要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严格按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办事。增强法制观念,要以公平正义为执法准绳,增强群众观念,以人民群众为立警之基,正确处理“情与法”、“权与法”,“钱与法”的关系。做到执法活动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七、灵活执法是密切警民关系最根本的基本点
掌握原则,讲究技巧。原则是前进方向,而技巧则是前进的动力,只有讲究技巧、方法才能坚定、稳健地前进。交通民警执法工作也是同一个原理。执法民警在执法时所遇到的违法人员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有干部也有群众,有交通法制观念强者,也有交通法制观念淡薄者,因此在针对不同管理对象时要立场坚定,特别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更应该慎言慎行,切实掌握好自己言行的尺度和时限,真正做到因地、因时、因人制宜,不失时机地把握执法言行的分寸。并且要摸准违法当事人的性格,因人而异,对症下药。对法制观念薄弱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我们民警不能针锋相对、恶语相加,要采取以柔克刚的方式软化其人,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而自觉配合接受处罚。 道路交通违法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的重要原因,但不等于所有交通违法都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因此,我们在上路执勤查处交通违法时要做到:一是要依法办事,绝不能因经费保障不到位存有功利思想,更不能擅自扩大处罚范围和处罚额度;二是对违法者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对于家庭困难或有天灾人祸等原因违法对象,要从轻发落教育放行;三是把握好顶格处罚和从轻处罚的尺度,对于严重违法且不思悔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对象要顶格处罚,决不姑息;对于违法轻微,认识态度好,改正积极的要从轻处罚,但不能擅自超越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限度。 纠违执罚与涉及国计民生运输的关系。涉及到取暖运煤,农民运粮、运果、运菜、运农药等,要认真研究工作方法,将“刚性”的法律法规,用“人性”的手段来管理执行,既要坚持严格管理,又要维持运输秩序,提供方便条件,建立绿色通道,瓜果运输车辆行驶中遇有困难时,可以就近向公路巡逻民警求助,执勤民警必须提供道路引导、车辆修理等各个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法律知识多学点。执法中说话和气点。执法程序心细点,为民办事主动点,法言法语多用点,接待群众热情点,调处纠纷冷静点,对挑剔对象宽容点,上下关系理解点,处理违法灵活点。
构建和谐社会是任重而道远,公安机关一定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与时俱进,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扎实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最大的贡献。 暴力执法、野蛮执法、无理执法、滥用联合执法等等,都与和谐社会格格不入。让和谐执法成为行政执法的主流 执法的最佳状态是和谐: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执法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和谐,合法与合理的和谐,实体与程序的和谐,管理与服务的和谐。经济利益驱动、部门利益膨胀、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能力差等等,都可能打破执法的和谐状态,诱发种种执法综合征。古语云:“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构建和谐社会,行政执法也要注入新思维,让和谐执法成为行政执法的主流。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人与人间的和谐,需要人与自然的和谐,还有人提出需要人心的和谐,而作为执法机关,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严格执法,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严格执法,以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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